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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在別人牆上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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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在別人牆上噴漆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國中班上有一位周年和同學,上學期課上到一半的時候,因為家庭的因素,必須隨同家人遷居到台北市的天母社區,由於周同學為人隨和,與同學相處都很好,在離班前一天,同學們還特別為他們舉辦一次惜別會,表達離情。周同學在新居住地熟習環境以後,還給全班同學寫了一封長長的信,敘述他移居到天母社區以後,已經慢慢地適應那邊的環境,而社區及附近住了很多國外人士,很像一個小型的聯合國。所以他也因緣際會認識了好幾位外國朋友,跟他們在一處,以前功課中最怕的英文,現在已經不成為問題,尤其是在說的方面,進步更多。由於交遊關係,目前花在唸書的時間,沒有以前多,除了英文以外,其他功課分數就沒有以前高,不過他不會後悔,畢竟他已經從中找回了自己!   曾永盛的同學對周同學這封信,產生了兩種不同的迥響,有些同學認為周同學這樣做,會嚴重影響其他功課的學習,這不是國中生求學的態度。也有人認為周同學已經走出自已想走的路,至少不必像他們那麼辛苦地唸書。過了一段時間,大家便把周同學這件事給淡忘了!直到這學期開學,同學們重回到學校裡,聊起假期中的種種,才有人提到在報上看到有關周同學名字的新聞,報上說這位周同學這天跟幾位外籍青少年,深夜還在社區的公園中喧鬧,當地的里長出面勸導他們回家。招惹他們不滿,當夜便用油漆把里長家的一片白粉牆,噴成花花綠綠,這些舉動被附近的監視器錄得清清楚楚,惹得老里長火起,便向少年法庭告上一狀,結果如何?沒有看到後續報導。 --------------------------------------------------------------------------   把各種不同色彩的油漆,亂七八糟地噴向別人粉白粉白的牆壁,使其成為一副見不得人的大花臉,這些動作看起來似乎不具什麼意義,好像只是青少年們一種洩恨的行為。如果這樣的行為發生在自己的家中,當然不會有什麼影響,牆壁被噴漆後覺得有失美觀,花點錢買罐油漆再噴回白色那就沒有事了!不過他們噴的可是別人的牆壁,別人的牆壁是別人的財產,別人的財產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這些近乎胡鬧的行為,還是要負起法律責任。究竟要負起怎麼樣的法律責任,這得要看被害人的態度,在刑事責任方面來說,把別人一堵好端端的粉白牆壁,用油漆使其成為大花臉,應該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單純毀損他人所有物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或許有人要問,這堵牆雖然被噴了漆,但是牆還是聳立在那裡,既沒有毀,也沒有損。牆將外面隔離、阻擋功能還是存在,怎麼會成立毀損罪呢?不過,牆壁的功能,除了隔離、阻擋以外,還有美觀的效用,否則所有人怎會花錢把這牆壁刷成粉白粉白的呢!把牆壁噴成大花臉,牆壁潔白的美觀功能消失,也就是使原來狀態產生顯著不良的改變。所以還是要成立這一條的毀損罪。由於這一條犯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要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不告,或者告了以後又在一定條件下撤回告訴,法院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下,就不會判處罪刑。通常這些案件的被告,都知道是自己理虧,惹出來的麻煩,甘心向被害人認錯或賠錢,得到被害人原諒而撤回告訴,換來檢察官不起訴的處分或者法院不受理的判決。   不過,這樣解決案件的模式不能適用惹麻煩的周同學和那些未滿十八歲的少年身上,因為少年犯了這些輕微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案件縱然撤回告訴,少年法庭還是要依照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不受撤回告訴的影響。另外被害人的牆壁被噴漆後,要回復原狀所支出的金錢,還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這些少年與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這些少年的父母,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少年氣可以盛,但是在做出損害別人的權益行為以前,必須要多多思考這些法律上的問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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