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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少年不學好,殃及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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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學好,殃及家人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唸的國中班上,最近轉來一位姓鄭的新同學,這位鄭同學長得高高壯壯的,魁梧的身材馬上將其他同學的身高比下去。身高雖然站上全班的鰲頭,唸書的因子卻沒有隨著他身體的比率而提升,同學們發覺他上課的時候捧著書本,只是在擋住老師的視向,並沒有把注意力灌注在書本上。起先同學們還以為是這位新同學換了新環境,在適應上有點困難,等到熟悉了環境,情形就會改觀,可是一週過去,連人影都不見了,也沒有辦理請假的手續。老師用電話同他家人聯絡,連他家人也不知道去了那裡?   鄭同學綴學約摸過了兩個月,曾永盛的班導師在一次班會中向同學說出鄭同學最近的狀況,原來鄭同學有一個很好的家庭環境,父親是一家很有規模的公司董事長,長年在台北居住,鄭同學則跟著母親住在高雄,也在那裡唸國中,母親在那裡也有事業在經營,沒有辦法照顧他,下課以後就跟一群不學好的同學混在一處。而且牽涉到一件竊盜機車的案件被送到少年法庭來處理。他的家人恐怕會變壞,便轉學到北部來,希望在環境轉換下能夠改變氣質,好好用功唸書。由於他父親每天只是把時間用在自己的事業和應酬,對他一點都不關心。使他感覺家庭沒有半點溫暖,前幾個月又綴學偷回到南部,跟那些也是不學好綴學生混在一處,沒有錢花用便做些沒有本錢的偷或搶的勾當,前天前又因為搶奪路人的皮包被警察捉到少年法庭去,目前人被法官收容在少年觀護所裡,昨天報紙根據法院的公告,把這位鄭同學的父親名字公布出來,要讓大家知道他沒有好好管教他的小孩。   導師這一席話,曾永盛和同學都聽得出來是要同學們好好用功唸書,不可以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出來,免得家人受到小孩的拖累,在報上登出教子無方的醜事。 -----------------------------------------------------------------------------------------------------------------------   跟曾永盛同學了幾天就綴學不見人的鄭同學,人雖然長得高大,但是年齡還是跟他們班上同學相近,都是十四、五歲的少年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少年人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或者有些行為還達不到觸犯刑罰法律的程度,依少年的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的規定,都要由少年法院或者普通法院所設的少年法庭來處理。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處理這類案件,要先經過調查程序。經過調查,認為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案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的要裁定移送檢察官按刑事案件來處理。   除了這兩種必須由檢察官處理的案件以外,其他的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可以依情節的輕重移送檢察官或者留下來用保護處分的程序來處理。將少年訓誡或附加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於適當處所;最嚴重的保護處分是將少年送到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感化教育。這位鄭同學前次犯了竊盜罪的最重本刑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就沒有送他到檢察官那裡用刑罰的規定來處罰,只是依照保護處分的程序來處理。想不到這鄭同學是一位扶不起來的「阿斗」,辜負了法官的一番好意,綴學以後又犯了搶奪的罪名,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第二次的再犯罪,法院是不會像第一次犯罪那樣輕輕放過。另外這位鄭同學的法定代理人,也就他的父親,對於少年沒有盡到教養的責任,讓他一再犯罪,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用裁定要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如果認定疏忽教養的情況很嚴重,依這條法條的第五項規定,還可以用裁定公告他的姓名,讓社會大眾知道這一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沒有盡到教養子女應盡的責任。法律作出這種規定,無非是昭告世人,要好好負起教養子女的神聖職責!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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