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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法上公務員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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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公務員的意義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有一位在為各大學辦理招生考試的大考中心內擔任研究員的的陳先生,前些日子自工作單位退休後,第三天就到一家升大學的補習班去當老師。由於他過去的經歷和大學的招生考試有關,經過補習班的刻意宣傳後,成為這家補習班最受學生歡迎的熱門老師。消息傳到立法委員那裡以後,就被拿來作為質詢教育部門的資料,認為主辦大學招生考試的人員,憑他過去辦理考試的經歷,退休以後馬上來到補習班教導學生如何考大學,有洩漏考試題目的嫌疑,而且對沒有機會到這家補習班補習的應考人大不公平,要求教育當局查處。曾永盛看到報紙登載這些消息以後,起初認為自己離考大學還遠,沒有特別加以注意,等到幾天以後,報上又報導教育部長在立法院報告說,經過他們研究,大考中心雖然是財團法人組織,但是大考中心是受大學之託辦理招生試務,教育部又授權大學辦理招生,因此,陳某可以認為是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如果查出有妨害考試或者有洩密的行為,教育部將會主動移送主管機關法辦。   看完這則新聞,引起曾永盛好奇的是教育部長提到「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這個名詞,在他的理解中,公務員就是公務員,怎麼還有什麼廣義與狹義的分別,是不是廣義的公務員當中有人是沒有真正的公務員身分?         ------------------------------------------------------------------------   一般人的心目中的公務員,大體上是指拿公家薪水,朝八晚五替國家做事的上班族。這樣概括的說法,用來作為公務員的定義,雖然說中了十之八九,但是政府的治理國家,有如一部龐大的金字塔形的機器,要集合很多人的力量,才能使這部治國的大機器順利運轉。就以我國來說,高踞在金字塔上層的是總統,其下便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等五個院,再在下的是地方政府。所管的事情可多了!每一位國民的生、老、病、死,都需要政府來照顧。衣、食、住、行也都由需要政府來規劃,面對著形形色色的照顧和規劃,政府必須廣設部門,羅致各種不同專長、專才為人民各種需求服務,如此才能使人民安樂,國家富強。所以為政府做事的公務員或者稱為公務人員是多方面的,不是用幾個字就可以說個明白。曾永盛在報上看到教育部長所提到的「廣義公務員」,只是引用刑法的規定,給公務員所下的定義而作說明。其實公務員在法律上意義,由於法律規範的著眼點不同,以致定義有廣有狹,現在用三種範圍不同的法律來作說明;先從範圍最狹的公務人員保障法說起,這法律頒布在民國八十五年,算是一種新法律。依這法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又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由這條文的規定來看,不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機關的人員、還沒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者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外的人員、沒有領薪俸的兼職人員和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都不是這法律所保障的公務人員。這算是範圍最狹的法律所規定的定義。其次是範圍比較大一些的是公務員服務法,這是民國二十八年就頒行的老法律,是規劃公務員服務應遵守的義務。依這法的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依這法條的規定,凡是領有國家俸給,也就是薪水的文職人員或武職人員和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都是這法律所規範的公務員。   範圍最廣的就是教育部長所提到的刑法上的公務員,由於公務員領有國家的俸給,或者沒有領有俸給,而與國家成立一種特定的關係,對國家必須負有忠誠的義務,具有這種義務身分的人,干犯了刑事責任,如果與一般人民受到同樣輕重的處罰,也是不合公平正義。因此刑法對於公務員犯罪,都有特別加重處罰的規定。至於那些人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呢?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下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只要所做的工作有法令上的依據,所從事的又是公務,不問職位或大或小,更不論是全職或是兼職,有拿薪水或不領薪水,都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至於依公司法組織的公營事業機關,只要政府的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公司中所服務的人員,也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所以是公務員定義中最廣義的一種法律。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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