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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合會會首不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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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會首不好當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母親節那天,曾永盛除了手繪一紙卡片祝賀母親節佳節快樂以外,還陪同母親遠到台中外婆家,與母親中的母親也就是外婆歡度母親節,外婆的幾個兒女都自四面八方聚集在曾永盛的大舅父家中,陪著外婆高興地過了一天,直到黃昏時候,才乘火車回到台北。
在火車上,曾永盛忽然發覺母親經常臉上帶著的笑容,怎麼不見了,只是閉著眼睛在養神,原先以為母親一早出門,到現在覺得有些累,睡個小覺巷應該就可以恢復精神。可是回到家中,母親還是有點兒悶悶不樂,便覺得有點不對勁,一直追問母親是不是那裡不舒服,他母親本來是說沒有,最後禁不住鍥而不捨的問下去,只好說出自己心中煩惱的根由。
原來是這天下午下正當外婆上床休息的時候,母親的一位妹妹約幾位姐妹到外面講話,說她先生為了改善生活,準備經營一間二十四小時營業的加盟店,缺少一些資本,希望姐妹們能加入作股東,一股二十萬元,大概不到三年,便可回收成本。當時幾位姐妹都答應加入,只有曾永盛的母親面有難色,本來這件投資即可助人,又可獲利,是一件非常難得的好事,只是他母親覺得手頭一點點儲蓄,準備留作曾永盛唸大學的教育費,那有閒錢去投資。她的姐姐看到她遲遲不敢作出決定,便給她出個主意,要她招個會,拿會錢來投資,現在苦一點,兩三年以後就會多出一筆錢!這個主意,大家都覺得不錯。慫恿她不妨試一試,她自己也覺得這樣的建議不無道理,以往她也搭過別人的會,還好沒有出過差錯,只是沒有當過會首,當了會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法律上特別的責任,所以一直在想這方面的問題。
曾永盛聽母親這麼說,突然想起新聞報導曾經提到民法最近修正,有關合會部份,特別增列條文,就建議母親多打聽一下做會首的人究竟有些什麼責任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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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流行的民間合會,是一種地區性的經濟互助行為,除了以金錢合會以外,過去還有用稻谷來合會的。由於有其他區性,所以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公布施行的民法債編裡並沒有明文規定這些事項,當事人如果為了合會發生糾紛鬧到法院,法官都會認為當事人間也就是會首和會員之間所成立的一種無名契約,依據相關的法理來判斷是非。至於會員和會員之間則沒有契約的關係,會倒會或者因為恥他原因「走路」以後,那些該繳會款而未繳的死會會員,如果昧著良心不拿錢出來,其他會員是沒有理由直接要他拿錢出來的,除非懂得法律的人利用法律的轉彎抹角關係大打官司,一般人是不會花這樣大功夫去求償的,是這種合會的最大缺點。
這次民法債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已針對這問題增訂了十九節之一「合會」的契約名稱,用來規範以前所沒有的民間合會的相關問題。就所招募來的會員,如果有得標以後不按期繳納會款,或者活會會員在會首向其按期收取會款而不給付,會首在標會以後三天內收不到的話,依民法增訂法條第七百零九條之七的規定,在第四日開始,就要想辦法自己先墊付給得標的會。
如果已經得標會員倒會,或者有得標後「走路」的情形,這些會款,會首要和這些已得標而不繳款的會員,依增訂條文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二項的規定,要負連帶責任。就是自己對得標的會員,有給付的義務。也就是說,得標的會員是對會首是問,不管會首有沒有收到會款,都要拿錢給得標的會員,不能把給錢的責任推給那些不拿錢出來的死會會員,至於會首跟那些死會會員之間的賬,由他們根據原來的合會契約慢慢去算。新法施行以後若想招會當個會頭,責任不是很輕的,對於參加合會的會員的底細,要仔細打聽清楚,以免惹上大麻煩!不小心賠錢算是小事,連名譽都會因此賠掉。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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