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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緊急命令加速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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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加速救災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九月二十一日那場大地震,使台灣中部美麗風景區山河變色,許多市鎮成為廢墟,也因此奪去二千二百多條無價人命,是台灣地區多年來最嚴重的天災!慶幸的是災後政府與民間的全力投入救災工作。目前日夜不休的搶救工作雖然暫告一段落,展現開的是如何安頓災民與復建災區的工作。     住在南投竹山的何國清的住宅在這次大地震中被震得支離破碎,他就讀的國中校舍也被震得東倒西歪,過了幾天的餐風露宿的災民生活後,遠在台北擔任律師工作的伯父趕到他家探視,並且救濟他家一大筆金錢與物品,讓他家困頓的環境稍微獲得改善,最難得是他伯父覺得唸國二的何國清的課業非常重要,目前學校復課遙遙無期,為了避免學業被耽誤,想把何國清帶回台北住處附近的國中寄讀。從來沒有離家在外過生活的何國清雖然有些不願意,但也不敢違抗伯父的好意,便同他一起到台北來生活。     生活在台北雖然還有停電之苦,但是跟災區到處都是斷垣殘壁相較,真有天壤之別,何國清除了珍惜自己目前的生活外,也極度關懷遠在災區的自己家人和在那裡受苦的一大群人,有空便努力蒐集那邊災害的資訊,伯父家中一大堆報紙,便是他獲得資訊最大來源。這天他看到報上登載總統為了救災、重建,頒發了緊急命令,很想知道救災重建跟總統頒佈的緊急命令有什麼關係?救災就救災嘛!為什麼又要動用緊急命令的法寶呢?這對他提早還鄉有沒有幫助?     ************************************************************************************   緊急命令是我國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一種,依照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的時候,總統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經過行政院會議的決議,可以發布緊急命令,作必要的處置,以取得時效,但是必須在發佈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如果不同意,這緊急命令就失效了。到了民國八十年,國民大會代表有鑑於國家情勢需要,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將在立法院休會期間一節條文刪除,並將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的期間改為十日以內。以後又修正把這條條文改列為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這次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就是根據這增修條文來發布,而且在九月二十八日得到立法院的追認,完成了法定程序,這次緊急命令的施行期限,明定到八十九年的三月二十四日為止,一共半載,以方便救災、重建。     這次各界對災區搶救工作,有些人在感覺上認為一些慈善團體的效率,遠較政府單位為高,於是一些不同意見的聲音紛紛出現。不過就法律觀點來說,民間慈善團體做的事,受到法律的牽制比較少,想決定做某一件事情,決定以後,就可以全力以赴,達到快速、有效的功能。反過來看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所有施政必須依法行政,救災、復建這等重大事項,都是如此,並沒有例外。為政府工作的公務人員做起事來不管大小,都要先考慮到有沒有違法,做起事來免不了縛手縛腳,尤其是今後災區的重建,需要投入龐大的財力和物力,政府機關在平時動用每一筆錢,必須依照有關法令,譬如用錢,必須依照預算法先編列預算,有了財源,在動支時也要符合會計法規,否則就會受到審計機關審核無法報銷,賠些錢不要緊,說不定還會惹上圖利他人的貪污官司,在這些法令限制下,公務員縱有通天本領,也不敢放膽去做!     總統這次為了救災所發布的具有法律性質的緊急命令,就是要避開這些法令的層層限制,使公務機關為了救災、重建可以做了再說,需要救災之用的土地,也可以先行使用。不要辦理徵收等繁雜程序,目的就是儘快地搶得先機,這是遭遇重大災害後非常時期的非常做法,讓全國人民儘快在災後挺起胸膛,迎接未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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