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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打民事官司,不可獅子大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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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不可獅子大開口!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喜歡社會新聞的曾永盛對於最近報上出現「小慈」的名字,一點都不陌生。因為最近幾年來,國中學生「小慈」為了向她生父爭取生活費,除了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還背著書包在法院門口進行激烈的抗爭和露宿活動。在媒體大幅報導下,成為家傳戶曉的人物。   這次報上報導的是「小慈」提起的民事訴訟,在第一審法院判她的父親要給付她撫養費三百零一萬一千餘元以後,她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高等法院再判給她撫養費六千八百萬元,精神慰撫金三千萬元,目前這上訴案件已經被高等法院駁回。到庭聆聽判決的「小慈」直呼判決不公,要研究再提第三審上訴。由於被法院駁回的金額高達九千八百萬元,而民事訴訟的提起,法院要對原告收取裁判費。所以記者又報導「小慈」的案件,第一審要繳的裁判費是十二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把請求他生父給付的金額暴增至九千八百萬元,依據金額高低收取的上訴的裁判費就也繳一百四十七萬元。因為「小慈」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得到准許,可以暫時不必繳納這些費用。若要再提起第三審的上訴,裁判費也是一百四十七萬元。三筆裁判費合起來竟高達三百零六萬元,比法院判給「小慈」的數額還多。這些錢雖然暫時不必繳納,到了官司確定,也就是沒有地方可以再上訴的時候,打輸官司的人還是要繳納的。一向對金錢缺乏概念的曾永盛,看到這麼大數目的金錢數字,禁不住伸了伸舌頭。因為用簡單的加加減減的算法,就可以知道這場看起來聲勢嚇人的官司,贏不了面子也沒有贏到裡子。不過,他由這件報導中,深深體會到就算是與對方觀點不同,要走上打民事官司的路,也應該先評估一下自己的勝算機率,不可率性而為。法院既不是為被告而開,也不是為原告而設。法官心中都有一把尺,不會因為一些大動作就曲意順從了一方。另外他也想到法院是為國家執法的地方,人民犯了法是由法院判罪科刑,沒有聽說過被判罪的人還要向法院繳納判罪的費用。為什麼對於定分止爭的民事案件,卻要向打官司的人收取裁判的費用?很想知道其中有沒有什麼特別原因。               --------------------------------------------------------------------   法院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是職司「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的機關,為什麼會產生曾永盛所惑疑的審判刑事案件不收取任何費用,審判民事案件卻要繳納裁判費用的「一院兩制」的情形?這得先從審判這兩種案件的性質來說明。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案件,係為確定國家對人民刑罰權的有無,這在我國一向被認為與公益有關。人民既向國家繳納稅捐,由國家廣設法院,為人民審判與公益有關案件,就不應該再向人民收取費用,所以刑事訴訟一直採取無償主義。不過外國立法例對刑事訴訟實施有償制度,不在少數,像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近似的德國與日本刑事訴訟法,都有收取費用的規定。未來我國刑事訴訟,也有修法朝向採取有償制度的可能。   至於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基於私權,請求國家加以保護而提起。與國家的本身的利益無關,自無由國家替其負擔訴訟費用的道理。因此,民事訴訟一向採取有償主義。並且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明訂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也就是「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不管是原告或者是被告,只要是誰輸了官司,全部訴訟費用就由誰來負擔。也就是說輸了官司的人,不但要負擔自己所支出的費用,還要負擔對造所支出的費用。有了這個規定,使一些喜愛興訟的人有所節制,畢竟濫行訴訟是要付出代價的。   另外「訴訟費用」有沒有一定的範圍呢?答案是肯定的。而且還有法律作為依據,那法律便是「民事訴訟費用法」,依這法律的第一條規定:「民事訴訟費用之徵收及計算,依本法之規定。」因此,凡是不屬於這法律所規定的費用,雖然是為打官司而支出,也不可以列作訴訟費用。「小慈」打的民事官司,要繳納數字龐大的裁判費,便是依這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每百元徵收一元」的標準來計算的,請求法院判決的金額愈大,要繳的裁判費就愈多。法院不是「漫天開價」的地方,官司敗訴,隨價徵收的裁判費是要不回來的,打官司以前,對這些問題必須考慮清楚。萬萬不可意氣用事!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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