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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繼承不拋棄,母債子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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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不拋棄,母債子要還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曾永盛有好幾次在報上看到有年幼的子女,因為父母的過世,雖然為他們留下一些財產,但也給他們留下大筆的債務。到頭來不但什麼都沒有得到,還背負一輩子都難以還清的債務。在他腦海中記得最清楚的事例,是一位只有十三歲現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小葦。小葦的母親在五年以前自殺身故,留下孤苦伶仃的他,幸好有外婆可以依靠,目前是跟外婆與多病的外公相依為命。經濟情形並不好的外婆,年紀雖然一大把,仍然外出打零工來養活他們。別小看小葦小小年紀,他可身背百餘萬元的巨額價務。曾永盛看到這則新聞當時,還真被嚇了一跳,怎麼這個小孩那麼有辦法,憑什麼本領可以借到這一大筆的錢,後來仔細看了報導的內容,才知道小葦背負巨債,並不是他具備什麼通天本領,而是他往生的母親留給他的債務。原來他母親在世之日,由於命途多舛,感情生活不順,又遇到失業,不但無力繳納積欠銀行的房貸,連日常的生活需要,也靠舉債來度難關,欠債如滾雪球,越滾越大,逼她走上絕路。小葦的母親過世以後,目不識丁的外祖父。母雖然在哀痛中為女兒辦完喪事,但絲毫不知道有與辦喪事同樣重要的事情沒有去做,那就是要為活著的苦命外孫辦理拋棄繼承。由於老夫婦不知道法律上有關繼承規定的這一疏忽,就讓連錢從那裡來都沒有弄清楚的小男生,成為銀行的欠債大戶。債權銀行為了追討小男生已故母親的債務,已經將小男生的母親遺留下來的一楝房屋拍賣,收回一部分債權。小男生所負的債務,是拍賣房屋還債還不夠的部分。銀行每個月還加算利息,所欠的債務愈來愈多,照顧他的外祖父、母每次看到銀行寄來的賬單就流淚,擔心孫兒這一輩子都還不清這筆債務,永遠走不出欠債的陰霾。   這位小男生的不幸遭遇,讓曾永盛感慨萬千!心想小男生的母親自殺,固然是他不幸命運的開端,但那不是不幸命運的全部,使他難以翻身的是壓在身上的債務,這些原不該由他負擔的債務,結果由他獨力承擔,是由於所謂「繼承」,「繼承」的意義是什麼?他過去毫無所知,就這位小男生的遭遇來看,「繼承」好像是禍不是福,一個人遇到「繼承」的時候,有沒有去禍存福的好「撇步」,是他很想知道的。      ***     ***     ***   報上登載有關肩荷鉅額債務那位小男生的報導,他的不幸遭遇,的確是由於繼承制度所帶來的,繼承為什麼會給那位小男生帶來的是禍不是福?這得先從繼承的意義說起,繼承是我國民法上一個法律名詞,一般說來它的含義是指一定的親屬之間,因為一方的死亡,由他方承受死亡的一方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人活著的時候,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一旦辭別人世,依民法第九條的規定,權利能力便告終了。這時候死亡者生前縱是富可敵國,或者貧無立錐之地。都要畫上句點。但是那些原來所擁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並不隨同權利主體也就是人的死亡而消失,只是把這些留下來的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在死亡之時開始由繼承人繼承。那些親屬可以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與義務,由於事關個人財產的喪失與取得,不能任人胡亂出面主張,必須要照法律的規定行事。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有當然有繼承權以外,其餘親屬分成四個順序: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是可以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他順序則沒有這個問題。同一順序都沒有繼承人,則輪給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那位不幸的小男生,是他過世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人依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繼承開始時也就是他母親死亡時起,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他母親那楝房屋,當然就歸屬小男生所有。這可別高興太快,他母親用房屋向銀行抵押借錢的債務,也當然歸他承受。小男生的鉅額債務,就由此而起。   在我國民法上,並沒有規定繼承人一定要全盤接受繼承,如果繼承人估計一下,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是否足夠償還債務,若債務的數額遠超過財產,繼承結果不但得不到好處,反而要負起替被繼承人還債的義務。這時候就要考慮要不要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拋棄繼承。繼承被拋棄以後,便與繼承人的財產劃清界限,不會因為繼承的事情惹上麻煩。不過拋棄繼承,要在知道有繼承這回事開始,二個月內用書面也就是書狀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明,說自己願意拋棄繼承就可以了。過了期限就不能拋棄,必須把繼承的後果接受下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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