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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打工賺錢,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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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賺錢,要擦亮眼睛 .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漫長的暑假,是大多數學生大玩特玩的好日子。也是學生的曾永盛卻過著跟平常假日差不多的刻板生活,因為母親在假期一開始就告訴他,他不是屬於那些資賦優異的天才型學生,想有好成績必須靠自己努力再努力,把學習的基礎打好。因此要他留在家中,好好準備下學年的功課,除了經過母親允許,跟同學外出打打球以外,幾乎是足不出戶,過著苦讀的日子!   這天他又聚精會神做那些母親買來的數學習題,忽然電話鈴響,拿起一聽,原來是好久沒有見面的同學唐明璧,這唐同學在電話中告訴曾永盛,暑假中想不想打工賺些錢來零用,如果有這樣的想法,現在倒有一個好機會,昨天他表哥向他表示,要他幫忙跑跑腿送些小東西給顧客,每一次最少要給他二百元,一天跑四、五次,一千元進帳少不了!因為過去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心裡怕怕的,所以還沒有答應。如果曾永盛有意思的話,兩個合作去賺這些錢,一定是輕鬆愉快!   曾永盛聽唐同學這麼一說,便把自己目前不可能離家到外面賺錢的處境告訴他,還特別叮嚀唐同學千萬要小心弄清楚打工的性質,那有這麼好事情,送一些「小東西」給人就可以得到二百元的酬勞,莫非這位表哥是在販賣那些「搖頭丸」、「安公子」這些見不得人的毒品,才會付出高報酬請人替他跑腿。如果真的是在做那些見不得人的生意,被警察逮到的話,你就脫不了關係,到時候就「吃不完,兜著走」,後悔就來不及了!   與唐同學通過電話以後幾天裡,曾永盛接連在電視新聞中看到幾場警方臨檢一些有「搖頭族」聚集的場所,還查到一些毒品,深為自己的不做壞事的堅定立場而慶幸。不過心中還是為唐同學有沒有接受勸告去打工而耽心! -----------------------------------------------------------------------------------------------------------------------   暑假期中,一些年輕的「搖頭族」,不分日夜流連在一些地下舞廳或者以各種不同的名稱,「掛著羊頭賣狗肉」場所,大跳狂熱的「搖頭」舞,最近一次的警方拂曉突檢,破獲一處「搖頭」舞廳,查到一大批青少年在那裡狂舞,其中還有一位十三歲的少年,並且當場查出一大堆毒品,包括海洛因、安非他命、搖頭丸等等,可見毒品在青少年族群中泛濫,已經到達嚴重的程度。   毒品中禍害最烈,毒性最重是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一級毒品的海洛因、嗎啡。但是這些毒品價格昂貴,並非一般青少年能力所能負擔的,因此在青少年族群中,施用情形不是很普遍,所以查到的只是少數。令人擔心的倒是最近幾年才在青少年族群中流行起來的「搖頭丸」、「快樂丸」,由於這些毒品,價格並非很貴,花個五、六百元在一些特定場所,透過特定管道,就可以買到一顆,服用以後二十分鐘至一小時內中樞神經受到毒品刺激,產生情緒興奮,活動力亢進的作用,跳呀、搖呀,可以持續數小時之久,如果體力透支過度,會導致死亡的嚴重後果。多次施用還會造成人的神經系統長期傷害。   「搖頭丸」或者是「快樂丸」,英文名稱都是MDMA,成份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的類構物,是一種有幻覺作用的興奮劑,安非他命及其相類製品,已經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予以管制,販售這種第二級毒品,依這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由於刑責甚重,想在販賣毒品方面謀取暴利的人,多會掩掩遮遮躲在暗處活動,或者是透過特定管道提供貨源,或者是僱用一些少不更事的青少年替他送貨跑腿,被推向最前線的青少年一旦出事,藏身幕後的毒販便可逃之杳杳,一切後果由這些跑腿者去面對。   跑腿者一旦被警察查到,雖然實話實說,自己只是被僱送貨跑腿而已,對於販賣毒品的事情一概不知,話雖然是這麼說,對於牽涉到的刑事責任,似乎幫助不大。因為替毒犯送貨,不能推說送貨的內容毫無所知,知道所送的是毒品,還替毒犯送貨,這就是參與販賣毒品的行為,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也成立了共同販賣毒品罪,青少年們暑假打工,千萬要擦亮眼睛,遠離這些犯罪陷阱,不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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