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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捐贈器官,設限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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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器官,設限有必要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自從一位受到莘莘學子愛戴的年青大學陳姓講師,因猛爆性肝炎躺在台大醫院,等待一付好心肝的捐贈而不得的消息在媒體曝光以來,曾永盛看到出來他母親的心情一連多日都受到這則新聞的後續報導而受到影響,起見是雙手合十,口中頻唸「阿彌陀佛」,好像是在替這位素未謀面的老師祈福的樣子,後來又在電視上聽到這位老師的姪兒願意捐出他的一部分肝臟來挽救他的表哥,經過配對血型符合,不致於發生排斥現象,因為恪於法令,超過三親等血親範圍而無法移植,等到台大醫院專文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以後,這位陳老師的病情已經惡化而產生敗血症,不能進行換肝手術,終至不治。他母親的心情,上上下下由一度開朗再跌入谷底,這天晚上她與兒子曾永盛閒聊才說出對這件事情心中的感受,曾永盛聽到的是:   導至成人死亡率高達百分之九十的猛爆性肝炎,是一般人很少接觸到的嚴重疾病,一位在他母親唸高中的時候對同學非常關愛的國文老師就是因這種病在住院七天後就被奪去生命,他母親跟同班同學對於身體一向健康的老師的死簡直是難以置信,後來才知道這個病會使人的肝臟功能整個壞死,沒有肝的人怎麼會生存下去呢!因為新聞報導說這位老師得的是猛爆性肝炎,她直覺他認為情形不妙,最後知道有人願意捐出部分肝臟來挽救生命,又替他高興,結果還是讓死神拔河得逞,因而難過萬分!   曾永盛聽了母親這段話,心中也是非常難過,他覺得猛爆性肝炎既然藥石罔效,只有換肝才能活命。為什麼有人願意捐出肝臟,法律又把它綁得死死地,只有三親等血親才可以移植,現在為了救人又說可以放寬到五親等,中間又什麼區別呢? ----------------------------------------------------------------------------------------------------------------------   器官移植是近年醫療進步下的產物,多少人因為器官壞死在過去是必死的疾病,經過醫生妙手回春,把壞死的器官,用取自屍體或是活人身上的器官來替換,生命就奇妙地存活下來。我國為了順利推行人體器官移植,恢復人體器官的功能和挽救生命,在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分頒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使救人一命的醫師得摘取屍體上可以使用的器官,或他人願意捐出的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有了法律依據。而不致因動刀動針破壞屍體或損及人體健康惹上保護屍體和人體健康的刑事責任。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所規定可供移植器官的來源管道有二,其一是摘自捐贈者的屍體。這部分依這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過主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或者病人雖然還有呼吸,經過有權利判定腦死的專科醫生二人,依腦死判定程序判定為腦死以後才可以摘取器官。同時還要遵守第六條的規定即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第二,死者親屬以書面者;第三,死者生前為捐贈之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的書面證明。但是死者身分不明或其最近親屬不同意者就不能適用。   至於自捐贈人活體上摘取器官,來移植依據這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除了捐贈骨髓者以外,捐贈器官的人必須是成年人,並且要親自出具書面同意或者填具器官捐贈卡;更要有最近親屬二人以上出具書面證明。所捐贈的器官限於移植到三親等的血親或者配偶的身上才可以。這配偶限於與捐贈者已經生有子女或者結婚已經三年以上。結婚已經滿一年才被醫師診斷出罹患要移植的病症者才可以。   對活體移植法律作出層層限制,目的是防止用金錢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假結婚的名義,達到器官移植的歪事發生。因為活體移者畢竟有其危險性存在,像陳老師這次換肝,據新聞報導,要取得捐贈百分之七十三的肝臟才有功效,如果實際情形的確如此,則捐贈者留下的肝臟只有原先的四分之一多一點點,捐贈者的健康是否會受到影響,顯然值得評估。這不像捐血,有些人輸血五百CC,照常可以蹦蹦跳跳。所以在整個捐贈與移植過程,必須小心謹慎,避免負面情節發生。   行政院衛生署這次以個案方式核准台大醫院所陳報的三親等外的器官捐贈,這不表示法律所作之限制業已取銷,下次若有類似案例,問題依照發生,既然認為法律規定有欠週詳,只有從速修法因應,親等限制是有必要,但特殊情況由主管機關特案核准,足可以排除目前困境。同時趁此次機會,加強死屍捐贈宣導,使移植的器官源源不綴,才是國人福祉!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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