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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錢!怎麼用「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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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怎麼用「洗」的?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天一大早,曾永盛清出一週來家中待洗的衣物,放入洗衣機中按下按鈕,讓自動洗衣機「嘩啦!嘩啦!」替他洗衣服。在洗衣機的震動聲中,想起幾天以前在報上看到一則消息,報導法務部正在推動「洗錢防制法」的修法工作,要引進國外的「財產沒收分亨」制度,讓合作破獲洗錢的國家共同分享沒收的那些錢。看了這則新聞,他最初的感覺是有看沒有懂!因為他根本不明白什麼是「洗錢」,總不會是像他現在洗衣服一樣,把錢倒進洗衣機裡讓機器去攪洗,就算把錢洗得乾乾淨淨,這對要洗錢的人又有什麼好處呢。因此,他可以斷定「洗錢」的「洗」字跟「洗衣服」中的「洗」字意義大不相同。至於這「洗」字究竟代表什麼意義,很希望能夠獲得相關的資訊,讓他能夠瞭解。    --------------------------------------------------   讓曾永盛難以理解,在一般字典中也未收集到的「洗錢」兩個字,的確是一個法律的新名詞,而且也是一種法律的名稱,這法律就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到現在還沒有滿五年的「洗錢防制法」。法律的名稱被冠以「洗錢」兩個字,可見這法律的制定,目的完全是在於防範與制止「洗錢」的行為。什麼是「洗錢」的行為呢?如果硬是從字面來解釋這兩個字的意義,的確難以解釋清楚,不過,在這個「錢」字上面冠上一個目前社會上「粉」流行的「黑」字,大家就會明白這錢指的是黑錢,與黑沾上邊的錢,使人馬上聯想到這些錢的來歷,都是利用犯罪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得來的。握有黑錢的人都會想盡辦法,讓這些不乾不淨的錢轉幾次手,使其與黑隔了層次,不致由錢追人,導致東窗事發,讓人揪出那些見不得人的事。這轉來轉去的手法,便是所謂的「洗」。這是從非法律層面來探討洗錢的意義。   有關「洗錢」這兩個字既然成為法律名稱,必然具有法律上的意義,那法律上的意義又是什麼呢?這就得要看洗錢防制法第二條對這兩個字所下的立法解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另外,還在這法的第四條中補充解釋第二條所稱的「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指下列三種情形:第一 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第二 因犯罪取得之報酬;第三 前面兩種情形所得財物,經過變賣或者變易後所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上面提到的「黑錢」是有形的財物,當然被這條條文中的「財物」所包括。至於無形的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像取得債權等等,則屬於條文中所稱的「財產上利益」的範圍。由這些條文的文義中,可以看出這些財物或者財產上不法利益,都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來的。哪一種犯罪才算是重大犯罪,洗錢防制法第四條也有立法解釋,除了基本型的「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以外,另外還列舉出十款刑法以及特別法的犯罪,包括暴力、經濟以及與治安有關的犯罪。由上面所舉出的洗錢的定義來看,犯這些重大犯罪所得來的黑錢、其他財物或者財產上利益,不論是犯罪的行為人自己來掩飾、隱匿,或者串通第三人替他掩飾、隱匿,都是洗錢的行為。第三人明知別人犯下這些重大犯罪所得到的黑錢或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仍然予以收受、買受;或者幫他搬運、寄藏,牙保也都是洗錢行為。報上曾經報導過,有人為了幾千元的代價,把自己的身分證件提供給出錢的人到銀行開戶使用,這也是洗錢呀!   洗錢者,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以洗錢為常業的話,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不過,犯了洗錢罪的人,在犯罪後六個月以內,還沒有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自首的話,依這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免除其刑;過了六個月自首,減輕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者審判中自白犯罪,減輕其刑。法律這所以這樣規定,無非是洗錢的犯罪,一般都是在暗中進行,外人是難以查覺,所以用減輕刑罰的方法來鼓勵犯罪者自首或者自白,使洗錢行為從速定罪,也讓一些相關的重大犯罪能夠提早曝光。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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