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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豪宅被查封,不解決會被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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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被查封,不解決會被拍賣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報上刊出一則新聞,一位在歌壇上享有盛名的羅姓歌手,在台北市擁有一幢四層透天的別墅,價值在新台幣三千六百萬元以上,由於這幢豪宅在購買之初,曾經向一家銀行貸款六百七十萬元。貸款當時的年利率是百分之八點五,最近幾年來利率一再下降,目前市場上的房貸利率已經調降到百分之二點三,而這家貸款給他的銀行,仍然無動於衷,照常對羅某按原訂的利率收取利息,毫無減收的意思。這可惹火了這位名歌手,一氣之下,就拒繳貸款的本息,銀行在收不到該收的本息以後,也顧不得該客戶是不是金母雞,只好根據契約行事,採取法律行動,聲請法院對羅某發支付命令,等到支付命令確定,便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就依聲請對這豪宅貼上封條。   這位名歌手的豪宅被查封的消息被媒體爆開後。豪宅主人正在國外度假,報上說當他知道這件事後,面對著記者只是輕淡描寫地說:「絕對有財力繳得起貸款,不願再繳,是因為不合理,這麼做只為凸顯問題,敦促銀行出面處理。」名歌手的一位在台好友也為他嗆聲鳴不平,指他決不是還不出錢,只是抗議消費者的權益被忽視,如果豪宅被查封、拍賣,他絕對有能力買回來。一向為消費者撐腰的消費者基金會知道這件事以後,認為這位名歌手的遭遇,應該不是特殊個案,他們已經進行了解,銀行若不同意調降,將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希望銀行能夠優先降低這些老客戶的利率。   平時只知道捧著書本猛啃的國中生曾永盛,對於理財方面的問題,真的是一竅不通,兩手經常空空,怎可能會有多出來的錢讓他去理。所以對新聞報導中提到的一些問題,不是很瞭解,只知道欠債是要還錢的那套大道理。報上還提到這位名歌手辦一場演唱會,就有好幾百萬元鈔票可以入袋。拿出幾百萬元來償還債務,該是輕而易舉的事情,相信他的故意不還錢,的確只是想突顯問題,爭一口氣。不過,為了爭這一口氣,使出這些動作,是不是有助於整個問題的解決?另外,名歌手的好友說豪宅如果被查封、拍賣,名歌手也有能力買回來。問題是為了賭氣,有這樣做有必要嗎?因此他很想多瞭解一些有關查封、拍賣方面的常識,好讓自己深入思考這些問題。      ***     ***     ***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查封和拍賣,都是我國強制執行法上的特有名詞,強制執行是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像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民事裁定、支付命令、和解和調解筆錄等等,聲請執行機關也就是法院,對債務人施用強制力,強制他履行債務,讓債權人在私法上的請求權得到滿足的一種程序。說白一點,就是由法院利用公權力替人民來討債的那麼一回事。不過,想要法院為您討債,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首先要取得執行名義,也就是上面提到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支付命令的文件當作執行名義,沒有這些文件,休想勞動到法院。然後要按照執行標的價額或者金額繳納一定的執行費用,法院才會按步就班讓您的請求權獲得實現。像這位名歌手豪宅被查封,據新聞報導,債權人的銀行,也是先聲請法院對名歌手發出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以後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權人的執行名義,是要債務人給付金錢,債務人沒有能力交付金錢,法院在實施強制執行的時候,是可以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所以查封拍賣,只是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過程中的一種方法。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實施查封以後,債務人對這特定的財產就喪失了處分權,由國家取得處分權,不可以再對查封物有出租或出售的行為,要靜待法院作出進一步的處置動作,通常法院在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後,當事入雙方對於債務的解決,仍未達成協議,就要準備下一階段的工作,查封的如果是不動產,要先經過鑑定底價的程序,以後才能把查封財產定期拍賣,用拍賣所得的錢替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終結強制執行程序。   由上面的敘述來看,債務人的豪宅被查封,都須經過各種不同的法律程序,現在既然進入查封的程序,債務人方面仍然無意把債務解決,一味賭氣硬拗,於事的確無補。債權人又不主動把案件撤回,最後只有走上拍賣之路,市價三千多萬元的豪宅,最後能夠用多少錢拍定,還是未知之數,不過那些拍賣的費用,像在報紙上登拍賣廣告為數不少的廣告費,都要由債務人來負擔。為了一口氣,賠上精神與金錢,這又何苦呢! 民事紛爭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只要雙方談好了,案件隨時可以撤回而終結。想撿便宜買豪宅的人,不一定會有機會。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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