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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愛樹惜花,別違反了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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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樹惜花,別違反了森林法 .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個週末,曾永盛與他母親應小阿姨的邀請跟他們一家人前往一處森林渡假村遊玩,為了趕時間,一大早就由他姨丈開車上路,到了那邊也快近中午,這時候雖然是炎陽高照,渡假村裡茂密的林間小路,卻是暑氣全無。在鳥語花香中走一圈,真是人生大樂事,找個僻靜處所,兩家人享受了簡便野餐。算算回程時間,又得要收拾下山去!   正當大家忙著把野餐所留下的垃圾收拾乾淨的時候,小阿姨忽然指著她的身旁一棵小樹苗說:「來看啊!這是一棵秋天滿樹紅葉的小楓樹。可以挖回去種!下次在家中就可以欣賞到美麗景的紅葉,用不著開幾個小時的車到山裡來看。」   「挖回去種?好是好,可是我們住的是公寓房屋,那裡有空地可以種啊?」曾永盛的母親說。   曾永盛聽母親這樣說,便接口說:「媽!就是有空地也不能把這棵小樹挖來種,您記不記得前些日子台北市內湖有一位老榮民,把自己種在林地上的榕樹砍掉,結果被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依據森林法的規定,科處罰鍰新台幣十二萬元,他每月只靠榮民補助一萬多元過日子,那有能力去繳這筆錢,向市議員哭訴,要替他主持公道,這棵生長在山谷中的楓樹苗,如果也受到森林法的保護。被查到的話,可能也會受到一些處罰。山裡的東西,還是讓它留在山裡吧,等到想觀賞的時候,再來觀賞不是很好嗎?」   小阿姨聽曾永盛這樣說,也不便再說什麼,在他們走的時候,這棵小樹苗就留下來在微風中招展!好像是愉快地在跟他們搖手道別! -----------------------------------------------------------------------------------------------------------------------   我國近年來人民生活改善很多,尤其週休二日實施以後,大家都喜歡利用假期上山下海走走,舒釋一下緊張的心身!這都是好事。不過有些人在遨遊青山綠水之餘,都會隨手攜帶一些紀念品回來,表示曾經到過某處一遊。如果是深入山林,看到那些奇花異木更會見獵心喜。採擷一些回家作紀念品或者種植,這時候就要像曾永盛所說的注意到森林法的問題。   台灣地區四面環海,地勢高聳,河流短促,水土的維護,全靠著森林,對於森林的保育與利用,目前所依據的就是森林法。其實森林法在民國二十一年就由前國民政府制定施行,可見並非針對台灣森林的維護。政府遷台以後,依台灣的獨特情形,曾經於民國六十一年、七十四年與八十七年三度修正森林法。   這位老榮民因為鋸樹被處罰鍰,就是依據最後一次所修正的森林法第四十五條,因為他違反了森林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凡採伐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違反者第五十六條規定,可以處以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可見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已經考慮到他的處境,從最低的金額來處罰了,而且這些法條的處罰還是針對自己種植的樹木來規定,至於砍伐那些不是自己種植的樹木,或者竊占他人土地種植樹木,那就要看森林法其他的規定了。說到這裡我們要先明白什麼是森林法所規範的森林?避免觸犯了森林法還不知道是怎麼犯法的!   森林的定義,規定在森林法第三條內,依這條條文第一項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的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由這定義來看,凡是種植在林地的竹木,不問是天然林或者人工林,都是森林。台灣地區大部分的山岳地帶的土地,都編劃為林地,對這些林地的樹木、竹子動動手腳,或者挖些竹筍,就很有可能違反了森林法。   另外森林法所保護的對象,除了上面提到的森林主產物竹、木以外,還包括了森林副產物,像樹上寄生的野生菇類、菌類,如香菇、木耳和蘭花等等,如果偷取森林中的主產物及副產物,或者明明知道這些產物是別人自森林中竊取而來而故意花錢買受,依森林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要依據刑法中的竊盜罪或者贓物罪來處罰。這還是針對普通竊盜、贓物的行為來規定。一些情形特殊,情節嚴重竊盜或者贓物的行為和一些擅自在他人林地墾殖或占用的行為,森林法還定有加重處罰的規定,最低要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或者贓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千萬要注意避免觸法!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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