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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釣魚」與教唆,性質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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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與教唆,性質大不同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台北市一位出售安非他命的陳姓毒販,經常把安非他命賣給一位王姓青年施用,這位不務正業的王姓青年,有一天躲在暗處吸用買來的安非他命後,在路上顛顛撞撞地行走,被巡邏警員發現他神色有異,趨前盤問,王姓青年語無倫次地答非所問。便帶他到派出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王姓青年走進派出所,人就清醒一大半,警方讓他先休息一段時間,才開始詢問。王姓青年因為長年與毒品與伍,把自己身體糟蹋得不成人形,早想脫離毒海的非人生活,對於警方的詢問非常配合,把自己所知道的事情都和盤托出。不過他對於出賣安非他命給他的毒販底細所知有限,只知道名叫「阿忠」,真實姓名和住址都毫無所知,平時連繫只靠一個大哥大號碼。後來他在警方的勸說下,願意以購買安非他命作為幌子,用電話替警方約「阿忠」見面。這「阿忠」不知就裡,還真的以為有生意上門,帶了幾包要出售的安非他命在約定的路口等候,結果他等到的不是要買安非他命的王姓青年,而是帶有手銬的刑警。這「阿忠」落入法網以後,當然想到這是王姓青年配合警方安排好引他入彀,雖然他深知這次被查到販毒行為罪證確鑿,想要全身而退,真是癡心妄想。但是,他對警方用這種釣魚般的手法把他逮捕,心中忿忿不平。趁著手頭還有一點錢,決定孤注一擲,花錢請了一位名律師作他的辯護人。拜託律師集中火力攻擊警方這種違反正義的辦案手法,為他爭得一線無罪的希望。這位名律師果然不負當事人所託,在法院審判這件販毒案件言詞辯論的時候。憑著銳利的言詞,火力全開為當事人辯護。主張這種用「釣魚」方式逮捕他的當事人,手段既不純潔,方法又不正當。用這種方法所查到的犯罪證據,與「陷害教唆」所取得的證據,性質相同,應該都沒有證據能力,被查獲的多包安非他命,不能作為被告犯罪證據,所以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這件「阿忠」販毒案,由於辯護人替他慷慨陳詞,極力主張查到的毒品安非他命不具證據力,引起媒體關注,第二天就見了報。國中生曾永盛當時曾經看過這則報導,腦海裡只記得有什麼「釣魚」辦案的模糊影像,後來也就淡忘了。直至幾天前,報上又刊出最高法院最近有判決指出:「釣魚」辦案,並不違法。讓他想起以前看過「釣魚」查到的證據不算是證據的新聞,不知道二者之間是不是有關連?這些報導所提到的「釣魚」,該不會是真正的釣魚吧。「陷害教唆」的涵義又是什麼?他都很想瞭解!       ***      ***      ***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釣魚」,當然不是那些詩人筆下「孤舟蓑笠翁,獨釣寒江雪」境界下為追求釣魚樂趣的釣魚。更不是「姜太公釣魚,願者上鉤」方式的釣魚。這裡所謂的「釣魚」,只是引取用餌誘使魚兒上鉤的意義而已。司法警察辦理一些難於掌握線索的刑事案件,像毒品、走私、仿冒等犯罪的主犯,通常都會把自己「包裝」得很好,隱身幕後作他的不法勾當。不會輕易讓自己站上第一線,因此查辦這些歹徒在方法上自有其困難度。為了打擊犯罪,所以經常會使用一些小手法,讓涉案的嫌犯現形,用來提高破案率。「釣魚」便是個中手法的一種。「釣魚」的手法,通常是利用那些已經緝捕到案的小毒蟲,要他們配合,向熟識的上手毒蟲,假裝購買毒品,誘騙他現身。或者運用線民布線,引出主犯,一舉攻破犯罪巢穴。用這種方法追捕到案的毒販、大盤商、大毒梟,對於司法警察使他們身陷法網的辦案手法,當然難以甘服。在案件審判中都會借題發揮,指這種「釣魚」的手法是不正當的手段,所取得的犯罪證據,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他們犯罪的證據,用來為自己脫罪;有的還直指這種「釣魚」手法,是設計陷害,違背公平正義,人權保障的原則。與「陷害教唆」無異。這種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當然難以容許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這些說法,乍聽之下,似乎有點道理,如果仔細分析,「釣魚」與「陷害教唆」是大有不同;「釣魚」的意義,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這裡不再細說。至於「陷害教唆」,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來並無半點犯罪的故意,純因司法警察的設計,用引誘、教唆等等的不正當方法,設局誘陷,引發犯罪行為人萌生犯罪的故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司法警察再對這種行為蒐集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因為自始即非循正當程序取得證據,司法實務上都認為不應容許證據力存在。司法警察的「釣魚」,則是以自始即具有犯罪故意的行為人作為對象,為了達成犯罪調查目的之必要,佈設機會,與之對合,進而蒐集證據,沒有違背法定程序,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O四號判決,認為此種情形下所取得的證據,並不違法。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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