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積欠債務,什麼財產都可以執行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625
積欠債務,什麼財產都可以執行嗎?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報上看到一則並不起眼的消息,卻確確實實讓他想了好幾天都想不透。新聞的內容是這樣的;故總統嚴家淦的媳婦嚴許婉瑱是一位畫家,上個月中旬在臺北市的國父紀念館舉行作品的聯合畫展,風風光光的畫展舉行到一半的時候,這位畫家的債權人交通銀行會同法院的執行人員到場要查封她的畫作。雖然女畫家表示對債務的事情一無所知,只記得她的前夫要她掛名在他經營的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十多年前已經換人經營,原以為公司出賣與人以後,後來經營者也與銀行達成協議,按月還錢。就應該沒有自己的事了,想不到竟有二千多萬元的連帶保證債務落在她身上。另外債權人交通銀行表示,是女畫家的日籍前夫向該行貸款七百多萬元,無力償還而落跑,經過十多年以後,目前的債務本金連同利息、違約金等已累積到兩千多萬元。所以聲請法院假扣押女畫家的財產。由於女畫家名下沒有值錢的財產,正好女畫家舉行畫展,所以請法院查封她的作品。後來女畫家與債權人交通銀行協調,願意提供展出中的作品五件,交由交通銀行處理。女畫家表示,其中一幅長闊各兩公尺,名稱為「鳳凰池」的作品價值就在新臺幣四百萬元。她還調侃地向執行查封任務的法官說她自己真的很訝異,心愛的畫作竟會這樣被拍賣還債。至於畫作的真正價值,辦理這案件的法官說,未來要經過鑑價,確定底價以後才能交付拍賣。   讓曾永盛想不透的是這位女畫家說,對於債務的事情她自己並不清楚,究竟欠了多少錢也不知道?那法院憑什麼就來扣押她的畫作?欠人債務,怎麼連欠錢的人所創作的畫作也可以執行?這麼看來在法律上似乎沒有不可以執行的財產?對於這一連串難以想透的問題很想知道答案。       ***      ***      ***   要回答曾永盛想要了解的那些想不透的問題,都要在強制執行法中尋求答案,首先要說明的是新聞報導中提到的五件畫作是被法院假扣押執行查封,所謂假扣押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保全程序,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者可以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可以利用這種程序聲請法院裁定,經法院准許先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法中也定有依假扣押裁定的執行程序,在提起民事訴訟以前,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使債務人無法脫產,用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所以假扣押的執行,只要扣押了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程序便告終結,沒有其他的行動。報上又提到辦理這件案件的執行法官表示,查封的畫作要經過鑑價,然後進行拍賣。由法官的話中可以知道這件案件不是保全債權的假扣押執行,而是把查封的畫作拍賣,換取金錢償還債務的一般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強制執行的事件的債權人,在聲請法院替他強制執行以前,必須依法律規定取得執行名義。也就是執行法院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書面證明文件,包括民事案件的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與調解等等。因為執行法院管的只是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所記載的義務。至於確定債務人該給債權人多少錢、多少利息或者違約金,都要根據執行名義的記載,沒有記載的就不能執行。債務人如果對執行名義記載的內容有所爭執,像欠的債務沒有那麼多,或者已經償還了一部分,除非債權人對這些爭執表示同意,執行法院都沒有解決的權責,不能插手其間,要由債務人自己提起民事訴訟來尋求解決。   執行法院根據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因為債務人的財產,是債權人的總擔保,只要屬於債務人所有的財產都可以強制執行。不過要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要酌留債務人以及與他共同生活的親屬二個月期間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及金錢。另外,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還列有七款不同種類不得查封的財產,包括債務人與他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需的衣服、寢具以及其他物品;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的器具、物品等等。這裡不作詳細的說明,特別要提的是這次所查封供拍賣的是債務人所繪製的畫作,繪畫是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例示的美術著作。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也就是說這種著作是不得由法院來查封拍賣。這位女畫家的畫作,是已經完成的創作,而且在國父紀念館展出,供觀眾欣賞,已經不是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就沒有這條法條的適用。所以法院對這些具有財產價值的畫作實施強制執行並沒有出錯。身為債務人的女畫家,也不必訝異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