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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事訴訟與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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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與辯護人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家住桃園的曾永盛大表哥汪金明,由於喜愛飆車,不久以前深夜與他同伴三人在陽明山飆車蛇行,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當場逮捕,送到檢察官那裡,人雖然得到交保,案件還是被提起公訴。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那天,同案的兩位被告,也就是他的好朋友,都請了律師擔任辯護人一起到庭,只見兩位辯護人在法庭中根據卷內資料,比手畫腳滔滔不絕地為被告作有利的主張,還要求調查這,調查那。相對地沒有請辯護人的大表哥在法庭上顯得是那麼落寞孤單,一臉無助又無奈的樣子,令當時跟著母親去旁聽的曾永盛也為他難過。案件被法官改期審理後,大表哥步出法庭口中雖然沒有說什麼,但是露在臉上的表情,看得出來是多麼竭望也有一位律師替他辯護。曾永盛知道請一位律師當辯護人是要花上一筆大錢,可能是他們家庭環境不是很寬裕,籌不出錢來為他請律師。想不到曾永盛的母親也想到這一點,便聯繫幾位親戚,大家出一點錢資助這位大表哥,讓他也可以請一位律師作辯護人,對他所涉嫌的刑事官司有點幫助。   曾永盛由於大表哥無錢請律師,結果是母親與幾位親戚們共同資助,讓他也有律師替他辯護這件事,想到一個犯了罪的人,也會因為手頭有錢沒錢而有不同的境遇;有錢的人犯下罪,自己雖然不懂法律,借助金錢便可請來有法律專長的律師作他的辯護人,處處為他作最有的利的辯護;沒有錢的人只好硬著頭皮去作孤軍奮戰。雖然法院會秉公依據法律來審判,但是相同的事實,請得起律師為辯護人的被告,經過專業法律人的辯護與不懂法律的被告坦誠告白,兩者所產生的效果顯然會有差異。進而影響到法院公平的裁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名言, 在此種情形下,似乎被打了折扣。不知道法律有沒有補救措施。      ***     ***     ***     ***     ***      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雖然也是當事人的一造,與原告也就是檢察官或者自訴人相同。但是原告通常都是掌握有相當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可以對被告進行銳利的攻擊,要求法院對被告論罪科刑。被告只是處於挨攻擊的一方。而檢察官都是富有法律知識對刑事案件具有經驗的法律人,自訴案件請有律師作代理人的也是如此,他們在法庭上所發動的攻擊行為,是難令不懂法律的被告所能防禦的。辯護制度就是刑事訴訟法設計保護在法庭上居於弱勢地位的被告利益,對於來自原告的攻擊。協助被告為防禦的行為。這協助被告實施防禦行為之人,便是所稱的辯護人。什麼人可以有資格擔任被告的辯護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由這條條文來看,有資格擔任被告辯護人的人,原則上是律師,只是案件被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以後,得到審判庭的審判長的許可,可以選任非律師當辯護人,非律師作辯護人,有沒有具備法律素養,應該是審判長最優先考量的條件。至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司法警察調查中,或者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也可以選任辯護人,但是所選任的辯護人,只有律師才有資格擔任,因為這種情形是屬於起訴前的程序,法律並沒有允許可以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的例外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每一被告最多可以選任三位辯護人,經濟狀況良好的被告,挾其財力可以請三位律師,組成律師團替他辯護,在聲勢上似乎占盡優勢,請不起起律師的同案被告與他相較,顯然氣焰短了一大截。這不要緊,站在法庭裡接受審判,講的是法律與證據,不是憑聲勢的。另外刑事訴訟法為了保護被告在訴訟上的權益,設有強制辯護制度:凡是犯了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第一審是高等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在法院開庭審判的時候,必須要有辯護人在場才可以。被告自己已經請了辯護人,開庭要通知辯護人到場。而請不起辯護人的,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指定法院裡的公設辯護人替他辯護,使他的氣勢不會比同案被告差。這種指定辯護人的制度,對於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的被告,也可以適用,而且不限於罪輕罪重,有必要的時候,審判長都可以替他指定辯護人。不過,主管機關認為現行法這些保護規定,對居於經濟上的弱者還是沒有照顧到,於去年提案修正這法條,為立法院接納後,並且在本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施行日期訂在本年的九月一日。新條文除了原有的指定公設辯護人以外,還可以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指定為被告辯護的範圍,更增加了「低收入戶被告」,未來請不起律師的低收入戶被告,不必花錢也有律師替他辯護,費用當然要由政府來負擔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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