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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什麼是「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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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誹謗」?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臺北市有一位年已三十五歲的謝姓中年男子,民國九十一年底他母親過世,留下一些遺產,由為遺產以及家中其他財產的分配問題,經常與父親、兩位姊姊以及一位妹妹發生爭執,以致家人間感情不睦。九十三年七月間的一天凌晨,謝姓男子又因為家產分配未盡如他的意,竟書寫一紙內容不實指控他父親的字條,內容書寫他父親:「殺妻奪產,要逼死兒子,逃漏稅逍遙法外放任違建。」偷偷地貼在臺北市敦化南路一段他妹妹住處的大門前信箱上。這字條當天上午就被他妹妹發現,告訴了她父親,她父親便向當地的里長借閱社區的監視錄影帶來調查是誰幹的「好事」?結果發現貼這字條的人,竟是他的親生兒子也就是這位謝姓男子。兒子寫的滿紙虛無烏有的荒唐事來責罵老爸,不把老爸氣炸才怪呢!在忍無可忍之下,也想給兒子一點教訓,謝老爸就對兒子提出刑法誹謗罪的告訴,新聞報導這天正是臺北地方法院對這案件作出第一審的判決,判決的內容是認為謝姓男子應成立加重誹謗的罪名,並於判決理由中直指謝姓男子身為人子,竟只因家產分配問題,便捏造事實,誣指父親「殺妻奪產」,嚴重貶損父親人格、名譽與社會地位,違反人倫大本,情節嚴重。而且在犯罪後一再否認自己所作所為,辯稱所寫句句真實,並且經過查證,顯然犯罪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所以從重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報上還說,這件案件剛由地方法院宣判,受判決的謝姓男子還可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上級審的法官也持相同的看法,這違背人倫大本的謝姓男子,就得去牢中反省了。   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以後,覺得這個正值壯年的謝姓男子,不把自己的精力用在打拚事業上,卻與家人斤斤計較祖遺財產的分配上,這樣的做法格局未免太小了!而且為了要讓老爸丟人現眼,還不惜捏造事實,直指老爸「殺妻奪產」,用殺人犯指控一個人,是已經夠嚴重的事了,何況指控的是殺害生活在一處幾十年的老妻。如果謝姓男子所說果有其事,謝姓男子理該大義滅親,向司法警察機關或者檢察官檢舉父親殺人,由司法機關將他繩之以法,為自己母親申冤。怎可偷偷摸摸用一紙黑字條把惡行公諸社會呢?曾永盛對於這件案件所牽涉到的刑法誹謗罪的定義,自覺不是很瞭解,令他更難解的是法官在判決的中,說了一大堆對謝姓男子從重量刑的理由,為什麼只判他七個月的有期徒刑?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可以算重嗎?      ***     ***     ***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誹謗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的第三百十條中,全條文一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的是普通誹謗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這裡指的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折合新台幣為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散布於眾」,是指分散傳布給多數的不特定人知道的意思。此處的散布,是專指用言語也就是口頭作為散布的方法。「指摘」是指示舉摘的簡略的說法;「傳述」是輾轉傳說的意思,用具體的事實,去毀壞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聲譽,也就是名譽,這便成立了普通誹謗罪。如果意圖散布於眾,所使用的指摘、傳述用的不是口頭說說,而是透過文字、或者圖畫來作為詆毀他人的名譽的方法,因為文字或者圖畫可以存留久遠,傳播的方式既容易又迅速,對他人造成的實害,遠較口頭說說為嚴重。這種行為便要依同法條的第二項所規定的加重誹謗罪來處罰。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後折合為新台幣三萬元)。法條的第三項是規定誹謗罪不罰的條款,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依此法條觀察,行為人對於所誹謗的事實,主張應可以阻卻違法,也就是有不罰的條件,不但,主觀上的動機應在於公共利益,客觀上所指摘傳述的事項,也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指摘傳述的事實,只是涉於私德,不關公共利益,縱然能夠證明為真實,也不能解免刑責。那位謝姓男子的行為,與公共利益毫無關連,就不必去談是不是真實的問題。由於他是用散布文字的方法來誹謗,犯的是加重誹謗罪,最重法定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他七個月的徒刑,還沒有到達法定刑期的一半,只能說是已經從輕量刑了,說是從重是不符合實際的情形。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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