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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對團體施惠 , 亦是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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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團體施惠,亦是賄選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前幾天,為了怕惹上賄選的麻煩,儼然拒絕老同學「免費旅遊」的邀約以後,自己心中少了一個負擔,雖然覺得很舒坦,但是看到兒子的眼神,似乎透露出不能去旅遊的失望,為了讓兒子抒解功課上壓力,還是決定帶他回南部娘家去住兩天,要他把書本隨身帶著,坐車的時候選還是可以看書,不會把時間浪費在旅途上。   當天中午他們抵達曾永盛的大舅父家,剛好舅父跟客人在樓上談事情,等了一回兒客人離開以後。舅父才過來跟他們寒暄。曾永盛的母親就笑著問她大哥: 「是不是又是在忙選舉的事?」舅父笑一笑說:「被你猜對了!你來得正好,等吃過飯,替我研究研究,提供一些意見。」接著母子倆受到大舅父的招待,享受一頓豐盛的午餐。飯後曾永盛的表哥把曾永盛拉去看電影。大舅父看看週邊沒有旁人,便對自己的妹妹大談選舉給他帶來的煩惱。   原來曾永盛的大舅父除了經營自己的事業以外,還是鄉裡最大廟宇仙公廟信徒聯誼會連任好幾次的主任委員,所屬的會員有一千多人。由於會員人數眾多,每次選舉,都是各方候選人亟力爭取的對象,在誰都不能得罪的情形下,應付起來很是頭痛。這幾天就有一位選區內的候選人主動託人與他接頭,願意捐出新台幣一百萬元給這個團體,條件是要他發動會員投這位候選人一票。雖然被他拒絕,對方還是不死心,一再派人來遊說,很是煩人。   曾永盛的母親聽了哥哥這段話以後,給她哥哥的建議是:「堅持你的原則,這些事情是不能和稀泥的,否則會惹出大麻煩!」   第二天,曾永盛和母親回到台北家中,迫不及待就問母親,舅父在這次選舉中,究竟遇到什麼麻煩事?他母親就把舅父的話轉述給他聽。曾永盛聽了以後,覺得舅父拒絕了與選舉有關的捐贈,使金牛無法得逞,作法值得鼓掌。只是想到如果舅父當時思慮不週,冒然把捐款收下,不知道會發生怎麼樣的後果?              --------------------------------------------------------------------------   選舉投票日愈來愈近,選戰也愈打愈熱烈,候選人莫不各顯神通利用短短的幾天卯足全力來衝刺,到處拜票和散發文宣拉抬自己的聲勢,用來鞏固票源,使自己能夠脫穎而出,登上當選人寶座。這是循規蹈矩的候選人正常競選步驟。不過也有少部分候選人表面上雖然是照著這些步驟來做,但是,他們總覺得自己實力比不上共同競爭的其他候選人,如果不加添一點小動作,很可能連車尾都吊不上。憑著自己手頭有點鈔票,便打著如意算盤,暗地裡透過管道四處撒錢,要用鈔票去換選票。等到選上以後,再利用職權連本帶利撈回鈔票。由於近年來檢察和司法警察機關每逢選舉都會派出大批人力查察賄選,並提供鉅額獎金鼓勵人民檢舉賄選,在嚴格執法下,己經使這些要想用金錢介入選舉的人收歛不少。不過,還是有些迷信金錢萬能,愍不畏法的人,偷偷摸摸進行賄選的布局,像想用金錢說服曾永盛的舅父發動所屬會員把票投給特定候選人,就是一個例子。   跟曾永盛的舅父接頭的人,是表明要替候選人捐款給曾永盛舅父負責的仙公廟信徒聯誼會,而要聯誼會發動所屬會員投票給捐款的候選人,並不是要把錢送給曾永盛的舅父,跟一般買票者係直接把賄賂交給受賄者的情形並不相同。而且這種買票的模式,可說是候選人的最愛。因為只要抓住對方一位可以負責的頭頭,一次談妥條件,就可得到好幾台「托拉庫」的選票,由於對口的人不多,也減低被查到的危險。不過,法律並不是省油的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這種賄選情形,也設有專條伺候,依選罷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預備犯依這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法律對「假捐款,真買票」者的懲處。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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