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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房屋贈寵物,心願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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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寵物,心願難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主人與寵物,相處久了都會產生了濃厚的情義,尤其是很會取寵於人的貓與狗,有些主人對它的寵愛,遠勝於他的家人。這在國外一點都不希罕。曾永盛最近在報上又看到兩件發生在國外愛寵物勝過愛親人的報導,一件是英國倫敦一位老祖母,立了遺囑要把一幢價值不菲的豪宅贈送給她的愛貓。另外一件也是發生在倫敦,一位最近過世的九十高齡小富翁里克,把他在股市賺到的一百一十萬英鎊,約合新台幣六千萬元的遺產,全數捐給當地的導盲犬協會,他有二位女兒則半毛錢都拿不到。女兒們在失望之餘只有說聲要尊重父親的遺願來自我解嘲以外,也只好徒呼奈何!這些在台灣少見的事例,最近居然也在報端出現了!一位居住在彰化的柯老太太,生前養了一頭善解人意的西施犬,白天都跟著她作伴,晚上主人睡覺還會幫她蓋被子,因此柯老太太把這頭愛犬當作家人一樣疼愛它。直到去年,八十三歲的柯老太太仙逝,在臨終之前還惦念著她的狗狗,怕自己仙去後愛狗沒有房子住,特別交代家人,要把一幢房屋過戶給她的愛狗。家人本來是要遵照柯老太太的遺願來執行,只是恪於國家的現行法令,到現在還沒有讓柯老太太等遺願實現。   在國內要把財產贈送給自己心愛的寵物,以前好像還沒有這種風氣,現在有人要開風氣之先,把房屋贈送給寵物,為什麼會因為法令上的限制,無從達成遺願?難道國內的狗兒、貓兒的命沒有國外的狗兒、貓兒的命好?有財產也不能消受。如果這與狗兒、貓兒的命運無關,曾永盛很想知道問題出在那裡?      ***     ***     ***   有人要把一幢房屋贈給自己的愛狗,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的確會如報上所說,要贈送的人心願難了,受贈送的狗兒好夢難完!但這一切一切,都不能責怪狗兒狗命不好,要怪也只能怪牠是頭狗。這話怎麼說呢?我們都知道,房屋是一種財產,是誰有能力支配財產,享受財產。這在我國民法來說,那就是權利。權利的意義又是什麼?這在民法學上有很多學說,其中以法力說在眾說紛紜中,因其缺點較少,又能說明權利的本質,而被多數民法學者所接受。法力說的定義是指:權利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實力。法律實力也就是「法力」,是權利的本質,但不是權利的目的。權利的目的則是與法律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確保個人以及社會的和諧關係,滿足特定的個人合理的利益,使社會能夠安定與進步。法力說中所說的合理的利益,是指法律所承認的利益。也被簡稱作法益。如果享有權利的人對於特定的法益不能滿足的時候,是可以循著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由國家用權力介入,強制其實現。任何財產本身都有一定的利益存在,就以房屋為例子來作說明,擁有房屋權利的人,除了可以拿來自己居住以外,也可以用來出租,收取租金的利益,必要時也可以將其出售,換取價金。由於財產有這種利益的標的權利存在,所以又被稱作財產權。誰又能作為權利的主體,享受權利?那只有對狗兒說聲抱歉了,因為在我國民法上,只有人才是擁有權利的主體,這裡所說的人,除了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以外,還包括依法成立,經過登記的法人在內,像公司、人民團體等等都是。而且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六條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只要是活著的人,都能享有權利能力。但是這種權利能力,並不及於在民法上只能作為權利客體的動物,狗兒也是動物中的一種,在法律上是沒有能力擁有任何權利,縱然有人要把價值不菲的房屋贈送給愛狗,由為房屋是財產權,狗兒是無權利消受。因為牠只是一頭狗。    還好,狗兒只知道忠於主人,不懂人類社會有這麼多的複雜規定,讓牠到口的大串牛肉,就此飛了!狗兒有知,不把狗肚氣炸了才怪呢!法律的規定,對狗兒來說,並不公平。看在愛護動物者的眼中,心中也許會忿忿難平。不過,法律保護人與動物,畢竟是有層次的,不能一下子就把保護動物的層次,提昇到與人一樣高,在立法技術上是有困難的。富有財力的人,想憑財產讓愛狗、愛貓過著最好的生活,而自己照顧則力有未逮,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中,費番心思還是可以用迂迴方法達成心願的,第一、是利用現行民法中有關贈與的規定,選定一位與自己同樣會愛狗、愛貓而又可靠的人,講好條件,託他替代自己照顧寵物,而後將一定的財產贈與給這個人,受贈人如果未盡到代為照顧寵物之負擔,贈與人可以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第二、是依信託法的規定,以照顧寵物的特定目的,將財產信託與受託人,也可以達到目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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