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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不盡孝道,到手的贈與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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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孝道,到手的贈與飛了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所在的這幢大樓,住的銀髮族可不算少,在他家的對門,就住著一對柯姓老夫婦,兩人都已年過七十好幾,待人接物,和藹可親。看到鄰居不問年老年少,都滿面笑容打個招呼。他們的一舉一動,雖然就制於年齡,沒有辦法與年輕一族打成一片,但也看不出有半點倚老賣老的樣子。因此甚為左鄰右舍所敬重。不過,柯老先生近來身體不大好,而且年事已高,又缺乏運動,身體機能嚴重退化,腳踏出一步都顯得很困難,平時很少外出。家中裡裡外外的事情,都由柯老太太一人擔當!鄰居們很少看到有年輕的一代前來探望或者照顧他們。還好柯老太太身體硬朗,忙進忙出並沒有把她累倒。鄰右們還是替老夫婦們擔憂,畢竟是上了年紀的人,健康隨時會拉警報!曾永盛的母親曾經多次跟柯老太太提過:「遠親不如近鄰」,有要人幫忙的事,儘可招呼一聲,不必客氣。   是一個週末的深夜,溫習功課完畢的曾永盛擱上書本剛上床要睡,聽到門鈴聲大作,從來沒有人會在夜半按他家的門鈴,覺得有點奇怪,奇怪歸奇怪,還是得開門瞧瞧是怎麼一會事,就起床把大門打開一點點,看到外面站的竟是對門的柯奶奶,知道一定有急事,趕快把門打開,這時他母親已經起來,迎向柯奶奶邊走邊問:「發生了什麼事?」柯奶奶流著淚說:「老頭不行了!剛剛沒有了心跳!」曾永盛母親聽了以後回頭交代曾永盛把門鎖上一起來,自己便飛奔過去,二話不說就對著柯老先生做起學過的CPR心肺復甦術來,一方面要曾永盛打電話請救護車來。在一陣慌亂的急救之下,柯老先生恢復了心跳。順利被救護車送進醫院救回一命。在醫院裡住了十多天才回家休養。從此柯老先生夫婦逢人便細說好鄰居曾永盛母親救人的義行。幾天後還對曾永盛母親訴說他們有一位養子,就住在這幢大樓的十一樓,那晚柯老先生心血管病剛發作時,柯老太太曾經打電話給養子,要他下來看一看,人都沒有來。後來再打電話連接都不接。住院期間雖然有去探望過,要他照顧幾天還開口要算工錢、分財產。因此讓他們夫婦倆對這位養子灰心已極。原先這位養子對兩老很是關懷,不時會來探望,問東問西。自從去年他們把一塊價值新台幣二千多萬元的土地,用贈與的方式移轉登記給養子以後,情形就變得不一樣了,一兩個月都見不到養子的面,有事找他,總是說「忙呀忙啊!」結果就不了了之。柯老先生這次大病,夫婦倆已看透這位養子先前的百依百順,目的純是為了財產,未來期望他盡點孝道,幾乎是不可能了。因此很想把那筆贈與的土地要回來。曾永盛的母親為人雖然熱心,關於別人的家務事,還是不願意插手,只建議去請律師替他們處理。直到最近柯老太太告訴她官司已經打贏了!   價值不菲送給人的土地,怎麼想要回就會要回來?法律上的依據在那裡?這是國中生曾永盛通盤瞭解整個事件以後,心中一直想要知道的問題。      ***     ***     ***   已經送給人的東西,憑什麼想要回就要回?這是曾永盛心中的疑問,同樣也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按理說東西送個他人,這東西就屬於他人所有,除非是經過受贈送人的同意,是不可以隨便要回的。贈送在我國民法上的法律用語,稱為「贈與」,是債編中有名契約的一種,這種契約,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只要他方答應接受贈與,契約便告成立。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到契約拘束,不可反悔。不過,贈與契約只是贈與人一方的財產減少,作出贈與契約當時或許一時思慮不周,冒然來決定。而且與另一方的關係並不重大。因此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除非贈與契約經過公證,或者贈與是履行道義的義務以外,在贈與物的權利還沒有移轉對方以前,贈與人是可以把贈與契約撤銷的。柯老先生贈與給養子的是土地,屬於不動產,只要辦妥登記,權利便發生變動。柯老先生的土地,已經辦理移轉登記給養子,土地在法律上就是養子的了,所以不能依這法條的規定來撤銷贈與。不過,父母把財產贈與給子女,目的都是期望子女得到贈與的財產以後,能夠孝順父母,善盡對父母的照顧與扶養之責。所以在解釋上是一種附有負擔的贈與。也就是說做子女的在接受父母的財產贈與以後,就要盡到對父母的照顧與扶養,否則就沒有履行應該履行的負擔,父母是可以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撤銷贈與。雖然民法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只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至於那種程度才算是已經盡到孝道,法律並沒作出規定,留給司法實務上依情況來認定,柯老先生的養子是被法院根據所發生的那些狀況,認定是不孝,所以判決准許撤銷贈與。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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