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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不能隨便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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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隨便罵人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何明清為了應付學校裡一波接一波的考試,每個夜晚不得不縮短一些睡眠時間來溫習功課,早晨還是在六點起床,因此老覺得自己睡得不夠飽,看到什麼事情都覺得有些煩,偏偏他那位比他小四歲的妹妹麗敏,遇到一些小問題就來煩他,心情好的時候,他當然會把自己所知道的,不厭其詳地告訴她,讓她高高興興滿足地離開。心情不好就覺得特別煩!   這天早上,何明清為了一題數學,反反覆覆做了幾次,還是得不到正確答案,心裡煩得要命,她妹妹又棒著書本前來煩他,原想草草應付她幾句把她打發走了,想不到她沒有辦法瞭解一直纏住他不走,心中火起,按捺不住,就出口罵她「死不要臉」,還指摘她自己平時上課的時候,不好好聽老師講解,等到溫習就這裡不會,那邊不懂。連訓帶罵,把她妹妹氣哭了就去找媽媽,他媽媽聽完了小女兒的哭訴,忍不住也對兒子斥責幾句,並且說:「你別以為自己在氣頭上就可以開口罵人幾句,有的時候會罵出麻煩的,今天你罵的是你妹妹,被你罵哭以後,最多氣你幾天,氣消了還是挨上你叫哥哥。別人被你罵可不一樣,會想盡辦法來報復你,讓你感覺到不舒服,前些日子我曾經看新聞報導,一位廣播電台的主持人,在節目中罵一位聽眾,『把他當垃圾丟掉』,結果被法官判他罰金一千元,還要賠償這位聽眾新台幣二千元,你說罵人對不對?」   何明清受了母親這一頓教訓,深深地為自己剛才對妹妹無禮的行為感到後悔,除了準備向妹妹表示歉意以外,還很想知道自己過去以為生氣的時候罵人幾句,沒有什麼了不起,怎麼會是犯罪行為? -------------------------------------------------------------------------------------------------------------------------------   一個人在生氣的時候,由於情緒難以控制,一些平時難以啟口的言語,好像被人指為「三字經」之流的髒話,便會脫口而出,這些不雅的言語,到了對方耳朵,會產生怎麼樣的反應,則是因人而異,有些人他本身就是經常出言不雅,口無遮攔,平時說慣了也聽慣了,縱然這些話是指著他鼻子說的,他也不會放在心裡,說過也就算了!另外一些平日很少有挨罵經驗的人,你就是指桑罵槐不作正面攻擊,他也會自動對號入座,跟你沒完沒了,就是你低聲下氣大賠不是,結果還是公堂相見,由法官依法律規定,判斷你這句不雅的話;是否已經達到公益侮辱他人的程度,有的話就要負起罵人的刑事責任。   究竟拿什麼話來罵人,才會成立犯罪,刑法中沒有特別規定,一切由承審案件的法官就具體的事實來判斷,不過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成立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有二個要件,第一是「公然」;公然這兩個字照字面解釋,應該就是公開的意思,不過依照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在刑法分則上的意義,是指「祗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這裡所說的﹂多數人」,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五號解釋,還包括特定人在內。所以罵人的場合,如果在公開的地方,譬如公共場所、街頭巷尾,很多人都可以聽得到,就附合了「公然」的要件。至於罵人的當時,旁邊有沒有很多人在聽,被罵的人當時有沒有在現場,都沒有關係。   第二個犯罪要件,是要有侮辱別人的行為,侮辱的方法,也不限於言語,用動作也是一樣,只要這些言語或者動作,足以減損特定人也就是被罵的人聲望或者名譽,就要成立犯罪,要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除了判罪以外,對方還可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作適當的回復名譽的處分。罵人顯然不是一樁小事,氣在心頭,對外發洩的時候,最好多想想這些後果。(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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