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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強暴搶車,就是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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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搶車,就是強盜 葉雪鵬   一位住在台北縣永和市的孫姓男子,前個月的十八日晚間,駕著小自客車回家,途經永和市福和路一處巷道,發現前面的道路被人用機車擋住無法前進,這時就有一名歹徒前來拍打車窗,並用腳踹他的車門。孫姓男子立即打電話報警,不料歹徒此時已經把車門踹開對著孫某大聲吼叫:「你知道你得罪了什麼人嗎?」然後動手把孫某拉出車外,把他痛毆一頓,就趁機把孫某的車開走了。事後孫某調出監視錄音帶,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警方起初原打算要以竊盜的罪名來偵辦這件案件,報案的孫某卻認為歹徒作案的手法是搶不是偷,而且對自己的看法非常堅持。後來派出所也不再爭執,就開給孫某載有搶奪罪名的報案三聯單。兩天以後孫某上網查看,發現警方公布在網上的資料,將他向派出所申報原為「搶奪」的案類,竟然一氣化三清,變更記載為「竊盜、詐欺、傷害」三個罪名,心中大為光火,極度懷疑警方這樣做是在吃案,因為搶奪屬於重大刑案,基層警察單位轄區內發生重大刑案,必須層層向上級警察機關通報,最後由最高警政機關列管,列管以後當然會有一連串的行政監督措施,案件破不了,發生地的基層警察單位或多或少有點責任。因此作出上網的資料遭到竄改是合理的懷疑。事情曝光以後警方的說法是:報案人報案當初只是說自己被打,沒有提到歹徒有說「我要搶車」的言詞;車被開走的時候,未在被害人視線之內,不合強盜罪的構成要件。至於為什麼會出現詐欺的罪名,則沒有作出說明。這則新聞經報紙報導以後,被喜愛法律的國中生曾永盛看到,覺得有點不可思議,照被害人的說法,歹徒一連串的動作,目的就是想要得到被害人所駕駛的那輛小自客車,而且達到了把車開走的目的,這樣的結果,為什麼會出現三個不同的罪名?究竟這個歹徒犯的只是一個罪,或者是三個罪,他平時雖然對法律有點興趣,只是所知有限,對這些繁雜而深奧的問題,實在無從解讀,因此很希望在本欄看到正確的答案。 *** *** *** *** ***   在我國刑法上,一個人犯了罪,究竟犯的是一個罪或者是好幾個罪,通常要從行為人的犯意與行為來觀察,以一個犯意,作出一個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是單純一罪;以一個犯意,作出數個行為,在法律上只能成立一個犯罪者,稱為實質上一罪,像現行刑法上的常業犯、結合犯便是;以數個犯意,作出數個行為,侵害到數個法益,成立數個罪,是實質的數罪;以一個犯意,一個行為,發生的結果侵害數個法益,成立數個罪名,為形式上數罪,像刑法上的想像競合犯便是;以一個犯意,犯一個罪,由於犯罪的方法與結果,又觸犯了其他的罪名,或者侵害到數個法益,是形式的數罪,像刑法上的牽連犯便是;以一個犯意,連續數個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或者數個法益,觸犯同一罪名,為形式上的數罪,像刑法上的連續犯便是。實質上的一罪或者數罪,在刑法上是一罪一罰,犯幾個罪就罰幾次,只是數罪都是在判決確定以前所犯者,可以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由法院用判決或者裁定來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形式上的數罪,又稱為裁判上一罪,由法官從重的罪名來處斷。為什麼要作這一大段一罪與數罪的說明?為的是能夠說清楚網上出現的竊盜、詐欺與傷害三個罪名,在刑法上算是一罪或者數罪的問題。 刑法上的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不用說大家都知道其中那個「竊」字,便是乘人不知,偷偷摸摸把別人的財物攫為自有的意思。至於詐欺罪則是使用詐術使人於陷於錯誤,作出處分財物的行為,也就是所謂被騙便是。與竊取並非由於對方有交付財物的意思大不相同。如果歹徒的目的是要用不法的手段得到孫姓男子的汽車,是不可能既用偷的又用騙的,把竊盜與詐欺兩個罪名並列,顯然不適當。另外傷害指的是用各種方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當然包括用強暴的手段,使人的身體受到傷害在內,如果行為人是要用強暴的方法,至使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便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普通強盜罪,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強盜罪的歹徒若故意用強暴毆傷人的手段,使被害人無法抗拒而取走他的財物,因為強盜罪並不是以故意傷人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所以除了強盜罪以外,還要成立傷害罪,依前面提到的牽連犯的法則,要從重罪的強盜罪來處刑,傷害罪是不會出現在判決的主文中。歹徒是用強暴手法把被害人拉下車來再加毆打,使他無法抗拒把車開走,車被開走的時候,被害人縱然沒有看到,歹徒也不是乘人不知把車偷走,所以不會是竊盜罪。網上登出的罪名的確與被害人所說的事實有出入,難怪會被指摘為「吃案」!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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