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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逮到小偷,不可動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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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到小偷,不可動用私刑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家報紙,轉載大陸四川省的華西都市報的報導:成都市某大學有兩位趙姓與張姓的學生,除了在學校就讀以外,還合資在學校的生活區內,共同經營一家名稱為「東方影視傳媒工作室」,當起兼職的老板來。今年的四月八日晚上,有兩位當地不務正業的年輕人吳強和王宇潛入校園分頭行竊,吳強從「東方影視工作室」裡偷走一支小通靈的手機,被趙、張兩位學生發現將他攔下,並與多位在場的大學生加以毆打。不久,在另處行竊的王宇回頭來到「工作室」內找吳強,結果是自投羅網,被趙、張兩人逮給正著,在場多名學生就用棍棒、臉盆等物不斷對兩竊嫌毆打,一直到第二天凌晨。趙、張二人這時向被逮的吳、王二人提出條件,要兩人各交出人民幣五百元作為賠償,這事就可以放人私了。結果吳姓小偷聯絡到父母,由父母交出五百元把人帶走。王姓小偷因為交不出五百元的賠償款,繼續遭受到毆打。天大亮後王姓小偷出現體力不支的現象,趙、張二人這才覺得事態嚴重,方向當地的公安派出所報案,公安方面介入後才把奄奄一息的王姓小偷送醫,由於傷重急救無效後便告死亡。成都市新都區的人民檢察院已經把涉案的趙、張兩位學生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予以逮捕。另外據派出所調查,參與毆打的大學生多至十餘人,案情未來將向橫線發展,偵辦結果恐有更多青年必須負起傷害致死的重罪刑責。   國中生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報導以後, 覺得這事件的發生,雖然離我們是那麼遙遠,但是事情的起因,是由於竊盜猖獗所引起,竊盜問題是社會治安不理想所導致,那些前途本來大有可為的知識青年,為了維護自己財產上權利,反而淪為重罪囚犯,真是值得同情!他又想到,在我們這裡,竊盜橫行在社會上也不算是小問題,各種視聽媒體,幾乎每天都有不同形態的竊盜犯罪的新聞報導,類似大陸發生的年輕氣盛學子,由於財物被竊,憤而動手揍人,以致釀成命案的案例,在我們這裡也很有可能會發生。原因是那些專做無本生意的竊盜他人財物的人,社會上絕大多數的人都對之深惡痛絕,一旦行竊被人當場逮到,都會視作過街老鼠,人人都要喊打。乘機飽以幾記老拳,給他一些教訓,該大有人在。因此,他很想知道在我國法律下,逮到小偷,動用私刑教訓他幾下,算不算犯罪?萬一出手過重,鬧出了人命,又要負那些刑責?自力逮到竊嫌,用什麼方法來處置,才算是最妥適的方法?      ***     ***     ***   竊盜,在我國可說是一個非常非常的古老罪名,遠在西漢高祖劉邦所提收攬民心的約法三章中,就出現這個「盜」字。直到如今,竊盜還是繼續在禍害社會,可見要把竊盜的問題徹底解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陸地區對於竊盜犯罪的懲處,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犯了盜竊公私財物罪,可以從竊得財物的次數與數量,分成三個階段來量刑,最輕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最重的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雖然嚴刑重罰,竊盜犯罪仍然是居高不下。我們這裡竊盜猖獗的情形,在大街小巷隨處都見到家家戶戶,裝上各色各樣的鐵窗鐵門就可以得窺一般。竊盜的惡行,固然為多數人所不齒,也為多數人所痛恨。行竊者在行竊當場為失主發覺被逮住。這時的失主如果一時氣憤難消,像大陸那邊那些大學生一樣,在嫌犯身上舒張幾下手腳消消氣,大陸的大學生已經因此而鋃鐺入獄。在我們這裡一旦被發現有這種情事,動手動腳的人,為自己帶來厄運,也好不到那裡去。因為行竊的人不當的行為,國家的法律,必定會加以制裁。這制裁犯罪的權利,並不會移轉給身為失主的人。也就是說失主並無權利可以對他人實施制裁的行為,如果執意去實施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導致他人的身體、自由受到侵害,甚致失去生命,這種加害的行為,當然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像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便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本來只想對行竊的人施以小小的簿懲。想不到控制不住,而使人一命歸陰,因為下手當時並沒有要剝奪他人生命的意思,所以只成立同法條第二項的傷害致人於死罪,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逮到當場行竊的竊盜犯,這在刑事訴訟法上稱謂現行犯,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問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逮捕的時候被逮捕的人如果反抗,還可以用強制力迫其就範,以後將其送給司法警察或者檢察官,由有權責的人依法處理,這才是最妥適的方法!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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