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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嬰兒怎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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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怎可買賣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家報紙以醒目的標題,報導狠父賣嬰的新聞,在曾永盛的記憶裡,有一句「虎毒不食子」的俗語,現在居然出現出父親出賣兒子的真人實事。這不是與老虎吞食小老虎等情形差不多嗎?平時大口吞噬其他小動物果腹,滿口血腥,吃相難看的老虎,飢餓的時候,也不願意把所生的小虎當作食物,怎麼會有號稱為萬物之靈的人要把自己的兒子拿去換取金錢。向來對報上那些不大健康的消息,不屑一顧的曾永盛,在好奇心的趨使下,也打起精神看個究竟,原來是住在台北縣一位當兵回不久的失業青年,女友正在懷孕待產中,竟把念頭轉到將要出生的小嬰兒身上,在住處鄰近各市鎮裡廣貼「男嬰認養」的小廣告,留下電話號碼要人與他接洽,有人打電話與他洽談,這位男子告訴他,認養男嬰要價新台幣五十萬元,並且強調嬰兒的出生證明可以更改,生母的資料也可隨同變更,而且還有售後服務,要陪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的手續。這位想收養的人還由這名男子陪同到待產的醫院看過生母。後來想想這樣收養的做法不大合法,便向警方檢舉,整個事件才告曝光。想出賣嬰兒的男子也因此被捕。   曾永盛看過這篇新聞報導後,除了非常欽佩那位想收養嬰兒而與那位男子洽談的人頭腦清楚,知識豐富。短短的交談中就能發覺這是非法的勾當,適時阻止了這樁買賣嬰兒的行為。同時,也從這件新聞報導的過程中,想到了幾個與法律有關的問題,首先想到的是報上說嬰兒的生母是這位要出賣嬰兒男子的女友,必定是嬰兒的母親還沒有與這位男子結婚。沒有結婚的男女與巳經結婚的夫婦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是都一樣?作父親的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權利把兒女出賣或者送給別人收養?那位男子說:他可以把嬰兒的出生資料和生母的資料更改,使其符合買主的要求,這樣做會不會觸犯法律?      ***     ***     ***   關於曾永盛想到男女雙方正式結為夫婦所生的子女,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地位有沒有不同的問題,這就作母親的來說,兩者應該是沒有什麼不同,但是,身為父親的人則大有不同。這話怎麼說呢?在我國民法上,有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稱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至於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生下來的子女,在我國民法上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法律上所謂的「視為」,是一種等同的意思,也就是說母親雖然沒有結婚,所生的子女跟結婚後所生的子女是一樣的,除非利用反證來推翻。做父親的想把非婚生子女改為婚生子女,則沒有這些便宜可沾,必須要透過兩種程序中的一種,才能發生親子關係;第一.是「準正」,這是學說上的名稱,也就是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所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第二.是「認領」,是指生父出面承認領養的意思。如果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的行為,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視為已有認領。那位要被出賣的男嬰當時還沒出生,就是出生也沒有受到扶養的事實,在法律上那男子還不算是男嬰的父親,報上說他是「狠父」似乎是早了一點。   父母可不可以出賣子女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子女不是父母的財產。他們是人,人一生下來依民法第六條的規定,便是權利的主體,而非賣買標的的物。而且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買賣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買賣,在民法上是買方與賣方雙方互動的行為,如果這宗出售男嬰的交易成立,買方與賣方都要成立相同的罪名。還好,那位想領養小貝貝的先生機警,發現這種行為是非法的,連忙報警。不但免去了自己牢獄之災,也阻止嬰兒被出賣。出售嬰兒的男子,雖然買賣沒有成立,因為已開出價碼,可算是巳經著手犯罪的實行,這個罪名依同條第七項的規定,犯罪雖然未遂,也要受到未遂犯的處罰。至於父母可不可以將嬰兒送人收養,答案則是肯定的。父母是嬰兒的法定代理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二項的規定,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是可以替嬰兒決定的。不過,要依同條第四項的規定,聲請法院來裁定,經過法院的裁定許可,才能完成收養的手續。出賣嬰兒的男子提到可以更改嬰兒的出生資料,那又牽涉到偽造文書罪的範圍,只是停留在說說的階段,還談不上犯了什麼罪。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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