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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心中不爽,也不可給人「一支番仔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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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不爽,也不可給人「一支番仔火」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不久以前,一家電視台播出一部「台灣霹靂火」的本土偶像劇,劇情並不怎麼吸引人心,可是劇中一位演反派的演員唸出的一段台詞:「我若不爽,就給你一支番仔火,跟一桶汽油。」卻風靡國內,大多數人可能對劇情一無所知,但對這一句「名言」都能朗朗上口,一有機會就模仿著與對方調侃幾句,連國中、國小的學生也把自己爽或不爽的感覺,作為與人對談的話題,似乎到處都有「霹靂火」的影子。這一陣子流行的「一支番仔火」熱,如果只是同學之間相互戲謔或者彼此非常相熟的人開開玩笑,倒是無傷大雅,若把這些話當起真的來,不論是說的人也好,聽的人也好,可都真的不得了!前些日子,曾永盛就在報上看到一則有關校園「霹靂火」的新聞,報導高雄縣文山完全中學在九十四年的十一月二十二日晚間突然起火,雖然只有學務處辦公室部份門窗與傢俱被燒燬,未釀成重大災害。經報警後警方在第二天到火災現場進行勘查,根據焚燒痕跡,認為係遭人縱火,一位住在學校裡的老師出面指證說,起火當晚的十點多鐘,他經過學校大門口,看到一位將要轉學的三年級羅姓同學神色慌張,似乎心中有事,看到老師快步閃開。警方憑著這一點線索,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帶,發現羅姓學生在當晚十時五十分,偕同同班黃姓同學,向一家加油站買了五十元的汽油離開。由此認定羅姓學生嫌疑重大,而這位羅姓學生要在當天轉學到鄰近的鳥松國中就讀,後來在鳥松國中把他找到,羅姓學生自知東窗事發便坦白承認,說出文山中學的火是他放的,當時除了一位劉姓學生與他一同進入校內的學務處放火以外,還有一位黃姓學生在學校外面等候。放火原因是因為在學校裡不滿老師的管教,與老師發生言語衝突,便被老師用「辱罵師長無理」作為理由將他記過,還強迫他轉校到鳥松國中。心中因此生起要對老師報復的念頭。才想到要學電視中那位反派角色,耍酷時所說的「給他一根番仔火」的方法來出氣。   後來警方會同校方,也把跟著羅姓學生一起行動的劉姓與黃姓學生找來問話,這兩位學生在教官與警方口中知道他們已經闖下大禍,未來可能要依「公共危險」的罪名移送法辦。害怕得全身發抖,當警方告知放火罪是公訴罪,不可能私下解決的時候,兩個人更是臉色鐵青,嘴唇發紫。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真為這三位年齡與他不相上下的同學難過,正在求學的人,書本中可學的事情多的是,偏偏要去學那些不上道的勾當。如今為自己帶來刑事責任,可說是自作自受。不過他們未來要面對那些刑事罪名,還是不盡瞭解,希望知道一些這方面的資訊。 *** *** *** ***   這三位少不更事的同學,看了電視好的不學,卻把送給他人「一支番仔火」的縱火洩恨的話牢記在心,而且用這種耍酷的方法,對記恨的人實行報復。這樣的做法,讓那位在電視上耍酷的主角也自嘆不如。自己心中不爽,就要送給人一支「番仔火」,話若只說到這裡為止,是不會為自己帶來大麻煩的,問題是還要送上一桶汽油。一支擦亮的火柴,遇上了整桶的汽油,這會帶來什麼後果,三位可畏的少年,已經把答案告訴了我們。縱火,在刑法上稱作放火,所謂放火,是指提供使目的物燒燬的原因行為。刑法對於放火罪,是按放火要燒燬的目的物作不同的刑罰規定,放火的國中生是對學校的學務處房屋放火,就房屋來說,刑法分成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共四種,學校並非住宅,是屬於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最低也要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放火罪是以燒燬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在司法實務上,對於「燒燬」的定義,是對燒與燬作分別的觀察,在燒的方面,是指放火的燃燒火力,在脫離媒介物以後,還可以獨立燃燒,便達到法條中所規定燒的意義;至於燬的方面,是指放火要燒的目的物,達到毀損的程度或者失去效用,才算符合定義。如果被放火的目的物,燒是燒了,物體還在,效用也沒有喪失,放火的行為只能算是未遂,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行為人還是要受到未遂犯的處罰。不過可以依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減輕刑罰。放火會使人傾家蕩產,甚至會使人死亡或受到傷害。水火無情,放火後火勢如果無法控制,有時還會累及無辜,是非常危險的行為,千萬不可嚐試!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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