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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向交通工具擲石頭,罪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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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交通工具擲石頭,罪有多重?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向以功課為重,少看電視的國中生曾永盛,只有在每天晚餐時間才得到母親的允許,可以看看電視新聞。這天他一邊晚餐一邊看電視,看到有關以時速高達八十公里行駛的台北市淡水線捷運電聯車的車箱,在十月十三日與十五日的晚間,行經關渡站與竹圍站之間,被人用石頭或者是用BB彈攻擊,造成十多片車窗玻璃破裂的新聞報導。由於這些車窗玻璃都是強化玻璃,被擊中後只產生龜裂,不會破碎,所以無人受傷,算是萬幸!雖然如此,他還是氣憤萬分,因為在他的心目中,捷運真是都市中最快捷、最舒適的大眾交通工具,以前坐公車得耗上一個小時,現在只要二十分鐘就可以到達目的地!居然還有人要與這些社會大眾最需要的交通工具過不去,真是其心可誅。因此內心一直祈望老天有眼,讓這些與社會大眾為敵的不法之徒從速落網,以免繼續危害大家行的安全。真的是皇天有眼,過了三天,便看到報上用大標題報導,「捷運狙擊手,逮到了!」一看內容,才知道是一位住在竹圍捷運站附近陳姓洗車工,晚上閒得無聊,在十月十三日及十五日晚間,用高壓的空氣槍向行駛中的電聯車射擊,導致電聯車的窗玻璃與車體受到損壞。警方在電聯車受襲的現場附近勘察,發現不少的小鋼珠,經過布線追蹤,方將陳某查獲,並且在他的家中搜獲一把高壓空氣槍和七百多顆鋼珠子彈。不過,在陳姓嫌犯當日下午五時落網以後的當晚七時許,捷運淡水線電聯車行經忠義站的時候,又遭到不明身分的人用石塊攻擊,電聯車的車窗玻璃因此發生龜裂。可見對捷運電聯車搞破壞者,不只是陳某一人,應該還有其他的人還沒有揪出來。   曾永盛對於新聞報導中指出被捕的嫌犯陳某,聲稱自己只是無聊,才會拿槍射擊找樂子。對於這種說法,曾永盛覺得勉強可以接受,因為只有極度無聊的人,才會作出這種極度無聊的事。其實人在無聊的時候,可以排遣情緒的方法很多,只要選擇一種正當的方法,便可使自己的心身受益。怎可不顧前思後,拿著槍對著大眾交通工具亂開槍,這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不知道會為行為人帶來那些刑罰?      ***     ***     ***   目前社會上流傳的一句話:「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可以說是造成社會紛紛擾擾最大的亂源!這位陳姓洗車工,由於自己太無聊,拿著高壓空氣槍對著高速行進中的捷運電聯車亂射,想舒解自己心中的鬱卒,很可能就是受到這句話的影響。不過,生活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裡,一個人固然可以自由自在表達心中的感想,作出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但是這種想作什麼,便作什麼的個人自由想法,也要顧慮到社會的安寧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憲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國家是可以制定法律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所以,要做想做的事情以前,必須要左思右想一翻,自己的行為有沒有觸犯到法律。一個人未經許可,手中只要持有一把空氣槍,便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持有空氣槍罪,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刑罰可以說是非常重的!持用這把槍襲擊行進中載有旅客的電聯車,目的是要傾覆或者破壞電聯車,就要依據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交通工具罪,要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而沒有發生傾覆或者破壞的結果,依同條第四項的規定,也要依未遂犯來處罰。如果空氣槍所射出的鋼珠子彈,力道並不足以傾覆或者破壞電聯車的機能或者效用,只能破壞車窗的玻璃,那也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要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至於用石頭攻擊這些大眾的交通工具,也要依同樣的法律來適用。   前些日子,在國道高速公路的彰化段和桃園南崁段,先後發生有人利用黑夜在路旁或者跨越公路的天橋上,向高速行進中的車輛猛丟石頭,磚塊,已經有好幾輛小客車和遊覽車的車窗玻璃被砸破,並且有小客車的乘客後腦杓被砸破送醫。由於高速公路上的車輛行駛甚為迅速,受到石塊迎面襲擊,速度加上重力,所產生的威力甚為驚人,如果駕駛人被擊中,很可能會導致車輛失控,發生車毀人亡或者一連串大車禍的慘劇。那些丟石頭逞一己之快的人,對於這些嚴重的後果應該有所認識,有認識還執意把石頭丟向車輛,就有殺人的故意或者不確定的故意,除了成立公共危險罪以外,還成立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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