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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毀敗身體逃兵役,「代誌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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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敗身體逃兵役,「代誌大條」。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每天幾乎跟曾永盛走在一處的好同學胡真敏最近幾天好像心事重重,臉上看不到半點笑容,曾永盛故意找話逗他,也引不出半句話來。這天曾永盛的確忍受不住,便單刀直入地要他的好同學把心中的結說出來,或許他可以找出一個好方法來解憂。
胡真敏在曾永盛一追問,就在一棵行道樹下把腳步停了下來,嘆一口氣說他們全家都因為他的哥哥面臨的困境難過萬分,不知道如何是好?原來他哥哥去年高中畢業以後,大學沒有考上,目前在補習班補習,準備在末代聯招中奮力一博。由於前次聯考成績不是很理想,深怕這次再搭不上末班車就要去當兵,他又害怕在軍營中過團體生活,前些日子他在報上看到唸醫學院的學生不必當兵的數據,遠高出一般大學生。而唸醫學院又不是他的學力所能達到的,因此想盡方法要學點「撇步」讓自己不必去服兵役。
經過一位跟他有同樣想法的同學指點,按照報紙上小廣告用電話跟一位男子聯絡,對方要求付給四十萬元的報酬,就可以用藥物顯現出生理或精神方面的疾病,通過不了體檢這一關,完成不必當兵的願望。自從他得到這個資訊以後,就整天吵著老媽要錢,讓他不必服兵役,家中也沒有這筆閒錢,而且老媽覺得也沒有什麼必要,很多人當過兵以後身體顯得特別強壯。做個男兒喫點苦又有什麼關係,況且要吃一些來歷不明的藥,真的把身體喫出病來那又怎麼辦呢?所以堅持不肯拿出錢來,於是每天家中就這樣吵吵鬧鬧,得不到半點安靜,教他不煩惱才怪呢!
聽完好同學吐完滿腹心事,曾永盛覺得自己除了顯示出非常同情以外,幫不上半點忙,而且胡媽媽的堅持應該沒有什麼錯,胡哥哥的想法的確有點偏差,用錢來免除自己當兵的義務,應該是一樣違法行為,不知道法律對這種行為有沒有制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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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是我國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兵役法第一條也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除非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到不堪服役的標準,依兵役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服兵役外,凡是身心健全的男子,依法都要去完成光榮的服兵役義務。本來身體強壯,健康正常,達到服兵役的體格檢查的人,意讓自己身體之受到毀傷的人,使自己的身體,通不過徵兵的體格檢查,像自己截去右手食指,無法用手指去扣槍枝的板機,或者把自己腳筋剁斷,不能跟常人一樣行動。有了這些傷殘,自然會被摒棄在兵營大門之外。但這樣做對於多數執干戈、保國衛民的捍衛戰士,顯然有失公平。
因此,民國三十九年制定的特別刑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訂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於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故意毀傷身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兩條條文中所稱的「毀傷身體」的涵義,因為司法實務上的具體案例並不多見,所以到如今還沒有司法的解釋或者判例可以參考,純從文字的意義來說,「毀傷身體」,應該指的是毀敗傷害身體而言。對人的身體加以毀敗,構成這兩條條文的犯罪當然沒有問題,由於目前科學進步,可以用藥物控制一個人的病情,藥可以治病,也可以用來製造病情,像精神病、新陳代謝方面的疾病等。是不是也算是毀傷身體,是有一點疑義,不過從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定義是將人的身體和健康並列來看,應該採取肯定說才對。
毀敗人的身體,像截去人的一肢或者一指,截去的肢指,當然不會再長出來,經過一次檢查,就認定可以免役,應該不成問題。如果毀敗的是健康,由於健康是可以藉著藥物來控制,也可以由藥物來治癒,理論上是不能一檢定終身,因為今年的健康條件差,明年也許就不會。男子役齡,依兵役法第三條規定,自十八歲起至屆滿四十歲為止,長達二十三年,如果規定每年復檢體格一次,除真正健康條件不佳的人以外,想做假就煩不勝煩。而且每年要花上大筆費用來控制病情,也是得不償失。這樣那些想利用身體上缺失,免去當兵的義務的人,應該會相對地減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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