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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被學校開除,只能上街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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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學校開除,只能上街頭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很少把視線盯牢電視螢幕的曾永盛,居然被他在螢幕中看到五位身穿軍服相貌堂堂的年輕小伙子,一字排開用標準的動作鞠躬向社會大眾致歉,因為沒有時常看電視,不知道來龍去脈。第二天看報才知道那五位穿著軍服的年輕人,原來都是陸軍軍官學校的學生,今年三月間,在一次考試中集體作弊被查獲。原先學校的獎懲評議委員會就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校長卻考量到學生的前途以及未來要面對社會,決定從輕把他們依退學的規定處理,讓他們有機會轉到普通大學就讀的時候,可以拿就讀軍校的學分去減抵一部分學分。不過,他們的家長對校長的一片苦心並不領情,為這些學生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甚至置疑校長這種不依規定的作法的法律根據。校長經過檢討後自認所作的退學處分,不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是無效的處分。便把原先所作的處分撤銷,由校內的申訴委員會逐案再行討論,最後經過表決,除其中一人情節較為輕微記二大過、二小過者外,其餘六人依該校的學員、生學則規定:「違反榮譽制度」、「考試作弊,經查獲有實據情節重大者」予以開除學籍。在民事上每人還要賠償校方新台幣七十五萬至二百二十二萬元。事情至此似乎己無圓轉餘地。被開除的學生六人中的五人,也覺察到大勢已去,但並不肯就此甘心,便集體進行另類抗爭,北上尋求民意代表對校方施壓,企望校方在壓力下能及時變更決定。也許是考試作弊還敢大聲嚷嚷的作法,不為多數人所認同。在民主殿堂沒有得到多大迴響,這幾位青年感覺到氣氛不對,便改變策略,轉走群眾路線,要爭取廣大的群眾給予支持。曾永盛偶然在電視看到的鏡頭,便是他們出現在人群擁擠的公共場所,向群眾公開道歉,要大家給予支持。結果反應也不是很熱烈。以後在媒體上再看不到有關他們的報導,想必是願望難以達成,只好規劃未來該走的路去了!
曾永盛自從在報上看到那五位青年的遭遇以後,對他們為了自已的前途,甘願在街頭拋頭露臉,扮演悲劇英雄,期望社會大眾能夠給予助力的作法,覺得很難接受。他想到的理由是當初這些青年滿懷大志考入軍校就讀,為的是將來能執干戈衛國護民。在這偉大的理想下,就應該虛心向學,打好軍事專業基礎,養成高尚的人格,準備將來做一番大事業。竟因一己之私,置榮譽、紀律於不顧,集體在考試時作弊。在學校內應該以平常心應付的考試,就膽敢投機取巧,將來怎麼能無私地服務社會,為國家擔當重任。更令他百思不解的,縱認學校處置過予嚴厲,除了上街頭要求社會大眾予以聲援以外,難道沒有其他更適當的方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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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民眾為了表達心中的不滿而結伴上街頭,早已不成為新聞,除非主題突出,或者引起強烈衝突,鬧出流血事件,一般性的上街頭走「秀」,是不會引起新聞媒體注意的。這次軍校生因為考試集體作弊而被學校開除,如果被開除的學生理虧知錯,坦然接受處分,也沒有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新聞價值,因為那是理所當然的事。這次被軍校摒棄在外的青年,面對媒體是刻意以激情手法,批判開除制度的不合理,自然會引起注意。不過,時下媒體的閱聽人水平都很高,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這把憑個人的良知把關的尺,並不會受到外在的激情因素而偏移。這次被開除的軍校生走向街頭,想用軟性訴求,獲取社會大眾的響應,結果沒有得到預期中的熱烈迴響,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所以上街頭絕對不是一劑萬靈丹,可以為我們擺脫一切困境。
生活在法治國家的人民,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想要得到完滿的解決,首先要想到的該是在法律上謀求救濟的途徑。剛在六月下旬舉行,有三十一萬餘人應考的國中基測考試社會科就有一個試題,點出這個法律上救濟的途徑,題目大意是這樣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學生如受到退學、開除等處分,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的解釋,是為了維護人民哪一項基本權利?答案是「受益權」。但是在題目的敘述過程中,所引用的解釋文已經明確指出學生受到退學、開除的處分是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如果對訴願的結果感到不滿意,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司法途徑謀求救濟。試題所引的大法官解釋,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八十四年間所作成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在這號解釋作成以前,受到學校所作的退學、開除等的決定,還不能算是一種行政處分,不可以循訴願的程序來救濟,經過了大法官的解釋,就補充了法律的規定。想不通他們為什麼捨棄正當的救濟途徑,而集體走上效果不大的街頭。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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