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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施用毒品,都要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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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都要觀察、勒戒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學校在暑假開始前,曾經舉行一次全校同學的大集合,由校長對同學作了一次假期前的精神講話,交代同學在假期中要特別注意的事情。除了要同學們完成暑假作業以外,空餘的時間要多讀一些有益身心的書籍。跟同學或者朋友一同外出遊玩,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像地下舞廳、PUB等成人們聚集遊樂、消遣的地方,少年們千萬不可以進去,避免為自己惹來大麻煩。為了要加深同學們的印象,校長還特別為同學舉了一個實例說,本校有一位林同學,名字就不必提了,他念高中的哥哥,三個月前為了慶祝生日,邀請幾位要好的同學慶生,喜愛熱鬧的林同學也跟著那些比他大上幾歲的大哥哥一起起鬨,大夥兒聚會後進入一家地下舞廳狂歡。看到待在裡面的男男女女,搖頭扭腰,瘋狂地跳呀扭呀,情緒也跟著興奮起來。有人便買來幾顆「搖頭丸」供大家服用。林同學在他哥哥的同學聳恿下也服了一顆,服下藥丸的人都想借助藥力讓自己興奮,好與大家玩個盡興,想不到樂極生悲,大家都在恍恍惚惚的時候,大隊員警突然前來臨檢,當晚在地下舞廳玩樂的人都被請到警局進行驗尿,林同學雖然年輕幾歲,也不能倖免。驗尿以後如果認定有施用毒品,就有一連串法律的路要他去面對,做校長的人也無能為力。曾永盛非常清楚記住校長說這句話的時候,兩手一攤的面部無可奈何的表情。聽了校長這段話不久,曾永盛又在報上看到有關藝人安迪夫婦因施用毒品,先後被法院裁定要觀察、勒戒的新聞報導,曾永盛記憶所及,安迪夫婦是在去年的十二月間,在台北市內湖一家KTV包廂內與友人聚會,被人偷拍他們施用毒品的鏡頭,然後向他勒索金錢,他便與家入出國去避風頭,事情沈寂了一段時候,報紙又報導勒索他的案件破了,也牽出他們夫婦施用毒品的事情來。讓曾永盛覺到奇怪的是事情都已經過了好幾個月,除了被人偷拍的照片以外,還能用什麼方法證明他們施用那些毒品?這次看了報紙,才知道他們是被檢察官採取頭髮送到調查局去鑑定,結果被發現有MDMA和K他命的陽性反應,然後根據一個人的頭髮每個月一到一點五公分的生長速度,推算出他們在四個月前有連續施用毒品MDMA和K他命等情形,法院就根據這鑑定,裁定他們要接受觀察、勒戒。這真令曾永盛目瞪口呆,好奇妙的科學方法!把四個月前有沒有施用毒品?施用那些毒品?像照妖鏡一樣讓它一一現出原形。那些在執法人員前面只會閉著眼睛把自己犯行推得一乾二淨的狡惡之徒,今後該沒有什麼戲可唱了。現在他只是想知道那些檢驗出有施有毒品的人,除了要接受觀察勒戒的處分以外,未來還有那些法律程序等著他們去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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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暑假期中,是青少年們最容易接觸毒品的時期,這當然與青少們在假期裡沒有功課的壓力,沒有老師的叮嚀與督導,可以任意追求剌激大有關係。曾永盛的校長所提到那位林同學所以會施用毒品,便是一個例子。那些物品被稱作為「毒品」?依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下的定義,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可見毒品本來就是藥品,但是用多了會使人成癮,危害到人的身心健康。所以政府特別制定法律來管理。由於科技日新月異,毒品的製作也跟著更新,政府必須隨時依據實際狀況,用這條例第二條的附表加以變動,來保護國民的健康。以前未列入管理的被稱件「快樂丸」或者「搖頭丸」的MDMA,已列為第二級毒品管理,K他命則列為第三級毒品管理。犯了這條例第十條所規定的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的毒品的罪名,依照這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經過法院的裁定准許,都要送人指定的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的處分,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勒戒處所經過一段時期的觀察、勒戒,認為接受觀察、勒戒的人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要報告法院,馬上把接受觀察、勒戒的人釋放。成年的被告由檢察官為不起訴的處分;少年的被告則由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也就是不必負任何刑事責任。事情便告一段落。如果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那就要接受六個月以上的強制戒治,一直到沒有強制戒治的必要為止,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受到這些處分的被告,都不算是犯罪,在五年以內再犯施用毒品的犯罪,相同的程序又要再重來一次,直到經過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以後,經過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或者法院的不付審理的裁定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施用毒品的犯罪,檢察官才能依這條例的二十三條的規定追訴這被告的施用毒品犯罪。少年犯才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用裁定交付審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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