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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農會選舉,怎可用錢買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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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怎可用錢買選票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幾天前接到一直在鄉間務農的哥哥電話,要她帶著曾永盛在這個週末下午回鄉一次,商量一些事情,第二天也就是星期天,他們那裡舉行大拜拜,吃玩拜拜再回來!
曾永盛由於功課繁重,不想挪出時間吃什麼大拜拜,大人們商量的事情也沒有小孩子插嘴的份,就決定不去了!曾永盛的母親由於她大哥非常尊重這位唸過大學妹妹的意見,平時遇到問題,都會問問她對事情的看法。現在既然表明有事要同她商量,只好抽出時間隻身回娘家一趟,留下曾永盛看家。
星期天晚上,曾永盛等到十一點,才等到母親帶著大包小包喫的東西回來。曾永盛嘴裡忙著吃些好吃的點心,也抽空問母親舅父有什麼大事情要您老遠趕回去商量。
「你舅父雖然唸書不多,但是為人誠懇,從事農業二十多年都沒有放棄本位,所以農民朋友愛護,前幾年已經被選擔任當地農會的農事小組長,而且連任兩屆。最近農會職員要辦理改選,很多朋友要他參加農理事的選舉。他自己原意要參選會員代表的選舉,累積一些農會工作的資歷,再來競選農會的理事或監事。可是幾位他要好的朋友則有不同意見,認為只要肯多投入一些競選經費,一定會馬到成功,不必白走冤枉路。因此決定不下,要聽聽我的意見。」
「媽!那您怎麼說呢?」
「我說那些建議他多花一些選舉經費,是不是要他用不正當方法去多得幾張選票,譬如『買票』,若真的使用這種方法去競選,不如不競選。以免落得理事沒有選上,還惹來刑事官司招至身敗名裂!後來您舅父表示要慎重考慮。」
平日只知道書的曾永盛,對母親的說法,有點難以理解,他以前只知道競選公職人員或者民意代表用金錢來影響選舉是犯法的行為,農會又不是政府機構,花點錢去爭取裡面一個職位,怎麼會身敗名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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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心中想到的疑點,正是社會大眾多數人共同的想法,為了競選農會的職位,多花了一些金錢,怎會惹來 身敗名裂的後果呢?農會又不是公務機構?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一些金錢妨害選舉的犯罪,都是針對公職人員和民意代表的選舉,普通法的刑法上妨周投票的犯罪,也只有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才有處罰的規定,農會既不是公務機關,又不是政治性的機構,花點錢買幾張票,當選裡面的職員,為什麼也會跟刑事官司挨上邊呢!
要瞭解這個問題,得先瞭解農會的性質,我們國內存有的農會,是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的人民團體。農會的性質,依農會法第二條規定:是一個私「法人」,與公務機構扯不上關係。因此,在農會裡辦事的人員,都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農會的會員代表,也不是一般人心目中的民意代表。他們的選舉,縱然有違反公平正義和可愛社會大眾批判的不當的方法,也不能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刑法上妨害投票罪來處罰。不過農會是我國眾多農民所組成人民團體,一舉一動都會我們社會造成廣大的影響。
因此現行的農會法和農會性質相似,由眾多漁民所組成的漁會所依據的漁會法,為重視農民和漁民朋友的福祉,都訂有農會和漁會選舉用不法方法介入選舉的刑罰規定,用以導正選風,維護多數農民和漁民權益。在金錢買票的賄選,像金錢買票的賄選,依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都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的罰金。這兩條法條所規定的犯罪型態,買票只是一般通常的說法。因為法律上的定義並不是一般人所想像中必須要有買賣的行為那麼夾窄,凡是對於農會職員的選舉有選舉權人行求財物、期約財物、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也就是給予財物以外的好處,約定好不要去投票或者把票投給某一個人都要成立犯罪,範圍實在比通說的買票大得多了。
以上是針對著買票者行為來說,在出賣自己神聖的一票收受財物得到好處的人,依上述法條的第一款的規定,也要受到相同刑度的處罰,想用金錢在農會選舉上贏得勝利,可說是害己又害人,這些歪念頭,還是不動為妙!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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