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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詢問與訊問 , 有何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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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與訊問,有何區別?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住在曾永盛家樓上的潘媽媽家,也是一個單親家庭,大概是和曾家處境相同的緣故,兩家交往就特別密切,潘家遇到難以解決的事情,潘媽媽都會下樓找曾永盛的母親切磋切磋。潘家有一位名叫大年的兒子,高中畢業後沒有考上大學,目前正在等候當兵的召集令,晚上則到附近一家全天不打烊的超商去當大夜班的店員,賺點生活費用。白天多半是在家中睡覺,偶而也會去泡泡網咖。鄰居雖然很少看到潘大年的人,但是對他的評價都還不錯,多認為是一位有上進心的男孩子。
這天晚間,潘媽媽又到曾永盛家找他媽媽談事情,談了一個多小時才走。在房中溫習功課的曾永盛這時才敢出來到客廳走走,順便喝點水。看到短櫃上放著兩張影印的文件,瞄上一眼,其中一張是警察分局的通知書,另外一張是檢察官的傳票,上面都有潘大年的名字,便問母親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他母親告訴他:「剛才潘媽媽來就是為了這兩張文件,前幾天警察局查獲一件搶案,被逮到的嫌犯是潘大年在網咖認識的年輕人,警察問那嫌犯有什麼人同他一起去作案?那嫌犯就亂指是潘大年,警察局就用這一張通知書通知潘大年去『詢問』,他也時去了,還好那嫌犯行搶的時間潘大年正好在超商值大夜班,警察就讓他回來。原以為就沒有事了,今天又收到檢察官這張傳票,傳他的原因是『訊問』,潘媽媽認為潘哥哥已經被警察詢問,應該是沒有事了,為什麼又來個訊問?心中疑慮重重,所以來跟我研究,我也不清楚其中有什麼關係,要她把資料留下來,明天拿去請教別人。」
曾永盛聽母親這麼說,再把那二張影印文件拿起來看,還是看不懂,很希望早些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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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潘媽媽產生迷惑、曾永盛與他母親看不懂的「詢問」與「訊問」,都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專有名詞,若沒有對刑事訴訟法作深入瞭解,僅僅在文字的意義上去推敲,是不容易得到一個正確的答案。現在先就「詢問」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意義來說明。
詢問這個名詞,在刑事訴訟法中首先出現在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上段裡,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由這條文的內容來看,詢問是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蒐集犯罪證據的一種方法。這條文所稱的可以調查犯罪嫌疑的司法警察官,指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規定的: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士官及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職權者,像調查局的一定官階的調查官員。這些司法警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依這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就應該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所稱的司法警察,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是指警察、憲兵以及依據令關於特定事項可以執行司法警察職權者,像調查局的調查員、海巡署人員等等。這些人員依這一條的第二項的規定,知道有犯罪嫌疑,也應該開始調查,並且把調查情形報告檢察官。這些人員在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時是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前來詢問。也就是問話,不過所用的通知書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要由他們所屬的司法警察機關的長官簽名才可以。
至於訊問則是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一種對人的強制處分,訊問的對象是被告,這與接受詢問者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並不相同。進行訊問的人,案件在偵查中是檢察官,在審判中則是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合議庭的審判長。訊問的目的在偵查中是查明犯罪情形以及蒐集證據。在審判中除了調查犯罪情形以外,也是給被告一個辯解的機會。所以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詢問與訊問雖然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對特定人的問話,除一些現行犯被逮捕或者因案經拘提到案者外,都要經過通知或傳喚的方式要應訊人到場應訊。這兩種方式看起來似乎沒有多大差別,不過應訊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而不到場的話。在法律的效果上卻大大的不同,詢問是警察機關的通知,沒有強制力,不到的話警察機關只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將其拘提到案。經檢察官或者法院傳喚不到,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就可以直接簽發拘票,強制其到場。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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