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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撿到子彈,別太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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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子彈,別太高興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北部地區最近進入東北風季節,連綿陰雨,使人心煩氣燥。好不容易這星期天陽光終於露了臉,曾永盛家的電話天一亮就響個不停,原來是他的小阿姨打來的,今天他們借來一輛九人座的旅行車,約了朋友一家人要上陽明山走走,還有坐位問他們要不要一同去走走?曾媽媽覺得曾永盛假日整天呆在家裡情緒很不好,有必要到外面散散心,讓他放輕鬆面對繁重課業,連問都沒有問一聲曾永盛的意見,就答應下來!   時序雖然不是花季,陽明山上還是到處都是花,使人目不暇給。在水泥叢林生活慣的人,到了山上由不得你自己,大自然就會將你融合在一處。小孩們在這裡蹦跳追逐,儘情地歡笑,早已把功課壓力,拋在一邊。   在花樹下獨坐的曾永盛,忽然看到他的小表弟跟小表妹停止了追逐,兩個人扭在一處,好像在搶奪某一件小東西,便走近問他們在搶什麼?小表弟說:「我撿到一顆子彈,你看多像太空梭,我要擺設放在書桌上,當作裝品」。   「是我先看到,應該是我的,你什麼可以搶走!」小表妹就是不甘心,大聲叫嚷著,這時大人們都走過來看他們在鬧什麼,當曾永盛的母親看到這對小兄妹爭奪的是一顆真正的子彈,便出聲制止他們不要吵,並要小男生把子彈拿過來,看了一看說:   「這顆子彈好像裡面還有火藥,放進槍裡可以把人打死,是一種危險的東西,小孩子是不能玩的,我想既然在這裡撿到,我們等會兒還是送到派出所裡去,讓警察來處理吧!你們誰也不能要。」   這對小兄妹聽到阿姨這樣說,都不敢再說話。曾永盛看到這顆小小的子彈,的確很漂亮。心想這樣漂亮的小東西,為什麼不能留下來呢? -----------------------------------------------------------------------------------------------------------------   看起來像原子筆筆頭的小小一顆子彈,如果組件良好,裡面裝填有火藥,子彈的底部也有底火,把它裝填到適當的槍枝的彈倉中,只要輕扣槍枝的扳機,槍上的撞針便擊發子彈的底火,引爆彈殼中的火藥,便把銀白色的金屬彈頭推出槍管,人的身體只要被彈頭射中,就是不死也會造成重大的傷害。由於子彈具有高處的危險性,刑法的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把子彈列入管制的範圍。   至於子彈的定義,依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凡是可供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子彈的槍枝所使用的子彈統統包括在內。所以不問撿到的是什麼槍的子彈都是管制物品,只要未經許可而持有這些子彈,或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被查到的話,都要依這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在一般犯罪來看,刑度並不算輕。   在路上或者某些地方撿到了子彈,覺得這顆子彈留在身邊,有點愛不惜手的感覺,起個私心把這顆子彈留在身邊,這留的動作,在法律上已意構成「持有」的要件,這「持有」兩個字,是刑法上專有的名詞,在刑法上有它特別的意義,通常我們對於物與人的關係,都以人與物有沒有所有權來斷定,像我們到百貨公司購物,付完價款以後,百貨公司把這物品交給你,你對於這物品就有所有權,對於這物品要怎麼處置就怎麼處置。所有的意義當然包括持有。不過持有則不能涵蓋所有,持有則是對於物品有暫時可以支配的能力便已足夠,不一定要有所有權,像代人轉交某一物件,在轉交過程中,對該項物品就是持有。   由於持有的範圍比所有為廣闊,對於持有就能成立犯罪的物品,還是少碰為妙,像撿到子彈,就是不想擁有它,放在身邊被查到的話,也就跳到黃河洗不清了,曾媽媽建議把子彈送到派出所去,由警察來處理,這是上上策。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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