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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查獲罪嫌 , 不可迫其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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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竊嫌,不可迫其認罪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在學校上課中聽導師提到,最近某班有一位女同學,假日和她唸國小的妹妹結伴去逛一家大賣場,在唱片部選買了當紅歌手的兩張CD,本來想再買一張也是心愛歌手的CD,可是算算錢包裡的錢已經不允許她再買了。便起了貪心,將這張愛不釋手的CD藏到妹妹的背包裡,想把它偷帶出來,在門口被大賣場的保全人員逮個正著,姊妹倆被帶到大賣場的辦公室裡,一位唱片部的主管硬要她們寫自白書,也就是承認有偷竊CD這回事,她們不肯寫,那位主管便對她們恐嚇稱:「不寫要把妳們的手剁斷。」嚇得兩姊妹乖乖地把自白書寫好交出。那位主管便通知這位女同學家長前來,家長到達後,那位主管便提出賠償一萬元私了的條件,女同學的家庭環境不是很好,一萬元就是拿不出來,折騰了三個多小時,才報警把倆姊妹帶到派出所去。   這件案件經過警方調查後,因為倆姊妹還是少年,便依竊盜的罪名移送少年法庭處理。那家大賣場唱片部的主管逼迫姊妹倆寫自白書,被認為有妨害自由的罪嫌,也被送到檢察官那裡去偵查。這是學校目前所掌握到的資料,為了維護學生的隱私,學校是不會把這件事公布出去的。導師還特別提到,他之所以用不透露那位同學的姓名和班別的方式,把這件事約略告知同學,只是希望同學能夠記取這件活生生的例子,作為自己的借鏡,非分之財千萬不可取,為了貪一點點小便宜,一旦東窗事發,會毀掉一個人的大好前途。   對導師苦口婆心的這一番話,曾永盛除了牢記在心以外,還為那墜入法網的倆姊妹未來而擔心,不知道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讓他不解的是那位大賣場的唱片部主管,抓到偷東西的人,怎麼還為自己惹來刑事官司,原因究竟在那裡?     ----------------------------   台灣地區近幾年來開設了不少家大賣場,場內堆滿各色各樣家庭日常物品,琳瑯滿目,美不勝收,只要看中意的或者有需要就儘管往籃子內塞,推車上搬,絕對沒有人會多看你一眼。不過,當要把這些選定的物品帶回家的時候,必須要先到結帳處結帳,付清價款,才能走出這家大賣場。如果不想掏錢付帳,又想擁有一些自己想要的物品,把這些東西夾帶在身,只要走出結帳處,因為藏有未經結帳的贓物,被查到就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竊盜罪現行犯。   由於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因此,當大賣場的人員發覺有人沒有結帳要帶走大賣場的貨品,就出面攔阻,不讓這位貪小便的人離開,他們雖然不具司法警察人員身分,逮捕在大賣場行竊的現行犯,是合法的行為,如果被逮捕的人反抗,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還可以使用強制力來執行逮捕。不過,逮捕以後要儘速把犯罪嫌疑人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大賣場唱片部門的主管對於偷竊他所管唱片的現行犯,既然有權逮捕,為什麼還惹出刑事官司呢?問題是出在這位唱片部主管求好心切,要求太完美的關係。這話要從刑事案件的證據說起,上面提到的小姊妹倆從大賣場內順手牽羊偷帶唱片被查獲的事實,若從刑事案件的觀點來看,被查扣偷帶出來的唱片和在大賣場出口查出偷帶行為職員的證言,已足夠成立竊盜罪現行犯的證據,縱然小姊妹抵死不認 也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至於被告的自白也就是自己承認有犯罪行為,雖然可以作為被告犯罪的證據,但是這種自白,必須被告在自由意志下所作成,如果被告不肯承認犯罪行為,經過了旁人的「加工」,使用了一些非法或者不正當的手段逼人承認,像這位大賣場的唱片部主管是用「不寫要把你們的手剁斷」的言詞,要姊妹倆寫自白書,這種行為用法律名詞來說,就是「脅迫」。被告的自白如果是用脅迫的方法而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是不得作為證據的,有自白等於沒有自白。所以那位主管白忙一陣,仍然於事無補。而用脅迫方法逼使他人自白犯罪的經過,而受到脅迫的人並沒有向人自白犯罪的義務,因此,使用脅迫的行為人,成立了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的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罰金。這是那位主管所始料未及的事。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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