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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被人收養,與本生父母恩斷義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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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收養,與本生父母恩斷義絕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國中生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用大號字作標題的新聞,內容是報導一位住在台北市開設紡織廠的洪姓大老闆,在一連生下四個女兒之後,終於在民國四十六年喜獲麟兒,當時這位洪大老闆喜出望外,刻意要把這位得來不易的兒子栽培成材,為了讓兒子有較好的生長環境,培養他的獨立性格,在他小小年紀的時候,便把他送到美國定居並接受教育。後來又想到兒子長大了要回國服兵役,為了澈底解決這個困擾的問題,在兒子十歲的那年,又把他送給英國籍的張姓友人收養,這位張姓友人也在台北市替洪姓孩子辦好收養的手續,完成戶籍登記,洪姓小男孩也被改為張姓,從此成為張姓友人的養子。這些措施都出是洪大老闆的精心安排,一切自然相安無事。後來張姓少年也回到洪家與家人團聚居住,生父母並曾前往美國與他同住。所有狀況就像兒子沒有被人收養一樣,只是這小男生改為姓張的差異而已。不料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洪大老闆在民國九十一年間,搭乘華航飛往香港的班機在澎湖空域遭遇空難身故,沒有對自己的身後事用遺囑預作安排,卻留下高達十餘數的巨額遺產,原先這位改姓張的少年,這時已經成為張姓男子,原以為親生父親留下的巨額遺產該有他的一份,想不到享有遺產繼承權的四位同胞姊姊中,卻有三位表明不願意與張姓男子共同繼承的意見,她們是認為張姓男子成為他人的養子已經三十多年,從來沒有提出異議,顯然沒有認父歸宗的意思,不應該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張姓男子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提起了收養無效與繼承權存在的民事訴訟。新聞報導還說這件民事訴訟所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就高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不過,這件投下高額裁判費一搏的訴訟,已經被第一審法院判決敗訴,未來這案件是否會因再砸下巨額裁判費上訴,或者因省錢而就此確定,尚未可知。曾永盛對於這件案件的原告甘願砸下重金,來打這場官司,顯然是這件案件的結果,對原告關係非常重大。但是對一位報紙的讀者來說,法律是站在雙方當事人中的那一方,就沒有那麼重要了。也就是說,最後那一方的當事人會獲勝,他並不是有高度的興趣,只是想知道一個人被他人收養為養子或者養女以後,與親生父母之間,在法律上是處於什麼地位,是不是就此恩斷義絕呢?      ***     ***     ***   民法上的收養制度,主要是指收養雙方的當事人,互相以取得親子身分為目的的合意行為。什麼是親子關係呢?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就是親子關係,一般來說,父母子女都是基於血緣關係而成立的自然親子關係。經過收養而成立的親子關係,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具備了各種法律所規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以後,使本來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也成立了親子關係。不過,這種親子關係是由於法律的擬制而成立,所以學者稱這種親子關係為擬制的親子關係。收養關係合法成立以後,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一切都與有血緣關係的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從收養者之姓,養父母姓什麼,養子女也跟著姓什麼。就養父母來說,養子女就是自己的子女。養子女對於養父母也是自己的親生父母一樣,所差的只是他們之間缺少血緣關係而已。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成立了父母關係以後,與自己親生父母之間,究竟處於那種關係,我國民法上並沒有明文加以規定,不過,我們可以從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的規定中,得到一些端倪,這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文中所指的「本生父母」便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親生父母,也就是說只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才能回到親生父母的懷抱。並回復了與原來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可以分成兩種:第一種是自然的血緣關係,這是不可分離的,子女縱被他人收養,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還是照常存在,沒有什麼回復或者不回復的問題。第二種是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法條中所稱的回復,指的就是回復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關係。由於條文中是使用「回復」兩個字,可以想見的是子女被人收養以後,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關係,並非因為被人收養而當然消滅。只是在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的狀態。在與本生父母關係停止中,本生父母死亡,已經被他人收養的子女,因為權利在停止中,自然沒有權利繼承財產。只能在養父母死亡的時候,繼承養父母的財產。如果在本生父母死亡以前,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他才有權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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