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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概括承受問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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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承受問題多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宋仁達原來的住家是中部地震災區的一幢大樓的十二層,九二一大地震讓這幢大樓傾斜了四十五度,不能繼續居住下去,一家人就搬到台中市租屋來居住,宋仁達也就轉學到台中的國中來唸書,二個月來生活慢慢地能夠適應,地震造成的陰影,也慢慢地在他心中褪去,不過不時地會聽到父母在討論要不要在台中市買一棟房屋定居下來。在他們討論過程中,最主要的爭執在於災區那幢傾倒的大樓有沒有﹁概括承受﹂的問題,據父親說那幢大樓他們雖然住了五年多,可是還有銀行貸款二百多萬元沒有還清,怕沒有概括承受給銀行,將來會有麻煩,所以不敢再買房屋,因此經常跟他母親爭執不下!
宋仁達前陣子在報紙上也看﹁概括承受﹂這幾個字。但是不瞭解真正的意義,只是說銀行要概括承受那些災區中被震倒的房屋的貸款債務。經過這麼長的時間,還沒有作出決定,這﹁概括承受﹂是那麼重要嗎?他很想知道這﹁概括承受﹂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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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承受﹂是我國民法債篇中的一個專有名詞,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一般的債務依這條法律由第三人來概括承受,債務人依同法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已經到期的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的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也就是說,你借錢給債務人,本來這筆錢就應該由債務人負起歸還的責任。現在有第三人出面概括承受這筆承債務的人,就要負起償還債務的責任,如果因種種原因還不起這筆錢,原來借錢的債務人,應該在這筆借款到期這天起兩年以內負連帶責任。借錢給他的債權人沒有在承擔人那裡拿到錢,還是可以回過頭來向他要。所以站在債權人的立場來說,概括承受的債務承擔,對債權人是絕對有利的,因為原先是一個人要還債,現在變成兩個人來還債,等於多一層保障。
銀行貸款給客戶買房屋,通常都是要求客戶把房屋和土地設定抵押權,客戶如果不能按照約定還錢的期限償還債務,銀行就會行使抵押權人的權利,聲請法院來拍賣債務人的房屋,收回他的債權。這種房屋貸款債權,比起憑信用就放款,風險就少多了,可是這次九二一大地震把很多銀行的客戶房屋都震跨了,其他財產也跟著受到損失,沒有能力再來按期付清房屋貸款。而抵押的房屋屋又是東倒西歪成為一堆廢土,想行使抵押權又從何行使起,所以有人想到由銀行來概括承受抵押的債務,也就是抵押的債權和債務都由銀行來概括承受,這種承受的方式,對於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已經因地震而成為廢土一堆的債務人,固然是利多,因為不必再有分期繳款的煩惱了,但是就銀行來說,概括承受的結果,由於擔保債權的房屋已成廢土,想從中取回貸款,有如水中撈月,唯一的希望,是從房屋拆除後改建得到一些利益。銀行屬於營利事業,有關業務是以追求商業利益為目的,對於不容易帶來商業利益的概括承受,自然會作多方考慮,不能很快作出決定,是可以理解的。
使二千多人罹難的九二一大地震,除了上面所說的概括承受問題多多以外,另一個問題是無概括承受之名,而有概括承受之實的繼承問題,這次因地震而罹難所遺留的財產,依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由他的繼承人繼承,這是繼承人的權利,但也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義務,如果繼承人沒有在法定期間作出拋棄繼承或者限制繼承的決定,就要對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負起責任,這就是法定的概括承受,遇到類似這種情形,也要多方考慮,免得所得不夠償還債務,還要另籌財源來還債。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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