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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繼承生糾紛,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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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生糾紛,訴訟解決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哇!這女華僑福氣真好,一下子就有了八千萬,這麼多的錢,我一輩子不吃不喝,也存不起來!」曾永盛的媽媽看到報紙上刊登的一則新聞,忍不住叫了起來。
正在吃早點準備上學的曾永盛,聽到母親這麼大聲地嚷著,邊吃土司邊走過來要分看母親手中的報紙,弄清楚什麼事情值得這樣大聲叫嚷。看清楚了新聞,才知道是一位吳姓女華僑,在得知她的母親應繼承外祖父母大筆的遺產,被她的小舅父侵害,故意漏列她繼承人,不將遺產交由她繼承,於八十三年替代已死亡的母親,向小舅父提起返還遺產的訴訟,最近獲得台北地方法院勝訴的判決,這件民事官司,使她爭回可以繼承的遺產高達新台幣七千九百多萬元,還有自八十三年起算的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五來計算,也有二千四百多萬元,合計超過一億元。這麼大的一筆財富等於從天而降,怪不得他母親看到會大聲地叫了起來。
曾永盛看了報紙以後,除了同意母親所說「這女華僑福氣真好!」的話以外,接不上什麼腔。不過他對報紙上登出來的那些「繼承權」、「侵害」等等,平時不大見到的這些陌生名詞,倒很想去了解一下,才能弄清楚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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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要了解的繼承相關問題,就像曾永盛母親所說的跟一個人有沒有福氣有著很大的關係,如果這個人命好也就是很有福氣,呱呱墮地以後就註定有大批財富等候他去繼承享受,只是到來的時間有遲與早的問題。如果這個人命不好,一生下來週邊的親屬也都是兩手空空,自顧不暇,那有財產可供人繼承,只有憑自己赤手空拳去打拚。社會上很多富可敵國的人都不是就這樣冒出頭的嗎?所以有沒有享受到繼承的權利,跟人的出生背景有相當關連,但是與人的命好不好似乎是沒有絕對的關係,這話道理何在?要從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說起。
繼承的制度,在我國古老的社會裡就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不過當時實行的是宗祧繼承,其目的是在承續宗祧的香火以奉祖先之祭祀。所以以男系繼承為主,女子則沒有立後的權利,也就沒有繼承的習俗,重男輕女,由此可見。台灣地區早年也受到這種習俗的影響,子女分配繼承的財產,女兒部份只有意思意思,沒有基於平等繼承的原則,那位女華僑的母親,沒有獲得遺產的分配,跟這種相傳下來的習俗,似乎有點關係。
我國現行民法中的繼承編,在民國十九年十二月間即行公布,到現在剛好屆滿七十年,法條內容已經摒棄封建遺物的宗祧繼承,吸取歐洲和日本等先進國家的男女平權財產繼承的立法體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繼承人的順序,除配偶以外,列有四種,第一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是父母;第三是兄弟姐妹;第四是祖父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是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之間的繼承,則於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內規定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在沒有其他順序的繼承人與配偶共同繼承的時候,配偶的應繼分是遺產的全部,也就是全部的遺產都由配偶一個人繼承。在有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的時候,配偶的應繼分隨著繼承順序的不同而有區別,跟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是平均繼承;與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是遺產的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是遺產的三分之二。
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如果有好幾代,像既有兒女又有孫兒的情形,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有兒女可以繼承,孫輩就沒有繼承的權利。如果兒女輩中有人在繼承開始以前死亡。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可以由其兒女也就是孫輩來代位繼承,行使繼承的權利。那位在第一審把官司打贏,可以分得大筆遺產的女華僑,就是在這種情形下,替代她那已死亡故的母親取得遺產的繼承權。
另外新聞所提到「繼承權被侵害」,應該指的有自以為是繼承人的人,否認其他合法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利,遇到此種情形,依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此種繼承權利的回復,私下如果難以解決,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來判決。這件金額龐大的繼承官司,也是利用這條法條提起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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