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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逞口舌也能招致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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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口舌也能招致刑責!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班上同學路國平,跟隔壁班一位姓金的同學過去有點言語上瓜葛,鬧得不愉快。這天放學回家,這兩個人冤家路狹又碰在一起,喜歡說話又想在口頭上占人便宜的金同學當然不會錯過機會,一句又一句的挑釁言詞,讓路同學隱忍不住,還上幾句。當時還有幾位同學是跟著路國平一起走的,看不慣路同學受人欺凌,也在旁邊替路同學幫腔幾句。金同學眼看著路同學這邊人多勢眾,今天想要討點便宜不是容易的事,便想找下台階走人。表面上又不願意向對方示弱,便對路國平撂下一句狠話:「你要給我注意,下次一個人在路上被我碰到,就要給你好看。」丟下這句話就走了。   原先路國平沒有把金同學這句話放在心上,後來邊走邊想才覺得不對勁,這位同學撂下這句話分明是擺著教我以後不要一個人外出,否則就會遇到麻煩。這不是剝奪我外出的自由嗎?越想心裡越覺得害怕。回到家中,便把剛才路上發生的情形告訴了他父親,愛子心切的路爸爸聽了兒子這麼說,深深為兒子未來的安危擔心,經過了一番思考,當天晚上還是帶著兒子到派出所報了案。以免將來真的發生那些不如意的事情。   這路同學被金同學用口頭恐嚇的事情,很快地被同學用耳語傳了開來,學校當局知道以後,對路同學好像非常關愛,導師還特別指定幾位住在他家鄰近的同學在上學和放學途中和他結伴同行,也對那位經常會鬧事的金同學提出警告,不容許再有那些惹人討厭的事情發生。經過了一段平靜的日子。曾永盛以為那陣言語暴力的風暴就此落幕。可是不久同學之間又響起耳語,說那位對路同學放話的金同學,幾天以前被法院傳去問話,好像是跟那次恐嚇的事有關。曾永盛聽到以後,心中很是驚訝。不是事情都已經過去了嗎?為什麼法院還對這件事窮追不捨,他從同學口中瞭解到這位金同學不是一位壞學生,只是平時口頭刻薄一點,會不會因為出言不慎就惹來刑事責任?          --------------------------------------------------------------------   曾永盛掛念著的那位喜歡和人打口水戰的金同學,會不會因為在口頭上占了別人一些便宜,為自己惹來刑事責任。這要從這位金同學的行為,是否該當刑罰法律所規定的犯罪來探討,依上面所顯示出來的事例來看,金同學只是在言語上加了一些威脅的語氣而已,並沒有真的做出對別人不利的動作,看起來似乎小事一件。如果同他對口的人覺得金同學這個人只會耍耍嘴皮,根本沒有膽量做出進一步的動作,不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中,絲毫沒有半點害怕的感覺,事情說說也就過去了。偏偏他放話的對象路同學是一位緊張大師,聽了金同學的話心裡就感覺到害怕,好像金同學的拳頭已經打到眼前。這問題就「大條」了,因為刑法中有個罪名,叫作「恐嚇」罪。這個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二點來說明,第一個要件: 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這裡所說的「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項作為內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人,使他人心中感覺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則無限制,不論是用言語、文字,動作與態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指自己的腰部,表示這裡插有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達方式告訴對方,當然是恐嚇。經過別人把惡害間接傳給對方,也是恐嚇他人。若恐嚇的內容不屬於上面所列舉五種中的一種,則不能成立恐嚇罪。第二個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說受到行為人將加惡害通知的被害人,由於加害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須要行為人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進一步的動作。如果受到恐嚇的被害人,對這些恐嚇的動作一點都沒有感到害怕,像「大哥」級的人物,對於一些小混混的小動作,根本不放在心中,那會感到害怕。這恐嚇就沒有發生危害於安全的問題,自然跟犯罪的要件不合。因此雖然有恐嚇的行為,還是不成立恐嚇的犯罪。   曾永盛記掛中的那位金同學,當時對路同學放話,也許只是說說而已,沒有想到要作進一步的加害。但是他說的話已經使路同學感到害怕,而且還到派出所去報案,要負刑事責任,那是必然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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