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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毀損公務員掌管的物品,刑責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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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公務員掌管的物品,刑責不輕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有位住在台南鄉間的堂姐,已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沒有聯絡了。這天晚上忽然來了電話,聊了半天才弄清楚打電話的目的是要這位堂妹伸出援手救救她的大兒子阿龍。原先曾永盛的母親還以為是要求金錢方面給予幫忙,經過追問,才知道這從小就麻煩不斷的阿龍,這次又惹出大麻煩來。才當完兵回來不久的阿龍這天和幾位朋友在一家餐廳相聚,高興之下每個人都灌下幾大杯啤酒。帶有酒意的阿龍離開餐廳的時候,坐上也有幾分酒意的朋友阿福開的小自汽車回家,在路上剛好碰上警方路檢。阿福被攔下後警方要他下車作酒精測試。當阿福乖乖張開大口準備接受酒精測試的時候,卻惹惱了坐在車內的阿龍,打開車門衝了出去,把那位面對著阿福,正準備作酒精測試的警員手中的酒精測試器奪了下來,用力摔在地上。拉著阿福就跑。這時候周圍的其他警員圍了過來,把二個人都扭到派出所去。以後阿龍就被依妨害公務罪移送到檢察官那裡去,目前人已經保了出來。因此,這位一直扮演著好母親角色的堂姐,希望堂妹能夠給予幫忙的是替她買一個酒精測試器賠給警察局,然後找個人替阿龍到警局關說一下,讓阿龍能夠平安闖過了這一關。      曾永盛自母親轉述與姨媽電話交談的內容中,得知這位在自己心目中一點印象都沒有的表哥,捅出了妨害公務的大麻煩,而妨害公務那是一種刑事案件,自己經常在報上看到有人因為這種案件被移送法辦的情形。不免為這位表哥未來的處境擔起心來,便急急問母親:「姨媽花了不少電話費,是希望您能夠給她一點幫忙,讓表哥平安無事。您要怎樣給她幫忙?」   「你這位表哥是被你姨媽害慘了,每次惹出麻煩,都由你姨媽出頭替他擺平。以致他的膽子愈來愈大,在警察面前也敢逞強耍威風。現在案件都已經送到檢察官那裡去了,還想請人去警局去講情,那有什麼用呢。酒精測試器是警方專用的,是市面上根本買不到的東西,教我到那裡去買?她的要求我都幫不上半點忙,已經對她說了,想罵人就讓她去罵吧!」      曾永盛很了解母親是個口直心快的人,想法雖然沒有錯,只是快人快語的結果,難免會得罪了親戚朋友。阿龍表哥自己惹的禍,還是由他自己去面對最好。可是他觸犯的是國家的刑法,一時逞快的結果,不知道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    ***    ***    ***    ***   曾永盛的表哥阿龍乘坐酒後駕車的朋友阿福的車,阿福被警員路檢攔下後又被請下車來要作酒精測試,在科學的儀器檢驗下,阿福勢必難逃酒醉駕車的處罰。為了要替朋友解危,阿龍竟然強出頭把警員手中的酒精測試器奪下摔在地上損壞。這一行為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檢察官那裡法辦。為什麼阿龍把警員拿在手中的酒精測試器奪下摔壞,會有妨害公務的犯罪嫌疑呢?警員是公務員,這是不用細說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係銀元,已提高為十倍,折合新台幣為九千元)。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警員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在道路上實施酒測檢查,目的是在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這時候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也是毫無疑問。阿龍是在警員手中奪下酒精測試器,那是對警員施以暴力的行為,就符合法條中所稱的「強暴」的要件。阿龍的行為應該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妨害公務罪。另外阿龍是把酒精測試器奪下後摔在地上把它摔壞,可見他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要把這酒精測試器據為自有。雖然在外表看起來有搶奪的行為,也不會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的搶奪罪。不過,這酒精測試器是警察機關配備給警察人員作酒精測試使用。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物品,故意把它損壞,使其不堪使用,要成立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中另一個罪名,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犯了這條罪是要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比上面所說阿龍犯的妨害公務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重得多。由於阿龍是用一個妨害公務的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與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這在刑法的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犯。犯罪遇到有想像競合犯的情形,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的規定,是要「從一重處斷」。就是說犯罪行為只有一個,所觸犯的罪名則有好幾個,這種情形下,只要從多數的罪名中選擇一個法定本刑最重的罪名,作為科處刑罰的罪名就可以了。像阿龍犯的兩個罪名,未來法院只會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科處刑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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