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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花樹不是無主物,怎可順手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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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樹不是無主物,怎可順手帶走!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陣子春寒料峭,曾永盛就讀的學校校園的一角,幾棵移植不久的櫻花樹,光溜溜的枝椏上,突然冒出不少花蕾來,隔沒幾天,一朵朵艷麗的粉紅色櫻花就開滿枝頭,讓人看後都覺得心曠神怡!平日處於功課壓力下的同學,都喜歡利用課餘的空檔來到花樹下透透氣,既可賞花,又可舒解繃緊的心情。曾永盛便是經常參與賞花行列中的一位。只可惜好花不常開,沒有幾天,一陣強風驟雨,就讓綠葉取代了紅花,只有期待與花兒明年再相會。 由於櫻花樹的種植成功,學校當局為了要綠化校園環境,花錢購買一批櫻花樹苗,除了種植在校園內,還在學校的圍牆外的空地上,也種植一長排的櫻花小樹,期望未來的櫻花季節,讓學校師生與附近社區的民眾,都能欣賞到櫻花的美。意想不到的是種植在圍牆外路邊的櫻花樹苗,莫名其妙的漸漸減少!   有一天,曾永盛的母親因為有事要提早出門,曾永盛不想一個人呆在家中,也就跟著提早出門,走到學校附近,還只有六點多一點,遠遠看到一位機車騎士,騎著一輛重型機車沿著學校圍牆過來,突然把車停下,下車走到一棵櫻花樹苗旁,彎腰把這棵櫻花樹苗拔起,放進一個塑膠袋中提著上車就走。曾永盛恍然大悟,學校種植的櫻花樹苗逐漸減少,原因居然出在這位機車騎士身上。正好這輛機車從他身旁經過,連忙把車牌號碼記下,又憑他平日喜愛法律問題累積起來的常識,把剛才看到的時間,地點和那位騎士的體型。穿著的衣著約略記錄下來,等到老師來到,就把所看到的情形向老師報告。學校就根據曾永盛所提供的機車車牌號碼報警。 事情過後約莫二個多月,曾永盛偶然在報上看到報導一位張姓男子偷竊櫻花樹苗的標題,由於拈花惹草而涉及偷竊行為並不多見,因此直覺地就判斷這消息與他學校櫻花樹苗消失不見有關,讀了新聞內容,果真是這位張姓男子幹的好事。新聞的前半段幾乎與他親眼目睹的情節一樣。破案的經過只是約略提到警方根據線索,認定張姓男子涉案,便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進入張姓男子的住宅搜索,結果在他的住宅後院,發現種植五株與學校失竊的一模一樣櫻花樹苗。張姓男子始終說不出樹苗的由來,最後只有認了!不過,還是硬著嘴說:以為是野生的,才拔回種在家中,留待以後開花自己來欣賞。警方把這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為證據確鑿,檢察官就把張姓男子依竊盜罪提起公訴。   曾永盛看完這則新聞,領悟到自己就是新聞中所提到的「線索」,有了這線索,才讓壞人受到國法的制裁,心裡感覺到非常高興!只是他對張姓男子被依竊盜罪提起公訴有點疑義,因為憑他累積起來的法律常識,知道竊盜罪是用來處罰偷竊他人動產的罪名,櫻花樹苗是種在士地上被偷,根本就不會移動,怎能算是動產呢?        ***       ***       ***   曾永盛想到的竊盜罪是處罰竊取他人動產的罪名,一點都沒有錯,因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竊盜罪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規定「竊取他人之動產」。土地上生長或者種植的樹木、花草與一切植物,不問是野生的或者是人工種植的,就民法的關係來說,都認為是屬於不動產的一部分,因為民法第六十六條對於不動產所下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而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就這定義來說,民法是不承認樹木在與土地分離以前,有獨立的產權存在,只是土地的構成部分,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所以種植在土地上的樹木或其他作物。,在未與土地分離以前,是不可能成為竊盜罪的標的。一旦這些樹木或作物與土地分離,不論分離的原因是出於人為或者天然因素,這時的樹木與作物,都具有可動性,性質上便屬於民法上的動產。張姓男子而偷竊的櫻花樹苗,原是由學校買來種植在學校所管有的土地上,依上面敘述的民法理論,便是土地的一部分。張姓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把樹苗拔起脫離了土地,這時的樹苗便成為動產,然後乘著他人的不知偷偷把他人的動產帶回家中種植,他的行為就與刑法的竊盜罪符合。至於張姓男子硬拗以為櫻花樹苗是「野生」的,所以才拔回家中種植。言下之意如果櫻花樹苗是野生的話,就可毫無顧忌地帶回家中。其實這句話從法律角度來看,是錯!錯!錯!種在地上的樹木,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已經說得很清楚。我國境內的土地,除了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以外,其餘都屬於國有,這是土地法第十條的規定。所以土地上每一棵樹,每一株花不屬於私人,便屬於國家所有。怎可自己喜歡就順手帶走!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5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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