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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偷窺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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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偷窺他人隱私 葉雪鵬   曾永盛的大表哥真是一個不甘寂寞的人,隔了一段時間,總會爆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讓熟識他的人為他痛心、替他惋惜!這天曾永盛因為放學後去補習,回家晚了一點,這時肚子已經飢腸轆轆,放下書包就先大口扒兩碗飯,正吃得高興,在客廳看電視的母親忽然出聲叫他快過去看,連忙捧著飯碗就往客廳跑,看到電視螢幕中出現他的大表哥驚恐的臉,好像是被一群人團團圍住,在電視記者的報導下,才知道大表哥在當天下午,拿著一個黑色手提袋,在台北捷運站的上升電扶梯上晃來晃去,結果被人發現他的手提袋的下部,伸出一個會發光的鏡頭,好像是偷拍站在他前面的摩登女郎裙底風光,他那怪怪舉動,被站在身後一位金姓民眾看到,覺得事有蹊蹺,便對著他大吼一聲,「你在幹什麼?」,這一吼把心中有鬼的大表哥嚇得想從人群中奪路偷溜,但是那一吼也驚動周邊的民眾,大家不約而同把他團團圍住,那有機會讓他逃走,乖乖地被扭送給警方。到了警局以後,對於偷拍行為原本抵死不認的他,面對被搜出隨身攜帶的數位相機中所存留那些裙底風光的資料,想賴也無從賴起,只好全盤承認下來,並對自己的不當行為向社會大眾表示歉意。   這件偷拍事件雖然到案的嫌犯滿口承擔罪行,而且還有數位相機拍攝到的相片為證,犯罪的證據可以說是相當完備。但是警方辦事必須依法行事,偷拍裙底風光的行為,警方認為涉犯的該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妨害祕密罪,這一條法條是告訴乃論的罪,扭嫌犯到警局來的都是見義勇為的熱心民眾,並不是被偷拍到的被害人。拍到的相片雖然艷麗耀眼,卻無法根據攝得的部位找到所屬的主人。在無法找到被害人指控下,只有把嫌犯告誡幾下,留下涉案的資料眼睜睜地讓他回去。第二天,曾永盛看報,就看到有人為這件事嗆聲,尤其是婦女團體,不滿警方逮到色狼又縱狼歸山。甚至有人要倡議修法,將刑法的妨害祕密罪改為公訴罪,只要逮到用色瞇瞇的眼神進行偷拍者,警方就要一律偵辦到底。不可姑息養狼。看了這些新聞,曾永盛對他的大表哥為了滿足私慾,不尊重他人權益的任性的作為,引起社會上多數人的不滿,他自己也深深對這些作法感到不齒,總覺得大表哥這次僥倖沒有人出面指控,逃過牢獄之災,如果這種個性不改,滿以為只要自己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做人態度!遲早會為他自己賺到免付費的牢飯。不過,他對警方由於法律上的理由,對於證據確鑿的偷窺者演出捉又放的戲碼,有點「霧煞煞」,很想知道法律上是怎麼規定,才會出現這些戲碼? *** *** *** ***   偷拍婦女隱私的裙底風光,在一些少數不尊重他人權益的人眼中,似乎是小事一樁,值不得大驚小怪的;可是在重視個人隱私的婦女心目中,卻是一件難以容忍的大事。難怪這件捉放事件,引發各界不同的聲音,是可以理解的。不過若因此認為警方在處理的手法上過於粗糙,那就有點錯怪警方了。因為警方居於司法警察的地位,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對於被害人權益的維護,固然要重視;但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更不容許因為情緒的波動導致執法流程產生偏差。也就是說處理的過程都要有法律的依據。警方認為偷拍裙底風光,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處罰範圍,這條文是八十八年四月間刑法修正時所增訂,內容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第二款則為「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這兩款所規定的犯罪,要處罰的刑罰,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三萬元以下罰金。所侵害的客體也都為個人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及談話。只是所實施的方法有所不同,前者是指利用各種工具與各種科技設備。但犯罪行為則只是利用這些工具與設備,進行窺視與竊聽,如果利用這些工具與設備,進一步實施錄音、照相、錄影以及就電磁紀錄予以竊錄,都要依據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以他人的裙底風光或者與裙底風光相類似的隱私部位作為標的,進行偷窺、偷錄或者偷拍、偷錄的行為,行為當時這些隱私部位的主人,如果不是在進行公開活動,而這些人的隱私部位,既非言論又不是談話,如果把偷拍裙底風光的行為,指為是觸犯上面提到的那兩款的犯罪,在適用上是有爭議的空間。因此,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就在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兩款犯罪構成要件中,各在「談話」以下增列「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要件,避免在適用時發生爭議。修正的法條要等到明(九十五)年的七月一日,才能施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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