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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民法上的「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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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家」 .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午後密佈的烏雲,擋住熱烘烘的太陽,讓暑假中回到學校運動場練習投籃的曾永盛和他的同學,玩得不亦樂乎。只是好景不常,陣陣雷聲伴隨著閃電,顯示著雷陣雨就要到來,雖然年輕人並不在乎,禁不住學校裡留守的老師多次警告要他們趕快回家,免得變成落湯雞,才心不甘情不願收拾起籃球往回家的路上走!   在路上曾永盛腦海中忽然閃現出一個問題,就是剛才老師要他們趕快回家,那「家」是什麼啊?是不是每個人都有一個家呢!便把這個問題向同行的同學胡真敏徵求答案?胡同學想了想告訴他說:「什麼是『家』,我也不清楚,不過我可以肯定的是每一個人不一定都有家,前些日子,報上登出法務部草擬了一種『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草案中列有政府應依法保障同性戀者人權,並賦予同性戀者得組織家庭,並得收養子女的權利。在這消息見報以後,引起國內同性戀者高興,認為他或者她們今後依法可以結婚組織家庭了,還讓法務部的官員出面說明,組織家庭不是等於可以結婚,可見這些人目前似乎還是不能組成家庭?」   曾永盛由胡同學的話中知道目前有些人還沒有衝破組成「家」的障礙。就又想起這些人都不是報有戶口,領有身分證嗎,自己家中就中有一張「戶口名簿」,記載著戶長就是母親,自己是她的兒子,家中只有兩個人,兩個人是不是就是家呢?那「家」和「戶」又有什麼區別呢?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呢? -----------------------------------------------------------------------------------------------------------------------   什麼是「家」,先撇開法律不談,只要在這個「家」字下面潻個庭字,幾乎人人都會哼上幾句的那首「我的家庭真可愛」的兒歌,便會把這個問題交待明白。畢竟這個家與每個人的關係太密切了,所以就算是小學生,也可以用短短的言詞或者是文字,表達出自己家中的情形,如果要理出家的法律依據,這就要在我國民法中去找尋。   民法親屬編第六章是規定「家」的專章,一共有七條條文,有關家的定義,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是:「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說清楚一點,家是多數人為了達到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結合同居在一處的親屬團體,所以家是多數人的結合,一個人是不可能組成家的。   家的成員與成員之間,必須有親屬關係存在,像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等。家既然是多數人結合的團體,必須要有人出來領導這個團體,因此,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家置家長。這家內的成員,除了家長一人之外,其餘都是家屬,家長原則上由家屬推選來擔任,也可以由家中最尊輩或者最年長者充任。與這個家的成員沒有親屬關係的人,想與這一家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在一處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是可以加入這個家為成員,不過只能「視為家屬」。未來在立法上如果容許同性戀者共組家庭,這條條文便是很好的藍本,只要在家的定義方面作小部修正就可以了!   至於家的成員與成員之間的相處,依家的定義來說,要有永久共同為目的而同居在一處。這不是表示抱著這種目的家的成員,永遠就不 能離開這共同生活的家,遇到一定條件,家屬還是可以請求與家分離,自創新的家庭。那條件便是家屬已經成年,或者雖然未成年,但是已經結婚者(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對於這些具備與家分離條件的家屬,沒有主動要求與家分離,身為一家之主的家長,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有正當理由下是可以要求這些家屬由家分離的。   有關曾永盛想到的戶籍問題,那是屬於政府為了管理戶籍所制定的戶籍法範圍,與民法上的「家」是兩碼子的事,在戶籍法上,一個單獨生活的人,依戶籍法第三條第二項後段的規定,是可以獨立一戶並為戶長。所以戶口名簿上的戶長,並不等於一家的家長。而家長也不一定就是戶長。而家也不須要具備一定形式,不必辦理什麼登記,只要家人認同這個家,也就夠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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