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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知錯悔改,可免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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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錯悔改,可免牢獄之災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住在曾永盛家對面的陳媽媽,有一對上幼稚園大班與小班的小兒女,陳媽媽因為週六上午有事,需要出去一下,家中又無人照顧小兄妹。前一天晚上便來情商曾永盛的母親替她看顧一個上午。曾媽媽平日對這一對乖巧嘴巴又甜的小兒女很是喜愛,週六剛好又沒有事,便滿口答應下來。      第二天一大早,這對小客人就到了曾家。曾永盛便把家中可以給小孩玩的東西都搬出來讓他們玩。還好,小朋友只顧玩他們的,沒有吵到他溫習功課。到了下午,小朋友的母親才回來,眼眶紅紅的,好像剛剛才哭過。人生經驗豐富的曾永盛母親一看就知道他們家庭有了變故,便在旁邊好言相勸,要這位陳媽媽凡事看開些,有什麼要幫忙的事儘管說,做得到的一定會幫忙。陳媽媽有感曾永盛母親坦誠相待,感激之餘便把最近家中所發生的事情,毫無保留地儘情傾訴:原來她的先生是一位資訊碩士,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年薪超過百萬元。可以說是一位高收入者,只是生活非常儉樸。去年到一家通訊行想購買搭配電話門號的手機,辦了手績後又嫌一萬多元的價格太貴,沒有買成人就離開了。後來通訊行發覺那支陳先生看中意卻沒買走的手機不見了,懷疑是被陳先生順手牽羊偷走的,便告到警局裡去,警方向陳先生調查的時候,陳先生堅決否認有拿走通訊行手機。事情並不是就此告一段落,在警方窮追不捨下,根據失竊手機的內建序號,在通訊紀錄中查出這隻手機曾經插用過他太太,也就是曾永盛口中的陳媽媽所有的一支手機所使用的SIM卡,因此警方又在上午要他們夫妻去接受調查。他丈夫雖然面對證據,還是一口否認。警方擺明要把他丈夫移送檢察官偵辦。看來這件刑事官司是吃定了。說到這裡淚水又滾滾而下。曾永盛的母親對陳家的處境,一時也想不出可以為他們解危的好方法,只好提出忠告說:「自己對法律這方面所知有限,不過,法院判罪要根據證據。證據充分就是一味否認還是會被判罪。如果知道自己做錯了事,當庭承認罪行,懇求法官給予改過自新機會,或許有可能得到從輕發落,不致於坐牢。」      隔沒有幾天,陳家大概因為這件刑事官司不好意思再住下去,連招呼都沒有打就搬得無影無蹤。幾個月後,曾永盛母親看報才知道這位陳先生已經被法院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新聞中還說法官是因為被告身為知識份子,行竊後在證據確鑿下仍然否認犯罪,還串通姐姐出面作證手機是他姐姐買的,妨害司法權的公正行使,因此判他七個月的有期徒刑。      ***     ***     ***     ***   ***   竊盜案件是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中為數最多也是最平常的案件,瀏覽司法院登載在網站上的主要六種罪名統計分析,普通竊盜的案件是站在第一位。竊盜案件雖然不少,但是案情都很單純,不須花費辦案法官太多的精力。因此,竊盜案件在法官的心目中,只算是小案件,對於一些偶蹈法網的初犯者,都會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重新做人,很少會送他進入監獄接受自由刑的執行。除了上面所述的情形以外,另外還有一個原因便是現代刑事政策的要求;讓受刑人在監獄裡執行自由刑,目的是在透過獄政人員的教誨,使受刑人改變氣質,悔悟向善,重新做人。但是短期自由則適得其反,因為短期間的教化,很難收到教化的效果。而監獄內龍蛇雜處,什麼人物都有,短期自由刑的執行不但無法使人變化氣質,卻更容易染上犯罪的惡習。刑事訴訟法基於這一理由,設有若干轉化的機制,使一些本應受到短期自由刑宣告的被告,改為接受某些處遇而無須進入監獄受刑,一樣可以達到刑罰執行的目的。刑法上的普通竊盜罪法定本刑,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這個罪名的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不得上訴到第三審法院。但是檢察官在偵查中,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犯罪後的態度」這一款的規定,認為犯罪後態度良好,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也可依同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之處分。這些處遇沒通過,案件被提起公訴。法院認為無再犯之虞,而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的規定,被宣告的刑也可以給予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得到這些轉化的處遇,如果都能恪遵規定,一定期間過去,便是「船過水無痕」,什麼事都沒有。就算都沒有得到這些處遇,法官所宣告的刑在六個月以下,也可以易科罰金而不必坐牢。但這一切一切最低程度要做到犯罪後態度良好的條件,死不認錯,如何要執法者原諒你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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