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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無照怎可隨便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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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怎可隨便駕車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學校操場上體育課,中場休息時間看到樹蔭下有三、四位同學聚在一處好像是討論什麼事情,其中一位是他的好同學胡真敏,就走過去湊熱鬧,聽聽他們在說什麼。還沒有走近,胡真敏已經看到他,就朝他走來,很興奮地對他說:「星期六晚上要不要坐金同學的車子去陽明山觀星?」曾永盛知道假日是他母親盯功課盯得最緊的日子,那有可能讓他到外頭去閒逛。當下就表明自己沒有時間出去玩。不過,當他聽到胡同學說是要坐金同學的車子去陽明山,還以為自己耳朵出問題,沒有聽清楚。因為金同學年紀與自己差不多,那有可能去考駕駛執照,沒有駕駛執照怎麼可以隨便駕車?心中有了疑問,便反問胡同學是真的要坐金同學的車上陽明山?胡同學給他的答案是肯定的。並且說:金同學的駕駛技術,可以說得自家學淵源,據他自己說:唸小學的時候他父親就讓他摸小客車的駕駛盤,最近他們全家出去郊遊,他父親就經常把車子交給他駕駛,自己只是在另座注意他,還不時豎起大拇指稱讚他「讚」呢!      曾永盛聽了胡同學對金同學的駕駛技術信心滿滿的話,心中還是覺得不妥。便苦口婆心勸他最好不要去坐金同學的車,以免出了事情後悔莫及。接著又到了上課時間,他就沒有再過問這件事。直到星期一到校上課的時候,胡同學在教室中向他說了聲「謝謝」!才在胡同學口中得知金同學真的駕車出事了!原來胡同學那天聽了曾永盛的勸說,就推說有事,沒有去參加周六觀星夜遊。而金同學還是按照預定計劃,約了同班的王同學和隔壁班的張同學,在當晚十點偷駕他父親的小自客車前往陽明山,玩了一回兒就下山回市區,半途經過一處大彎道,由於路況不熟,車速又沒有控制好,車子就衝出護欄,翻落在三十公尺深的山谷中。坐在後座的張同學被摔出車外當場慘死。前座的兩個人因為繫了安全帶,人雖然沒有被摔出,也好不到那裡去,雙腿骨折和多處擦傷還加上腦震盪。早上報紙已經大幅報導,只是曾永盛沒有看報,一點都不知道。曾永盛瞭解整個事件經過後,心中感觸特別多。除了替胡同學能夠接受勸告逃過一劫感到高興外,也為不幸死去的張同學感到難過。同時也想到躺在醫院中正同傷痛摶鬥的的金同學和王同學。由於金同學一時的莽撞,惹出車毀人死傷的慘事,他雖然儌倖保住了小命,未來想必還須去面對那些民事與刑事責任。      ***     ***     ***     ***     ***   一個人駕駛車輛出了事故,只是單純把自己的車子撞毀,或者僅僅是自己受了傷,可以自認倒楣了事,沒有人會對這件事加以追究。如果因此侵害到他人權利,或者違反了法令,那就要像曾永盛所想到的須去面對刑事和民事責任。這位金同學深夜偷駕父親的汔車載著同學上陽明山,由於不小心駕駛,造成同學一死一傷,連自己也受傷的慘劇。汔車是他父親的,想必不會有向兒子要求賠償的動作。所以不用去說。至於把同學摔出車外造成死亡,以及使另一位同學受傷。肇事的原因是車速過快,車子在彎道的下坡路無法控制,以致撞毀護欄,衝落山谷所造成。汔車的行車速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授權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在郊外的道路不得超過時速六十公里;行經彎道、坡路,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的準備。這些規定在應考駕駛執照的時候,都應該瞭解。金同學沒有考領駕駛執照,顯然對這些法令上規定都不清楚,還膽敢駕車出遊,就有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所以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的過失致人於死罪與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人罪。這兩條罪最輕本刑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未滿十八歲的金同學又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所稱的「少年」,所以這案件應該由少年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不會引用刑法的犯罪規定來處罰。法院依據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審理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用裁定對少年施以訓誡,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輔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或加上勞動服務、安置少年於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最嚴重的處分是把少年送到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感化教育。至於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般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金同學不是依刑事案件處理,這條規定對他是用不上的。因為他的過失致他人受傷與死亡,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對被害人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他本人沒有財產,做父母的還要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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