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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他人收據,怎可任意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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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收據,怎可任意塗改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唸的國中,為了提倡校園民主風氣,培養學生民主素養,日前舉行學生民主法庭的實驗。除了指定學生擔任主審法官與辯護律師以外,還要各年級各班都推派代表前往旁聽開庭的情形,曾永盛就被班上同學推派為旁聽代表。民主法庭開庭的那一天,他準時到達會場,開庭時間一到擔任法官的楊姓同學大剌剌進入布置好的法台上坐下,這時被安排接受審判的一位一年級的朱姓同學也進入法庭內,面對著法官坐定,這位朱同學似乎有些害羞,連頭都不敢抬起來!擔任原告的是學校的生活教育組的陳組長,站起來向法官陳訴說:開學以後這位朱同學沒有依照學校規定繳納學雜費,當他的班導師向他查詢的時候,他竟然把撿來的別人繳費收據,拿來塗改為自己的名字後交給老師,冒充已經繳納,用不誠實的手法欺騙學校。因此建議民主法庭依校規給他記小過兩次。這時候,擔任朱同學的辯護律師蔡同學站來替朱同學辯護說:朱同學是學校的一年級的學生,進入學校不久,對學校的規定了解不多,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請法官同情他是初犯,與已經有悔過之心,從輕給予記一個小過的處分讓他警惕。結果法官接納辯護人的建議,宣判朱同學應記小過一次。學校當局對民主法庭的判決結果,與原先希望記小過兩次發生落差,雖然有些無奈,但是經過以民主方式來決定處罰,也只好認了,未來要針對缺點檢討改進。   曾永盛在旁聽過程中,順手把旁聽的要點都摘錄下來,準備在適當時間向班上同學提出報告,完成身為代表的任務。不過,他想到光是平舖直敘把旁聽經過提出報告,難以使同學獲益,因此,他很想加入一些個人對這件事情看法,與蒐集一些相關的法律上問題,讓全班同學來共同探討,才能由這位朱同學的偏差行為中,記取最大的教訓。       ***      ***      ***   人總不可能不犯錯,最重要的是犯了錯以後能夠知過能改,一位剛進入國中的學生行為發生嚴重偏差,如果已經有了悔改的決心,記他一個小過與記他兩個小過的效果,又有何區別?曾永盛學校的校園民主法庭,能夠擺脫學校威權的束縛,做出最適當的處罰決定,是值得稱道。作法上是否妥適,則還有檢討餘地。   學校是聚集眾多學子施教的場所,如果沒有一定的準則來規範學子的行為,任由他們我行我素,各吹各的號,亂糟糟成何團體。因此,學校訂定校規,規範學生的行為,要求全體學生遵守,如果有違反校規的行為,學校便加以處罰。這對學校來說,是正常運作的必要措施。人的行為除了在學校裡求學要遵守校規的規範以外,在社會上還要注意各種不同法律的規範,在民事方面,要注意權利義務的規範;在刑事方面,要遠離刑罰的處罰;在行政法規方面,也要注意各種違規行為訂有行政處罰的規定。這些不同的處罰規定,目等都是在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由於出發點的不同,一個行為,有時只觸犯了單一的處罰規定,有時卻觸犯數種不同的規定,這位接受學校校規記過處分的朱姓同學,依法言法,他在撿到他人的繳納學雜費收據的時候,如果這收據不是失主刻意拋棄,而係遺失的話,他把收據據為自有,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佔遺失物罪,要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另外他把撿來的別人收據塗改成自己名字,足以損害到那位遺失收據等人與被矇騙的學校,而國民中學除了極少最是私立學校外,普遍都是公立,所有的教職員都是公務員,公務員製作的文書稱作公文書,學校的收據是公文書的一種,把公文書上的別人名字竄改成自己名字,這便成立變造公文書罪,把變造後的公文書提交給學校,就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的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要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的變造公文書罪來處斷。法定本刑是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算是一種重罪。而且不可以因為同一行為,曾經被學校記了一次小過不再去追究。這是違反校規受到的處分可以與刑事責任併存的最好說明。   唸國中一年級的學生通常都未滿十四歲,未滿十四歲的人行為不罰,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雖然定有明文,但別高興太早,以為有了這法條不處罰這年齡層的人的任何行為,就可以無所非為。有這種想法可就大錯特錯了。刑法雖然規定行為不罰,但少年事件處理法卻明定滿十二歲的少年觸犯刑章,是可以按照該法規定的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來處理,視情節輕重作出適度的保護處分,以保護行為偏差的少年。最重要的是少年法庭調查。審理少年案件,依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都不公開。避免傷害到少年的自尊心。曾永盛要檢討的理由應該把重心放在這裡,不要讓學生小小的違規的行為,讓全校盡知,使犯錯的學生無法抬頭!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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