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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行竊施迷藥,小偷變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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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竊施迷藥,小偷變強盜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個月初,刑事警察局在中部地區破獲一個專偷工地的竊盜集團,巳經逮捕到九名相關的嫌疑犯,其中還有青少年在內。新聞報導指出,這些嫌犯的作案手法,是找到作案的對象工地以後,如果工地無人看守,就二話不說用他們一貫偷的手法,進行大搬家。把值錢的東西搬走一空。夜間有人留守的,便先派共犯一、二人進入工地內與工人討交情。這些工地通常都是雇用外勞,用幾句話就很容易打動背井離鄉者的心,然後請他們喝杯啤酒,就會豪爽地一飲而盡,這杯啤酒早已被他們動了手腳,放入稱作「愛睏A」的迷藥,當外勞飲後昏迷不省人事之後,等在外面的同夥,便一擁而入,把工地內可以變錢的財物,搬個精光。   對於小偷,曾永盛可說是深惡痛絕,因為他家早年曾經被小偷光顧過,損失不貲,只是當時年紀小,印象巳經有些模糊,他母親偶而還會提起,把小偷恨得癢癢的。他對小偷從來沒有正面的印象,可能是受到母親記恨的影響。他自己的記憶中,所謂小偷應該是躲在暗處,趁人不知的時候,出手偷竊他人的財物。這件被警方破獲的案件,嫌犯所用的偷竊手法,與他記憶中的小偷作案的手法有點不同,不知道這種不一樣的取人財物的手法,在法律上也算是犯了竊盜罪嗎?      ***     ***     ***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通常的偷竊行為,與略微加了工的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財產的行為,在刑法上有沒有區別的問題,這要先從刑法上的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說起:我國刑法分則第十九章所規定的竊盜罪,可以細分為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加重竊盜罪以及常業竊盜罪等四種犯罪形態,普通竊盜罪便是我們無時無刻都得提防的小偷。竊佔罪是比較少見的竊佔他人房屋或者土地等不動產的犯罪,這裡暫且不去討論。加重竊盜罪是小偷行竊的時候,觸犯了刑法規定的特別條款,要受到比普通竊盜為重的刑罰處罰。常業竊盜罪,是指行為人專以竊盜當作職業的犯罪。成立普通竊盜罪,行為人要有刑法總則上所規定的犯罪故意以外,還要具備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犯罪特別構成要件,共有二點:第一. 行為人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這裡所說的意圖,是指意有所圖的意思,也就是有此期望為已足,不必要等得期望實現。第三人,是指除了自己以外的人。這個人還包括法人在內,想替公司偷點東西,不是為自己的私利,也要成立竊盜罪。不法所有,是指使用非法的方法,取得他人之物,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意思。第二.是竊取他人的動產。是指違背他人的意思,將他人持有中等動產,私自移置於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之下的意思。這些進入無人看管的工地偷竊,或者乘著看管的工人熟睡,或不注意的時候進入行竊,都與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相當,毫無疑問成立普通竊盜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偷竊的工地平時都有人看守,而且所有的器材、工具都存放在防風避雨可以住人的簡單工寮內。於夜間侵入,或者毀越門窗、安全設備進入;或者身懷兇器,包括行竊的工具可以當作兇器使用的螺絲起子、鐵鎚等等;以及結夥三個人以上來作案,這又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四款的加重竊盜罪的條款相當,要成立加重竊盜罪,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次刑事警察局破獲的竊盜集團的偷竊工地案,在無人工地行竊部分,是與上面提到的普通竊盜罪或者加重竊盜罪的罪名相當。   至於施用迷藥「愛睏A」讓看守工地的外勞昏迷後再動手竊取財物部分,作案的手法,顯然遠離了上面所說的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升級進入強盜罪。原因是他們對看守工地的外勞,施用了迷藥。施用迷藥怎麼會與強盜罪連在一處呢?因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普通強盜罪,犯罪要件中,除了有與竊盜罪一樣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外,所規定的犯罪方法計有: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等五種,其中的「他法」是一種列舉不足的補充的規定,也就是說,使用不屬於上面所列舉四種方法的其他方法,如果與所列舉的方法相類似的話,也可以成立強盜罪。不過,所使用的方法必須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迷藥是藥劑的一種,以藥劑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得他人的財物,或使其交付者就成立強盜罪。所以說,原來只是想作小偷,用上藥劑,那就是強盜。另外要提的是強盜罪中,也有加重強盜罪與常業強盜罪的規定。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竊盜罪加重等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由普通強盜罪的刑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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