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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證人「窩裡反」,自身刑責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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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窩裡反」,自身刑責可免除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週六因為不用上學,國中生曾永盛一早醒來,天還沒有大亮,就懶在床上不想起來,閉上眼睛要好好地利用這時間來休息,把一些還弄不清楚的數學習題仔細想一想,要在星期一的學校考試上應用。正當他悠悠神遊數字領域之中,忽然聽到電話鈴響,心想這麼大清早,怎麼會有人來電話呢?正打滾起來要去接電話,比他早起的母親已經搶先一步拿起聽筒在講話,便又閉上眼睛想睡個回頭覺。忽然母親敲他的房門告訴他,舅父有事來台北,等回兒開車來接她出去商量事情,要曾永盛自己張羅吃早點。說完話人就離家外出。曾永盛這時侯卻不好意思再懶在床上,就起床開始一天的溫書課程!等到下午母親回來,提都沒提早上出去商量什麼事,曾永盛也不想去問。事情就如此過去!   約莫過了一個多月,也是一個週六的上午,曾永盛在吃早點的時候,看母親邊看報邊在偷笑,好像很高興的樣子,不一回就站起來打電話。在電話中也是笑聲連連。講完電話,才對曾永盛說,你舅父剛才在電話中要我告訴你,要好好用功念書。曾永盛才知道母親看報的偷笑,是與舅父有關。便聯想到一個多月以前舅父來台北的事情。就故意問母親報上有什麼事情值得那麼高興?也許是母親心情好,不但把剛才看到的報上新聞指給他看,還告訴他一些報上沒有的內幕新聞。   這則看起來平淡無奇的社會新聞,是報導一位公營事業的單位主管,就他經辦的採購業務,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與熟識的供應商人勾結,透露要採購的標的內部需求條件,使商人能夠針對需求的條件預作準備,可以順利得標。然後向得標的商人索取得標的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金錢,作為報酬。這件案件雖然被偵查犯罪的單位發覺,苦於沒有掌握住犯罪的關鍵證據,一直沒有辦法使膠著的案情突破。後來偵辦的檢察官設法讓證人來個「窩裡反」,供出全案的始末和這位單位主管得到好處的經過,就憑這證人的指證,才把這位單位主管以貪污的罪嫌提起公訴。對於這位出面指證的證人,檢察官也遵守承諾,依證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給這位證人不起訴的處分。這則新聞看在曾永盛眼中,似乎都是報導破案的經過,找不到任何笑點,經過母親的說明,才知道那位證人能夠有勇氣說出實情,母親與舅父都曾助他一臂之力。原來這位證人是舅父多年好友,當檢察官苦口婆心勸他說出實情,並承諾要依證人保護法的規定給他處分不起訴,他就是猶預不決。經過母親與舅父再三勸說和沙盤的推演,決定挺身揪出壞人,對他來說是有百利而無一弊,才敢托出實情。母親的偷笑,算是慶幸自己的努力沒有白費。不過,事情所牽涉到的法律,曾永盛很多地方都不能瞭解!      ***     ***      ***        曾永盛看到的報紙報導,指出一家公營公司的單位主管,為了要在經辦的採購案件中得到好處,結果栽在與他相互勾結,因而得標的商人手中,原屬兩嬴各得其利的局面,最後卻演變成只有這位單位主管獨輸的結局,說穿了該是一個「利」字在作怪。先就這位公營單位的那位主管來說,公營事業單位雖然是以公司的態樣在社會上作經濟活動,這些公司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如果超過百分之五十,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解釋,在這些公司中任職的人員,便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這些人員在經辦的事務中動了手腳,或者洩漏在採購方面應嚴守祕密的文書資料,從中得到不法利益,除了犯了政府採購法的相關罪名以外,還要依據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的重罪罪名來處斷。不過,想在經手的業務中謀取不法利益的公務人員,都不是泛泛之輩,所作所為都會經過慎密的思考,在犯罪的過程中,很少會留下證據讓人抓住把柄,所以屬於狡詐型的犯罪,想要把這些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在蒐集證據方面,有其一定的困難度。最有效的打擊這種犯罪的方法,是要使知道內幕的人,或者參與其事的人勇於出面作證,才能使這類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順利進行。政府有鑒於此,特別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了「證人保護法」,用來保護一些特定刑事案件以及檢肅流氓案件中的證人、被告。像曾永盛舅父的朋友所涉的案件,是在向公營事業單位標得承攬的案件以後,要按得標的底價一定比率的金額,送給承辦的公務人員。除了收取不法利益的公務人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以外,送錢的商人也要成立這條例中的行賄罪,在這種情形下,自然難以期望商人能夠吐露實情,指證公務人員受賄。因此,證人保護法在第十四條第二項中規定,被告在偵查中供出相關犯罪的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犯罪,經過檢察官事先同意者,對於因供述所涉的犯罪,是可以為不起訴的處分,這對特定的被告來說,也該是利多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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