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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法院判決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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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如何決定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同學張鴻和的爺爺原先是地方法院任職的公務員,已經在五年前退休,論年紀早已擠身在資深公民行列,可是他身體一向硬朗,在健康沒有問題下,為了回饋社會,張爺爺不願每天坐在家中閒著,每個星期一與星期四,都回到原服務的地方法院擔任義工,照顧罕少來法院的老弱婦女當事人到各處法庭開庭。其他的時間則奉獻給醫院當志工,每天忙進忙出忙得不亦樂乎!當他知道自己的孫子從來沒有到過法院,不知道法院做些什麼工作?便要孫子趁著暑假多邀幾位同學一起去參觀法院,由他來引導解說。可以對參觀過程留下最深刻的印象。一向對法律有高度興趣的曾永盛,也是被張鴻和邀請前往參觀的同學之一。
約定的這天上午,曾永盛偕同另外二位被邀約的同學一起到達法院,張鴻和與他爺爺早已經等在那裡,在張爺爺的帶領下,自刑事的報到處開始參觀,一間一間的法庭都進入仔細地瀏覽,遇到旁聽席有空位的法庭,張爺爺都示意大家坐在旁聽席上旁聽案件的進行。還看到穿著白領黑袍的律師在法庭上抖擻精神,展現口才滔滔不絕地為他的當事人權益而辯護。
在張爺爺的詳細解說下,曾永盛和同學們,知道法庭中身穿藍領黑袍在法檯上高高坐著的,是審理案件的法官;刑事庭中身穿紫領黑袍的人,是代表國家追訴被告刑事責任的檢察官;黑衣黑袍則是擔任案件審理紀錄的書記官。曾永盛也曾將看到的有的法庭上坐了三位法官,有的法庭卻只有一位法官在獨挑大樑,其中的差異原因是什麼?向張爺爺提出他的疑問,張爺爺給他的答覆是:法庭上坐有三位法官的是共同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法庭上只有一位法官在座的,通常是獨任制的法官在審理簡單的案件,也有可能是合議案件的審判長,指派案件的受命法官先進行言詞辯論的的準備程序。然後再由受命法官向合議庭提出報告,節省合議庭的審理時間。
張爺爺對曾永盛所提的問題,解說得雖然很詳細,曾永盛心中還是有難以想通的地方,那就是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由合議庭審判的話,合議庭是由三位法官共同組成的,依他一知半解的看法,應該是三位一體作出決斷才算是合議,否則,三位法官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各吹各的不同調的號,那又如何斷案?本來想把心中這點疑問再向張爺爺提出,後來想到自己要問的的問題太多,又沒有整理出重點,隨便的提問會惹人討厭,要問的話就沒有再說出來。不過心裡還是好想知道遇到這些情形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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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爺是帶同曾永盛與他的同學前往地方法院參觀,地方法院法官審判案件,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那些案件可以由法官獨任審判,那些案件要組成合議庭審判,法院組織法並沒有明白規定,一般說來應該以案情是否重大,內容是否繁雜來作決定。在民事訴訟方面,一些簡略事件,由於影響當事人權益不大,則明文規定,由法官獨任審判,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方面,則明定由簡易庭法官行之。解釋上也是由獨任法官來擔任調解。至於刑事訴訟方面,依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的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地方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簡式審判與簡易審判案件可以由法官獨任辦理。其餘的案件必須由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既然由三位法官共同合議審判,由於法官的法律見解與社會經驗很難求其一致,對案情的看法就會產生岐異,很有可能發生如曾永盛想到的各吹各的號的情形。而合議庭所作出的裁判,依法院組織法第九章的規定,三位法官合議的案件,必須要由參與審判的三位法官全體出席評議決定。評議的時候由審判長擔任主席。每位法官都要陳述自己的意見,由資歷淺的法官先表示他個人的意見,年資相同者則由年少者先表示,最後才輪由審判長表示。評議以過半數的意見來決定。如果對於數額有三種不同的意見,每種意見都未達到半數,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要以最多額的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的意見,至達到過半數為止。刑事案件,法官的意見如果分成三說以上,各不達到過半數的時候,以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的意見,至達到過半數為止。合議庭的裁判必須經過這些程序,才能產生。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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