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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正當防衛,防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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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防衛什麼?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不久以前,國中生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引自大陸「資訊時報」的新聞報導,大陸廣州市發生一件搶匪在銀行門口搶劫,然後還把事主殺死,搶匪中的一人,被自後追趕而來的民眾用木棍打死。這見義勇為打死人的民眾該負起什麼刑責,在當地引起紛紛言論。當時的詳細情形是這樣的:那位被殺的被害人,開了一輛汽車到銀行去領錢,把車停放在銀行門口,以後走進銀行領錢。稍後手提一個內裝人民幣幾十萬元鉅款的錢包走出銀行,到了他的汽車旁邊,打開後車門把錢包放進後座,以後進入駕駛座,準備駕車離開,當他正在發動車子,兩位騎機車的歹徒,自對線騎著機車快速衝來,靠近被害人汽車的時候,歹徒中的一人突然用工具擊破汽車的後車窗,一伸手便把裝錢的錢包搶過去,然後迅速騎車逃走。這時被害人發覺錢包被搶,跳下汽車向已逃至二十餘公尺外的歹徒追去,口中大聲狂喊:「有人搶劫呀!快抓壞人呀!」這時歹徒由於後有追兵,心中慌亂,騎車闖入一條死巷,掉轉車頭想奪路而逃的時候,在巷口被正好趕到的被害人撞給正著,被害人立刻奮不顧身撲向歹徒,抓住被搶走的錢包死不鬆手,想把錢包奪回。這就惹火了歹徒,其中一人自機車上跳下,手持利刃即向被害人身上猛刺亂砍,被害人身上噴出大量鮮血當場倒地死亡。這時聽聞被害人大聲呼叫的附近民眾與路人已經蜂擁而至,把歹徒團團圍住,並有十多人擋住歹徒去路,一位在路邊菜市場賣菜的菜販手持木棍也趕來參與圍捕,不知怎的竟與歹徒中的一人發生衝突,就用手中木棍還擊,一棍打下歹徒便倒地身亡。新聞中並稱:當地居民對於這位奮身捕盜的菜販,一棍子擊斃飛車盜的行為,議論紛紜。有的人認為盜匪也是人,行為雖然涉及不法,那是應受法律的制裁的問題,圍捕的民眾怎可一棍把他打死?也有人認為強盜殺人,罪該萬死,人人都可得而誅之!這位菜販雖然讓搶劫殺人犯命喪棍下,也是為民除害,何罪之有?另外,當地一位律師則站在法律的立場說話,認為這菜販是在歹徒搶劫殺人以後,準備逃竄的時候當場用木棍把他擊斃,這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刑法」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從社會正義和道德方面看,這種行為都是值得提倡的。
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以後,覺得前面兩種說法,雖然都有一點道理,但是要他贊同,他卻拿不定主意,總覺得要菜販扛起殺人罪責,似乎嚴酷了一點;若說什麼事都沒有,又過於輕縱,畢竟那是一條人命。至於當地律師所提出的第三種說法,牽涉到大陸的法律層面,他一無所知,對或不對無法判斷,很想知道一些資訊,另外也想知道我國刑法上有沒有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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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報導這件在大陸發生的搶劫殺人犯,作案後在逃走的時候被一位參與截捕的菜販用手持的木棍擊斃,該當那些刑事責任?一位當地的律師認為菜販的行為,符合中共「刑法」中的「正當防衛」規定,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要瞭解這個問題,先要明瞭什麼是「正當防衛」,在一個文明的社會裡,一個人的權利原則上都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容許個人有以暴制暴的反擊行為。但當個人的權利遭受急迫不法的侵害,來不及受到官署的保護與援助,為了防護權利,容許用自力對加害人實施反擊,排除現在的不法侵害,縱然這種排除行為,與犯罪的構成要件相當,因為可以阻卻違法,所以不成立犯罪。由於正當防衛可以遏止不法侵害,維護人民的權利。各國刑法普遍都納有這種制度。我國刑法的正當防衛,是規定在第二十三條裡,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這條法條來觀察,成立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笫一 須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護行為。所謂不法侵害,是指這種侵害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合法的侵害行為,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第二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權利的範圍甚廣,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以及公共利益等等。第三 須非防衛行為過當。正當防衛的行為不罰。也就是不負刑事責任。行為過當仍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中共的正當防衛,是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中,成立的要件與我們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大致類似。不過在第三項中有個特別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一些重大危害社會的犯罪,是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那位菜販是符合這特別規定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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