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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挺身檢舉賄選,可得大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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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身檢舉賄選,可得大紅包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元始復,萬象更新。新春時節,不問男年老幼,大家第一次見面的時候,都是滿口「恭喜發財」的吉祥話。另外心中還都企祇望著對方能夠給個大紅包,討個財源滾滾的好彩頭。猴年的春節,陳總統在台南故鄉發紅包,雖然紅包內只裝有十元硬幣,卻引來不少人排隊討領,有人甚至於犧牲與家人過年團聚的樂趣,在兩週前就餐風露宿去排隊,目的當然不是在紅包中那枚硬幣數額的大小,無非是想藉由 總統賜給的紅包帶來喜氣,捎來吉祥,一年到頭大吉大利,這時候紅包的邊際意義遠大於實質的意義。   說小不小,說大不大的曾永盛,對於過年收紅包當然不會缺席,而且他家中只有他一個小孩子,長輩給的紅包,出手就會比給其他小孩大方些,過這個年,對曾永盛來說,真是個豐收年!因為算算累積起來的紅包中的鈔票數字,連同母親給的一個大紅包,已經足夠他購買一台夢寐以求的桌上型的電腦,對一個國中生來說應該是感到很滿足了!不過,人心不足蛇吞象,當他看到新聞報導,法務部為了使將即到來的三二O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成為一場高格調、無污染的乾淨選舉。正在緊鑼密鼓推動反賄選的宣導,除了要在媒體上宣示反賄選的理念外,還要對人民發送大「紅包」也就是檢舉賄選獎金,鼓勵人民檢舉賄選,最大的「紅包」金額高達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最低的數額也有新台幣五十萬元。相較之下,自已說了不少聲「謝謝」,才得到的紅包數額,真是太緲少了!很想有機會能得到這個由政府頒給的大紅包,不知道該願望在那些情形下才能實現,這紅包與春節期中親友們給的紅包的法律上意義有沒有不同?      ***     ***     ***   舊曆新年期中,依我國傳統民俗,都有給紅包的習慣,紅包在傳統風俗上,除了含有吉利和沾有紅通通的洋洋喜氣以外,還代表有壓歲和獎勵的意義在內。所以大人會給小孩紅包、晚輩會給長輩紅包、老闆會給員工紅包、長官會給部屬紅包,給的人高興,受的人喜歡。這些紅包給或不給,都是由給紅包的人單方面的意思來決定,不須事先徵得收紅包的人同意,收紅包的人也無須對給紅包的人有所承諾。也就是說,給紅包的人只是單純的給,收受這些紅包的人也只是單純的收,只要把紅包收下,然後說聲「謝謝」就好了!給紅包的人與收紅包的人之間毫無權利義務的關係存在。所以,年俗送紅包在法律上的意義,應該與民法第四百零六條所規定之贈與契約相當,因為依這法條對贈與所下的定義,是指「稱贈與者,謂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條文中所稱的「無償」,便是不需要受贈人作出任何的回報和負擔的意思。這便與贈送紅包的意義符合。因此,在春節期間一些上面所提到的有特定關係的人,收受這些依年俗所贈與的紅包,可以拿得臉不紅、心不跳。至於媒體報導法務部要致送的雖然被號稱為「紅包」,得到的人,平添一筆意外財富,與得到紅包沒有二致,在法律上的意義與習俗上的紅包卻大有不同,因為,法務部要送的「紅包」,真正的名稱是「檢舉賄選獎金」。台灣地區以往各種大小選舉,多多少少都會傳出一些金錢介入選舉的醜聞,因此,每逢選舉到來之前,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都傾全力查察賄選,今年的三二O總統副總統選舉也不例外,目前相關單位都已聚集幹員,用來對付選舉犯罪,不過,利用金錢污染選舉的犯罪,都是交頭接耳祕密進行,很需要知道內情的廣大民眾提供線索,才能手到擒來。為了鼓勵人民踴躍檢舉賄選犯罪,法務部訂有「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一種,就總統副總統選舉而言,因檢舉人檢舉查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每一檢舉案件,給予獎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檢舉非候選人賄選,因而查獲者,給予檢舉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這些巨額獎金都由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來支應,由政府「掛保證」,只要提出賄選的檢舉,因而查獲賄選犯罪,不愁拿不到獎金。而且受理檢舉的單位,還要負責對檢舉內容與檢舉人的身分資料絕對保密,讓外界無從得知這案件是由何人提出檢舉。使檢舉人能心安理得領取獎金。   由這些相關規定來看,法務部所提供的大「紅包」,就法律上的意義來說,與依年俗所給的紅包,是有顯著差距,年俗的紅包,是無須完成任何條件的。想要得到法務部要給的「紅包」」,則必須先完成所定的條件,才能取得領取的權利,對於有領取權利的人,法務部也有給付的義務,因為雙方這時候已成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的懸賞廣告契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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