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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冒用他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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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冒用他人身分證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有趣的新聞,有一位剛從大學畢業還未結婚的小姐,忽然接到當地戶政事務所的通知,要她趕快去戶政事務所替出生已經三十天的孩子辦理申報戶籍的手續,以免受罰。生一個白胖胖的兒子,對沒有孩子的家庭來說,是一個天大的喜訊。換成一個未婚女子,卻是最顧忌的事情,何況她並沒有生孩子這檔事。於是她便由母親陪伴前往戶政事務所探聽究竟,才知道戶政事務所獲得的資料,的確有人用這女孩子的名義在一家醫院住院產下一子。而這女孩子不久以前身分證曾經遺失,雖然已補辦手續領用新的身分證,舊的身分證可能被人拿去冒名使用。隔沒幾天,有一男一拿著那位女孩子的舊身分證,到戶政事務所要替所生的小孩子辦理出生的戶籍登記,由於戶政事務所的人員事前已經知道有人冒用他人身分證住院產子,便把這舊的身分證翻來覆去仔細核對,發現身分證中的出生年、月、日欄經過改,馬上報警處理。這對男女看到戶政人員那麼仔細地在核對,知道事情不妙,就借上廁所逃之夭夭,警察到達的時候兩人已無蹤影。新聞中還說這件案件,警方已經接手偵辦,根據已有的線索,應該很快地會把那位使用別人身分證的人揪出,繩之以法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這則新聞讓曾永盛想到那位出生不久的嬰兒,就遇到生他的母親與名義上的母親不是同一人的困境,使他不能像其他嬰兒一樣,生下來就可以由父母高高興興替他辦理出生的戶籍登記。沒有戶籍的人以後要用什麼方法才能證明他的身分?會不會影響到他的權利?使用別人的身分證生下他的母親,會受到那些處罰?又因為這嬰兒的出生,使那位遺失身分證的少女,憑空多出一個跟她毫無關連的兒子,要怎麼才能撇清呢?這些問題讓他越想越頭大。      ***     ***     ***     ***     ***   由於這位女子不小心把身分證遺失,替自己惹來莫名其妙的未婚生子的醜事,須要費些口舌才能把自己澄清以外,還引起一連串與法律相關的問題。難怪會讓國中生的曾永盛越想越頭大。現在把目前可以想得到的相關法律問題作一番探討。首先是這位惹起事端的遺失身分證的女子,有沒有要負的法律責任?   國民身分證是政府發給國民持有的,作為身分證明之用。身分證雖然是政府所製作,但是已給發給國民,便是國民所有。不小心把自己持有的身分證遺失,除了要趕快向戶政事務所聲明遺失,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的手續,作為自己身分證確有遺失的最好證明之外,沒有什麼法律上該負的責任。至於身分證遺失後被人冒名住院產子,或許醫院替小嬰兒出具的出生證明書,上面填的小嬰兒的母親便是那位身分證遺失的女子名字,由於戶政事務所已經知道是冒名的行為,沒有讓冒名的人把小嬰兒的戶籍資料登記在被冒名人的名下,對被冒名的人來說,還不致造成困擾。被冒用的身分證既係持有人所遺失,在民法上被稱為遺失物。撿到遺失物的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本應通知所有人領回或者送交當地警局招領。如果拾得物據為己有便犯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要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另外把撿來的身分證所記載的內容變更,或者把上面的照片撕下改貼自己的照片,又犯了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的變造身分證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拿變造過的身分證去醫院住院或者去申報戶籍,又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的行使第二百十二條的變造文書罪。既變造又行使,實例上都認為變造的行為便為高度的行使行為所吸收,只論以刑罰相同的行使罪。這都是那位使用變造他人身分證的人所要面對的處罰。另外還有一個是那位持用變造的他人身分證生下小嬰兒的申報戶籍問題,冒用他人身分證的小嬰兒母親,曾經要替小嬰兒申報戶籍,因恐戶政人員識破她冒用他人身分證,而借尿遁溜之大吉。小嬰兒的戶籍並沒有辦成。到現在還是個無戶籍的人。小嬰兒的母親冒用他人身分證生子的事已經暴光,未來小嬰兒不可能經由申請登記為遺失身分證女子的兒子,戶政事務所也不可能依職權逕行登記。只有等待小嬰兒的母親勇於面對事實,以真實身分出面來為小嬰兒辦理戶籍登記。不過,登記的時間早已超過戶籍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應在三十日內申請的期限,要受到同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罰鍰處罰。真想不到一件撿到別人身分證的小事,怎會引出這許多的法律問題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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