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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接受詢問 . 訊問時 , 有何權利可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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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詢問、訊問時,有何權利可主張?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住在曾永盛樓上的潘哥哥,本來好端端地在家等候服兵役,只因為在網咖中認識一位也在那裡打電玩的年輕人,結果被這位只有點頭之交的年輕人在警局「咬」上一口,誣賴潘哥哥與他共同搶劫,害得潘哥哥跑完警局又往檢察官那裡跑。除了潘哥哥自己心情跌落到谷底以外,他家裡的人也跟著人仰馬翻。替他擔心外,還跟著四處跑。不過曾永盛從母親口中得知,潘媽媽最近心情雖然很不好,但是她相信兒子絕對不會做出那些搶人錢財的壞事,目前只是運氣不好,被壞人誣賴而吃上刑事官司,她同她的家人,都堅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會還給潘哥哥的清白。   曾永盛聽了母親這段話,內心很欽佩潘家的人有面對橫逆的勇氣和堅強的信心。也祈望潘哥哥所的案件能夠早點被查得水落石出,讓他走出刑案繫身的陰影。由潘哥哥及刑事案件這件事,使曾永盛想到一個人縱然是清清白白,循規蹈矩地過日子,有時候也會禍起蕭牆,身不由已地捲入刑案之中。萬一自己不幸,遇到類似這樣不白之冤的牽累,真不知道如何來應付,尤其是小時候跟著外婆在電視上看過一些官大人問案的鏡頭,那些嚴厲的「從實招來」和「大刑伺候」把嫌犯嚇得發抖的言詞,到現在還存有磨滅不掉的影像。雖然這些鏡頭,不致於在真實的現代民主社會中出現。但是自己年紀小,沒有社會經驗,平時跟大人對話,都有點緊張,一旦遇到官大人向自己問話,很可能會緊張得連話都說不上來。在這種場合,該如何保護自己?    --------------------------------------------------------------------------   曾永盛所設想到的問題,在現實的社會裡,的確是有發生的可能。一個人在社會上討生活,難免會與周遭形形色色的人接觸。社會關係一旦複雜,雖然自己奉公守法,潔身自愛,有時候也會惹出是非來。這些衝著而來的是是非非,有的並不全是自己的錯,就像古早話所說的「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一樣,就這樣不明不白被捲入刑事案件之中。一位清清白白做人的人,萬一莫名其妙被刑案纏身,直接的反應該是氣憤難當,人一生氣就會亂了方寸,方寸一亂便會影響到人的言詞動作。一個人面對突然來的刑事案件的時候,最要緊的是要保持頭腦冷靜,光是火大不僅於事無補,還會得來反效果。怎麼樣才能保持頭腦冷靜呢?這是需要一些法律資訊來做後盾,才可以有恃無恐地去闖法律關,使自己全身而退。   身繫刑案,要闖的第一關普遍是接受司法警察的詢問或者檢察官的訊問,面對這些官員的問話,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因限於篇幅,先舉出一些重要的規定來作說明。   詢問和訊問都是刑事案件調查與偵查犯罪的一種程序,受詢問或訊問的人所說的話,被記載在筆錄以後,都成為這件刑事案件的證據,一旦說錯了話,若想改口翻供,真是難乎其難,所以必須小心將事。首先要明瞭自己為什麼要接受問話,瞭解以後才可以集中要點來對話。關於這一點,問話的官員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問話開始以前就應該把犯罪嫌疑與所犯的所有罪名都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罪名被告知以後,如果有變更,還要依這一款後段的規定,告知變更後的罪名。告知罪名既然是問話官員的義務,知道罪名便是接受問話者的權利,問話的官員如果沒有依法告知,當然可以要求告知。第二、依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保持緘默,也就是可以閉口不說話,不用違背自己的意思來回答官員的問話,這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最重要的緘默權。第三、依同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決定選任辯護人,在辯護人還未到達以前,是不可以開始問話的。等待辯護人到來的時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第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辯護人還沒有來到,就不必再等,直接開始問話。第四、依同條第四款的規定,可以要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像刑案發生當時自己的不在場的證明等等,都可以要求調查。   上面所提到的幾點,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接受詢問或訊問時防衛自己的權利,有的權利雖然事後可以補行主張,有的則是稍縱即逝,必須要確切掌握時機,才能儘快為自己擺脫刑案的糾纏。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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